打字猴:1.702730043e+09
1702730043 立契约人袁朝勋,因无钱使用,将西北坡东西北一段,计地乙大亩四分,同中说合,出卖于纪太中名下承粮,永远为业。言定时值价钱每亩七千整,卖日交足,无欠少。南至赵均,北至孔姓,东至珍头,西至路,四至分明。恐后无凭,立约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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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45 中长九十八步二分,东阔九步四分,西阔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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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47 中人 齐相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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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49 乾隆五十六年三月立[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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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51 这种“卖约”,采用的是当时一田多主制下田面权买卖的契约形式。田面权不等于永佃权,指的是“自由”支配、让渡田面的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观念。明清时代,在一田多主制盛行的地区,民田中的田面权易手,被称为“顶首”“流退”,所用契约,东南诸省一部分地区名曰“赔契”,某些地区则用“卖契”。孔府祭学田中的“多主”关系,是“官田”的一田多主制形态,因此“卖约”和民田中所使用的同类型契约还有一些差别。最主要的不同点是,民间田面卖契未载钱粮过割之项(钱粮属田底所有者负担),易与民间卖约相区分,而这里的“卖约”之所以未载此项,是因为孔府钦拨庄田,钱粮豁免,课税和地租合一纳于孔府,过割手续仅限于祀银的过割,这正如孔档所云:“本爵府之钦拨各庄地内,历有实在户、寄庄户二项,屯内之寄庄即系民人置买屯地之户,买屯地之后,赴屯官衙门按契过割,完纳祀银,编入寄庄户内征租,相沿已久,各屯皆然,与买卖民地不同,从无赴该管州县衙门投税之例。”[90]“屯中推让祀田,过割查丈,例归该屯屯官主断,以官丈杆为凭。”[91]这是孔府庄田的俗例,但在契约形式上,不但与“佃户”自置民间粮地的卖契难以区别,也不容易和孔府自置私产的卖契相区别。这是因为孔府自置庄田在出卖时所立的契约,一般都略去本应书明的钱粮过割。由于孔府佃户转卖祭田无须过割钱粮,“民人因躲避地方杂差,情愿重价购买祀田”,故祭田的田面价往往接近甚至于高于田价。因此,如果佃户出卖祭田,在约文内无祭田、实在户等字样,是很容易和民间卖约相混淆的。孔档即指出:“契约过割并不载明祀田名目,亦无屯官钤印,数番授受之后,文献无征,何能确指?而本来实□[在]佃户地,既卖与寄庄,即册籍无名,孙曾递降之后,世远年湮,何从稽考?”[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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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53 契约关系上的混乱,有利于孔府佃户层中田面主兼佃农(其性质接近于自耕农)和二地主的成长。孔档中不仅有“进献”的原地主扩张经济实力的记载,也有兼佃农的田面主向二地主转化的记载。这些二地主经济实力之大,有的足使一般私人地主望尘莫及。明代万历年间,郓城屯“佃户”陆廷爱,“承种祭田地三顷二十六亩,续买民地一顷五十亩,庄宅草房百有余间,耕牛九只,驴二头,羊一百五十余只,杂树约有千株,见存杂粮二百余石,子花三千余斤”[93],可说是其中一个突出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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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55 但是,用契约学来衡量,我们还不能说佃户间的祭田买卖与孔府自置田的买卖并没有实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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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57 孔府自置庄田的买卖属于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附着其上的共同体所有的权利通过官府过割税契体现出来。这是民田买卖中不可缺少的法律手续,是判断合法与否的一个根据。而佃户间祭学田的买卖,从法律观念上来看,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易手,佃户事实上握有田面权,但其转移必须事先取得孔府的同意,到屯官处“议价丈量,立契成交”,不得“私相授受”。孔府的这一干预,体现了孔府对该土地的土地权利(此处意味着田底所有权)对佃户田面权的制约。这就是说,孔府通过干预立契过割祀银,表明它拥有的那部分不完全的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孔档表明早在嘉庆初年,孔府为阻止祭田的“迷失”,曾印刷契尾,交付屯官,“俟过割之时,换用官契,并注明祀田及实在字样。其旧用一切白契,出示晓谕,令其更换”[94]。其使用之官契,与民契有别,请看下面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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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59 至圣庙祭田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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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61 袭封衍圣公府为清理祭田事,今据本屯户赵崑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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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63 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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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65 屯本牌刘滋本名下祀田〇项十亩一分三厘〇毫,应行开粮过户照依粮完纳祀银,拟合给发印契,交付该户收执。遇有推收,仍将印契呈缴,以凭查核换给。倘敢私相授受,照欺隐官田律治罪,决不宽贷。须至印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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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67 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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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69 住屯    庄村系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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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71 地段坐落   屯   庄村东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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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73 南北至   阔阔三步零二尺,长长九步,积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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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75 计成地   屯官王   宫中宣世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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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77 嘉庆十三年十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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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79 圣府[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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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81 在处理祭田买卖案件时,官府的职权亦与处理民间田土买卖有别。乾隆时的一份孔档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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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83 一、屯户内首报欺隐祀田,应令管勾据实查勘具详;如有干涉民人者,仍移会地方官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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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85 一、屯户内佃种地土或因界址不清或因盗卖盗买,应令管勾稽查,详报本府核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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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87 一、有民人佃种祭田者名为寄庄户。此等实系百姓,一切案犯,自应全归有司管理。但现在佃种祀田凡有抗粮欺隐及事涉土田者,应令管勾查办,详请本府核夺。[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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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89 这是通过官府承认的形式“合法”体现的权利,把它说成只是孔府依仗政治特权干预土地所有权,是说不通的。所谓“私相授受,照欺隐官田律治罪”,即是土地所有权的体现。在屯地买卖引起争议和纠纷时,官府往往也依此进行判断。如东阿屯寄庄户监生牟峻德,“乾隆五十一年(1786)置到实在屯户刘瑄等、寄庄户曹湘等地二顷余,又于去年(乾隆五十二年)陆续置到实在户萧文水等地二顷余,业将各契呈验过割,编入寄庄承纳祀银”。乾隆五十三年(1788)东阿县认为这是民人冒滥,“殊违功令”,要牟峻德“速将原契呈验投税”。东阿屯官萧世运上禀称:牟峻德置买屯所地亩,“业于五十一年、五十二年编入寄庄,按契过割,并无遗漏,其与私种无粮地亩不同,兹据前情,理合据情转禀,伏乞公爷电察核会,免其投税”[97]。又如滕县倪广文,有原业地八十五亩六分,内有公爷府地行粮九亩九分九厘,孟府行粮地十五亩,县粮地六十亩零六分。府粮比县粮重。乾隆四十七年(1782)二月内,“凭中人刘起元等说合,将身地尽卖与监生郝丕林,及成约之后,伊言凑钱不出,情愿各买一半,身用钱过急,是以允从,遂将身宅园与府地见[县]地两段卖与伊,共四十二亩八分”。乾隆四十八年(1783)过割时,郝丕林持富欺懦,私将卖约“改易作县粮地过去四十二亩八分”,使得倪广文所卖孔府地五亩、孟府地七亩五分产去粮存,不得不向孔府具状控告。孔府“查该庄田地本不应私相售卖,据禀郝丕林各半承买,已属不合,乃又于过割时改作县粮,尤属弊混。著该屯目会同干证、代字人等确查覆夺”[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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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91 从上述屯地买卖的法权关系,我们可以看到,在孔府拥有的祭田屯地上,“佃户”有自由处置田面的权利,即有部分土地所有权——田面权。“佃户”田面权的出现,是对国家和孔府的土地所有权的侵蚀。“佃户”自由支配田面的权利没有超出法权规定,即在孔府承认的方式下转让买卖,孔府仍能控制屯地和收取祀银时,我们还不能说“祭学田的所有权,事实上掌握在佃户手中,而不是在孔府或国家手中”。但如果“佃户”对田面的处置无视法权规定而“私相授受”,其后果势必侵犯乃至吞没孔府或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实即田底权),导致祭学田向民田的转化。孔档记载了许多有关的事实,如:“地已卖出,辗转佃种,而粮名不更”[99];“买卖地亩,辗转匿割,顶替挂完,不随时承粮”[100];“辗转推卸,久不过割,以至移丘换段,欺隐影射,诸弊丛生”[101];“辗转授受,并不过割,以致日久失迷”[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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