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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屯户之出卖屯地是迫不得已的,买主居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往往仗势不肯过割,或改过县粮。如:巨野县贡生李宗年,乾隆三十四年(1769)、四十一年(1776)两契价买孔府平阳屯七牌实在屯户刘现章地六小亩三分二厘七毫,四十一至四十三年间(1776—1778),又九契买到刘思让等地三十三亩二分九厘,直到乾隆五十二年(1787),借“许其原价回赎”,“均未过割”[103]。郓城南六牌屯民王起凤“先人于乾隆年间卖于寄庄牛作岱名下两段五契,其南北地二十五亩,伊孙牛榛卖于牛桂,伊于道光二年(1822)转卖于张明礼名下一段,踩丈三亩五分余,已经承过户粮,并无异言。惟下剩一段,于道光三年(1823)又卖身于族弟王元勷名下,踩丈二十三亩余,王元勷与伊讨要过粮清单,伊叔侄作弊,开伊堂侄牛凤仪名下大粮,使身族过割,……伊不惟买少卖多,霸地不还,且又抵换祀田”[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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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屯广远闸寄庄户李成荣“有圣府祭田八亩三分,于嘉庆十八年(1813)卖与广运闸监生赵淳名下。身年年催伊过割,伊恃怜置若罔闻。身系贫民,多出外营生,本身完纳又难讨要”。屯户梅良、陈永祥“有地两段,实系祭田,于嘉庆十八年,年景饥荒,难以活生,哀恳监生赵淳卖于伊名下为业。伊系富户,反勒掯言道,非改换县粮不要身约。身将饿死,贪一时之生,无奈改作县粮,卖于赵淳”,“且风闻赵淳买祀田四十余亩,尽过县粮”[105]。在不肯过割的情形下,孔府保持有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田底权),府粮负担仍落在卖主身上。但卖主在无法负担时,只好年年拖欠祀银,以致“穷困逃出”,“无户催办”,是“则粮已无主矣”。在改过县粮的情形下,买主利用契约上不明写祀田名目,混作“大粮”,或改易约文,冒为“大粮”,向官府税契,这部分祭田便转化为民田。这样,佃户卖出屯地的田面权时,事实上孔府的田底权也被买主吞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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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户卖出屯地而代为完纳祀银,“不过希图渔利”[106],但也有卖主卖地后恃势不肯过割的事例。如:郓城屯章化寺王曰琳,“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1772)间,凭中人陈克勤说合,买到孙玉殿名下祭田地三段,共地三十一亩,共价银一百四十三两八钱五分;三十七年(1772)又买伊祭田地一段三亩,价钱三十九千,当即俱同原中陈克勤将银钱清交,分文不欠,二次共买地二十四亩。目今三年余并不清丈,身止得地二十亩零四分,内实少地三亩六分……身于三十八年(1773)三月内,在管勾陈老爷案下具禀,蒙批委屯官王绍先清丈。屯官不惟不清丈,有人贿托受钱十余千,遂详身不过割不完粮,将身差押十余天方得回家”[107]。在这里,卖主孙玉殿“仗濮州生员”不与清结,从而“隐昧祭田三亩六分”。而这些祭田在名义上已转归买主名下(确立了契约关系),有承粮义务,故屯官可以“贿赂不丈”。卖出屯地又不肯过割的“佃户”,一般来说,都是二地主。他们趁买卖之机隐昧祭田,也把这部分祭田变为民田了。孔府的所有权剩下了征租权,如果买主赔累不起逃亡的话,征租权也就跟着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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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相反的情形,都导致侵吞孔府土地所有权(田底权)的后果。由于“其间祀田与屯民相参,碍难查访,而奸民得借此以相溷”[108]。在这种场合,“佃户”俨如实际的业主,尽管这是“非法”的。如果世远年湮,这种“非法”性无从确指,那么,“佃户”的业主地位便具有合法性了。所以封建国家往往不得不以拨充的形式来弥补孔府祭田的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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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孔府佃户层的分化,不单表现在祭田买卖的“私相授受”行为,特别是二地主的成长,和利用土地买卖兼并民田有直接的关系。在这方面使用的契约是民间通行的格式,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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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府官庄、厂地“许租不许卖”,顶推时则采用“退约”。如滋阳县官庄之例[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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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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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退字人禚文宣,因租银不凑,同中人说合,将官庄家北南北地一亩,出退于邵垒名下承租耕种,言定退价钱七千五百,交足无欠,上代[带]青麦二家平分。恐后不明,立字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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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人 董士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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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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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字 禚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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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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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退约邵叙,因租银不凑并无钱使用,同中人说合,情愿将官庄家东南北茔地一段,计地五大分整,出退族姓邵松龄名下耕种为业。言定时值退价小京制钱二十千整,当日交足不欠。自退之后,土上土下,尽属任主,并无族人争差。如有族人争差,退主一面承管。恐后无凭,立邀约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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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初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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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退约 邵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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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族兄 邵涟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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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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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退约人杨大才,同中人说合,将官庄家西路北南北地一段,计地三大亩,出退于 名下承租为业,言定退价五千整,当日交足不欠。恐后不明,立退约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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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九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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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退约人 杨大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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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说合 阎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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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听佃顶租”“与买卖无异”,所以在官庄地土顶租过程中,有的也采用“卖约”,如滋阳县官庄佃户间所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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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卖约人邵万选,因无银使用,同中人说合,将家后南北地一段出卖于胞兄万春名下承粮,计地六大分,言定时值价钱二十八千整,当日交足不欠。恐后不明,立约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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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五十二年三月初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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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人 邵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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