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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43 中见母舅 汪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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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45 亲眷 朱贵寿 陈来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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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47 林仁兴 吕仁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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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49 林仕兴 胡荣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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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51 代笔 凌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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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54 贰纸各收照[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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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56 黄姓庄仆由于和房东存在主仆名分,粪草、力坌、田皮很难像佃户那样转化为自己手中的田面权,但私卖行为的存在,说明庄仆的土地权利逐渐在增大,在一定时期内曾不稳定地实际占有过田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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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58 当然,这种变化不仅在明清之际存在着,早在万历年间,即有此种事例。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二月初四日祁门庄仆胡喜孙立还文书里,便记有“手典粪草田亩”二两五钱乙分,计开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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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60 王贵梨树丘同松树下贰亩 典价银六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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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62 王记户夏巴丘上长丘下长丘贰亩 典价银六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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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64 王进瓦细丘一亩典价银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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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66 王尚元高丘一亩典价银二钱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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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68 王社少丘六分典价银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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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70 胡圣保新丘租七秤粪草银二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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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72 毕伴当洪家丘租三秤典价银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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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74 毕伴当园王毛乞方邦丘计租十秤典价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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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76 这种粪草出典也是私相授受,对田面权的暂时占有,故胡喜孙将次男立契当与洪主时,契载粪草典价银由洪主在当子本利内抵支后,“子孙永远耕作,日后子孙不得盗卖”[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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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78 从永佃权到田面权,本是地主佃户制下佃户土地权利的扩大。徽州的庄仆在嘉靖、万历年间以后能够对粪草、力坌、田皮私相授受,表明他们的土地权利也在扩大,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也可以说,他们处在向佃户转化的过程中。在这种条件下,庄仆中便有少数人通过经济实力发迹,购买土地,发展自己的私有经济。万历年间祁门庄仆胡社龙、社禄、夏龙三兄弟买田六号,收租陆拾伍秤拾伍斤[143],便是一个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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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80 近年来,国内外有些学者提出“佃农奴仆化”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奴隶制的残余,身份性地主(官僚、贵族、缙绅地主)价买奴婢,是经常发生的。这是否可以称为“佃农奴仆化”,似可进一步商榷。庄仆并非奴仆,正如刘重日、曹贵林同志正确指出的那样:“家主对于奴仆的人身完全占有,不同于对庄仆的严格隶属关系。”[144]因而庄仆的存在,不能用来论证“佃农奴仆化”的命题。相反,我们从徽州民间文约中看到的庄仆制租佃关系的变化,似乎可以说明,明清时代存在“庄仆向完全佃户转化”的问题。这一过程,在明代嘉靖、万历以后可以看出端倪,到了清代前期,清朝政府不能不在法律上作出变动,允许一部分庄仆“开豁为良”[145]。从雍正五年(1727)开豁“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146],到道光五年(1825)开豁“若无卖身文契,又非朝夕服役,受其豢养,虽佃大户之田,葬大户之山,住大户之屋,非实有主仆名分者”[147],反映了在富厚“庄仆”之后,现耕庄仆中也有一批人实现了向完全的佃户(即具有独立身份的佃户)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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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82 清朝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不可能彻底执行的,事实上还有许多庄仆仍然未能得到开豁。但上层建筑的这一表现,不能不是以庄仆制租佃关系向佃户租佃关系看齐这种事实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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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84 正是由于庄仆制租佃关系的变化,清代徽州的一些宗法地主,也从单一的庄仆制经营过渡到庄仆制和招佃制并举的经营方式。如尊美堂《本堂各事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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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87 一、凡有本之后未种插山场,管账、首事吩咐近处庄仆栽种苗木,勿致濯濯。(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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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89 一、本堂各处田埂,凡遭水冲砂涨损坏,佃户接管,首人即要邀同下首到田看明,估工备砌,毋得踈懒,致损田租。(第七条)[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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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591 这就预示着庄仆制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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