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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瓦细丘一亩典价银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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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尚元高丘一亩典价银二钱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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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社少丘六分典价银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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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圣保新丘租七秤粪草银二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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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伴当洪家丘租三秤典价银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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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伴当园王毛乞方邦丘计租十秤典价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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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粪草出典也是私相授受,对田面权的暂时占有,故胡喜孙将次男立契当与洪主时,契载粪草典价银由洪主在当子本利内抵支后,“子孙永远耕作,日后子孙不得盗卖”[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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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永佃权到田面权,本是地主佃户制下佃户土地权利的扩大。徽州的庄仆在嘉靖、万历年间以后能够对粪草、力坌、田皮私相授受,表明他们的土地权利也在扩大,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也可以说,他们处在向佃户转化的过程中。在这种条件下,庄仆中便有少数人通过经济实力发迹,购买土地,发展自己的私有经济。万历年间祁门庄仆胡社龙、社禄、夏龙三兄弟买田六号,收租陆拾伍秤拾伍斤[143],便是一个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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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外有些学者提出“佃农奴仆化”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奴隶制的残余,身份性地主(官僚、贵族、缙绅地主)价买奴婢,是经常发生的。这是否可以称为“佃农奴仆化”,似可进一步商榷。庄仆并非奴仆,正如刘重日、曹贵林同志正确指出的那样:“家主对于奴仆的人身完全占有,不同于对庄仆的严格隶属关系。”[144]因而庄仆的存在,不能用来论证“佃农奴仆化”的命题。相反,我们从徽州民间文约中看到的庄仆制租佃关系的变化,似乎可以说明,明清时代存在“庄仆向完全佃户转化”的问题。这一过程,在明代嘉靖、万历以后可以看出端倪,到了清代前期,清朝政府不能不在法律上作出变动,允许一部分庄仆“开豁为良”[145]。从雍正五年(1727)开豁“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146],到道光五年(1825)开豁“若无卖身文契,又非朝夕服役,受其豢养,虽佃大户之田,葬大户之山,住大户之屋,非实有主仆名分者”[147],反映了在富厚“庄仆”之后,现耕庄仆中也有一批人实现了向完全的佃户(即具有独立身份的佃户)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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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不可能彻底执行的,事实上还有许多庄仆仍然未能得到开豁。但上层建筑的这一表现,不能不是以庄仆制租佃关系向佃户租佃关系看齐这种事实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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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庄仆制租佃关系的变化,清代徽州的一些宗法地主,也从单一的庄仆制经营过渡到庄仆制和招佃制并举的经营方式。如尊美堂《本堂各事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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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有本之后未种插山场,管账、首事吩咐近处庄仆栽种苗木,勿致濯濯。(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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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堂各处田埂,凡遭水冲砂涨损坏,佃户接管,首人即要邀同下首到田看明,估工备砌,毋得踈懒,致损田租。(第七条)[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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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预示着庄仆制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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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仆制的上述变化,是由许多社会条件促成的。从经济方面考察,仅仅把它和商业资本发达这一特点联系起来,或者说受到外界商品经济的影响,似乎理由还不够充分。我以为,徽州私人地主制租佃关系的成长对庄仆制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应忽视的。也许,它就是庄仆制租佃关系变化最深刻的内在经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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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徽州中小商人和土地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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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徽州商人,傅衣凌先生的《明代徽州商人》[149]和藤井宏先生的《新安商人的研究》[150]两文,已有系统的分析。这里只想从民间文约资料入手,补充说明徽州商人和土地联系的一个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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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商人的一个特点,就是宗族合伙,举族经商。这种商业的积累投资于购买宗族土地,无疑对巩固乡族共同体起了巨大的作用。徽州庄仆制的长期残存,与徽州商业资本的扩大,可谓是互为表里。但是,徽州商人和土地的这种联系,无疑是属于大商人阶层的。从接触到的一些徽州商人文书看,中小商人既无巨资显耀乡里,也和宗族土地没有发生直接的联系。这部分中小商人在历史上并不引人注目,他们和土地发生怎么样的联系,也很少有人加以研究。但是,徽州“服农者十三,服贾者十七”,“徽州俗例,人到十六岁,就要出门学做生意”[151],在众多的徽商中,中小商人毕竟占了很大的比重,他们的情况是很值得探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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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试举两家作实例的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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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代徽商张友兰(省吾)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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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张友兰一家盛衰的商人文书,有其次子张明方写的《南京生意始末根由》和五子张明廉所写的《自叹》[152]。两篇文字都不长,为便于说明,先将全文抄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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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意始末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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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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慨吾一生,未得深通经史,惟能卑以自牧,俭以自持,立志成家,竭力佐父,有疏财仗义之心,而无怀私利己之念,将三十年履历辛苦,略记之,以为子弟鉴诸。己丑年,始馆于塘尾。壬辰春,馆于潜阜。丙申年,佐长兄至南京开锁铺起首。丁酉冬,同长兄回家,三弟完娶。戊戌正月,同五弟到京,不期二月初八日老父仙逝,是时老母在堂,长、二、五在京,三、六管农业,四弟读书。是冬,同长兄回家,出父柩厝之下池。己亥正月,又同六弟到京陡门桥锁铺。九月回家,十一月接嫂氏到京。庚子春,复馆于潜阜。辛丑正月,四弟完娶。癸卯年,三弟断弦复续。乙巳年,辞馆至京。四月,五弟完娶。五月,进山东贩药材,臈[腊]月同六弟回家,完中洲庄上之人,责备母之衣衾。丙午二月到京,四月同六弟用本银陆两置家伙,捌两买药材,在三山街新开药铺,长、五在陡门桥锁铺。七月遭吴徒之变,讼费那借,共用八九十两。丁未年十月初四日,药铺捉账,计本钱乙十三千二百九十一文,八折计银壹拾两六钱三分。戊申年三月初四日,捉账本钱乙拾九千三百六十文,八折计银壹拾伍两四钱八分八厘,巴结至己酉年四月,甫完六弟之媳。讵料十二月朔日,长兄不禄于京,柩寄德恩寺,借债费用二十余两,锁铺五弟一人掌管。辛亥冬、壬子夏,锁铺折本,五弟收了回家,贺母七旬。八月初八日,五弟才进药铺。九月,又遭拆披房之费。十一月初四日捉账,计银捌拾两令[零]一钱八分。是冬,带银二十余两回家置店买田。癸丑冬享,借同心共银伍两五钱,往嘉兴收布。甲寅春,京知特信,赶回南京。八月,又将银伍两过嘉兴,凑与程逢兄十两银会。乙卯年二月初四日,捉账共计钱七拾五两六钱。四月,赊胡宅铜货,甫开铜店。九月,盘兄柩回家。十月,同嫂氏并二侄女回家。丙辰年正月二十日,捉账药铺,计本银钱捌拾叁两肆钱肆分,铜店六十两。四月,五弟媳病故。丁巳年正月,复娶黄氏,是月药铺捉账银钱并京弟聘礼乙百贰拾两,铜店并胡宅货银共捌拾两,二店约计贰拾[百?]两。是年八月十三日,老母仙逝,七七内之费并嫁女孙奁、议还胡宅货银、祭葬买田之用,共用过乙百伍拾余两,仍存伍拾两。如其不彀,京出四分,立出一分,五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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