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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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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契中 (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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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则和随契断杜钱文一并收取,统一立契。[10]现将东洋文化研究所所藏(九)[11]宝应王氏文书中使用“正价帖”和“使费帖”的情形,列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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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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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各地的契约文书中,未见有同上的帖据,但从卖契中可以发现有此习惯,只是没有文书保存下来而已。比如(一)嘉兴怀氏文书第62号,乾隆五十四年(1789)八月金华年立卖杜绝契,写有“收票不另立”,则指不另立“收正价帖”。如当地无立收票的习惯,是不必有此类声明的。又如(五)通州周氏文书第32号,同治三年(1864)秦松茂立大卖田文契,写有“天平折席画字小礼使费一应在外”,则证明通州当有使用“正价帖”和“使费帖”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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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断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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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江苏土地买卖,从活卖到断杜,一般都需经过多次找帖。这是卖主希望在无力回赎时补足田价,买主贪图活卖价格便宜、不必税契的经济背景下形成的习惯。(三)苏州周氏文书第80号,乾隆四十六年(1781)叶安素立加绝久远割藤杜绝契中揭示苏州地方乡例,是“问以五契为绝”。第51号,乾隆五年(1740)八月王鼎元立三帖绝并杜绝割藤契,则明言三次帖绝,一次杜绝割藤,连同原卖契,恰合为五契。雍正八年(1730)定例以后,民间虽“遵例一契为绝”,但绝价之内实际包括所有乡例断杜之价。同时,活卖一找一绝,也是把乡例价格统算在内。这里,试将(三)苏州周氏文书中田地买卖加绝的实例列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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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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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见,苏州周氏文书中从活卖到杜断,一般使用卖(兑)、找(加)、绝三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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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所藏江苏文书,也反映了类似的情形。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1764),吴县(?)二十六都二图翁巷席又梁等绝卖房屋、园地于金姓,同日便“循乡例”,并立“绝卖”“推收杜绝”和“找根加叹”三契。[12]太湖理民府档案中所收,同治五年(1866),太湖厅二十九都傅正东等立永远杜绝文契,也是“并连推收杜绝、找根叹气在山乡例,尽应贯入价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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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宝应王氏文书,表明宝应从活卖到断杜的乡例,有契内外断根、重复、杜绝、拔根找绝、抽丰等项。各契写法又略有不同,如第2号,乾隆二十三年(1758)二月成崇德立绝卖田文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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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契三次断根杜绝……并契外三次乡例,重复、断根、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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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22号,同治二年(1863)高润之立收一切使费帖,则云:“随契一、二、三、四次断杜。”即随契约断杜有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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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乾隆五十三年(1788)三月华学闵立绝卖田文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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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契断根……契外乡例一次、二次、三次:断根、重复、杜绝,以及拔根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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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契外断杜也有四次。第6号,嘉庆九年(1804)三月戴廷诰等立绝卖秧田文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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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契乡例,一次断根,二次重复,三次杜绝……又契外四次,再再拔根找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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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号,嘉庆四年十二月(1799/1800)汤既安立绝卖契中,也说:“文契外一、二、三、四次断根找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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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契约明文,宝应的找帖乡例,似为随契三次或四次,契外三次或四次。在雍正八年定例以后,绝卖契把全部乡例断杜钱文包括于内,并详列价格,为我们了解正价、使费、断杜之间的比例,提供了珍贵的资料。现将有关资料作成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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