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31174
1702731175
1702731176
1702731177
续表
1702731178
1702731179
1702731180
1702731181
1702731182
此外,除随契断杜钱在立契时交付外,契外文契亦有另行收取的。一般分为三次,始为杜绝。请看下表:
1702731183
1702731184
1702731185
1702731186
1702731187
续表
1702731188
1702731189
1702731190
1702731191
1702731192
(二)武进朱氏文书中的卖、找契,大多尚未找绝,但从其所找情况分析,要完全找绝,当最少为二找一绝三契。请看下表:
1702731193
1702731194
1702731195
1702731196
1702731197
续表
1702731198
1702731199
1702731200
1702731201
1702731202
从上述各项资料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印象,即在清朝政府严禁找贴之后,江苏原有找贴四次以上的乡例,在契约文书形式上有所简化,但实质内容并无变化。而且,民间并不完全遵从一找一绝的律例,实际使用的找断契约仍在两次以上(如宝应、通州之例)。所以迟至同治七年(1868),江苏布政使杜在详复核议武进县禀民间置买产业只准写立绝卖一契等情一案,谴责“分立找、杜各契,本系买主取巧,希图隐漏税课,以致卖主藉端滋讼”,表示:“虽分写契据应如何治罪,例无明文,而隐匿税契,律有专条,买主敢于分契隐漏,自可照匿税例惩办。”[14]把找贴归咎于买主,虽属片面,但他指出找、杜各契运用的乡例继续存在,却是事实。
1702731203
1702731204
此外,即使“遵例总书一契为绝”,也存在加找的问题。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所藏太湖理民府档案文件中,有同治六年(1867)《张文均呈控叶天如纵妾加找房价等情》一案,即是绝卖房产要求加找引起诉讼的一例。同治六年十一月,后山二十九都后五图杨湾张文均凭中契买叶天如住房一所,“言明一卖永绝,一切乡例贯入价”。同治十一年(1872)六月,叶天如夫妾恃迈加找,经同乡说合“付洋八元劝伊回山寻原中说话”。八月,张文均返山,经契中劝谕,嘱帮贴天如钱一百千文。天如妾不从,到契中家肆闹,硬要加找钱二百千文,否则就要拼命。张文均于九月十六日呈控,后理民府讯明:“绝卖本无加找,怜生(叶天如)迈贫,断给钱捌拾文。”[15]类似此类绝卖田地要求加找的事实肯定不少,可惜在现存资料中得不到充分反映。
1702731205
1702731206
由于契约文书本身的不完备,我们还不可能对清代江苏土地买卖中的断杜乡例作完整的说明。但日本所藏这批江苏土地文书的意义,在于以实物证明了江苏和其他省份一样,土地买卖“卖而不断”“断而不死”,不但没有为新的生产方式的诞生提供有利的条件,反而为腐朽的地主制生产方式提供了更生和回旋的余地。
1702731207
1702731208
1702731209
1702731210
1702731212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二节 清代浙江田契佃约一瞥
1702731213
1702731214
清代浙江的土地所有关系和租佃关系,不少学者在论著中曾经涉及,但对民间文约资料,则少见研究利用。1973年3月,我至杭州,寓西湖畔浙江省博物馆内,蒙允获见契纸一包,时行次匆忙,仅手录数纸于笔记本中,志以备忘。迄今十载,我竟无机缘前往访查,但研究兴趣并未稍减,近得刘永成同志惠赠《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一书,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档案刑科题本中亦有不少浙江契约录存。欣喜之余,我深感清代浙江契约大有整理发表供经济史研究者利用的必要,并相信这一工作将对清代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深入开展起促进作用。这里特把旧日所记结合已刊乾隆刑科题本中的田契佃约资料,择要述略如次。片鳞半爪,聊资有志搜集整理研究者参考而已。
1702731215
1702731216
浙江素为农业经济富庶的省份。明清时代,它又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地区之一,其农村经济的变化,向为论者所注意。在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及其转移上,浙江是普遍盛行契约方式的省区。乾隆三十八年(1773)浙江布政使司告示云:
1702731217
1702731218
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其契载银数或百十两,或数千两,皆与现银无异。是以民间议价立契之时,必一手交银,始一手交契,从无将契券脱手付与他人收执之事……盖有契斯有业,失契即失产也。[16]
1702731219
1702731220
这段话,十分生动而准确地说明了契约是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据,“有契斯有业,失契即失产”。用契约关系判断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在清代浙江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是普遍通行的准则。
1702731221
1702731222
在中国历史上,契约的运用甚早。唐代均田制崩溃以后,土地私有化的倾向愈来愈发展,土地买卖的相对自由扩大了,地权转移的频繁成了引人注目的现象。入明迄清,官田也渐渐民田化,两者的区别日渐消失。清代浙江盛行契约关系,是和全国地权转移这一趋势相一致的。
1702731223
[
上一页 ]
[ :1.70273117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