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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土地所有权的契约,主要是买卖文契。我所见到的清代浙江土地买卖文契,种类和其他地区一样,有“活卖”与“绝卖”之分;从地权性质来看,有田底权和田面权的分割买卖,和东南诸省盛行“一田二主”的地区并无区别。土地的“活卖”,指田土交易时并未卖断,留有回赎、找贴等权利。这种契约即一般的“卖契”,典当亦属于此。此种契约最多,因无多大特色,兹不赘举。“绝卖”即卖断,成交后卖主从此和这块土地切断一切关系。浙江绝卖文契,有统一刷板的格式,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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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乾隆时期的格式,是根据北京大学经济系陈振汉教授藏乾隆十八年(1753)十一月山阴县十三都六图谭元所填契纸抄录的。约文并不复杂,主要是声明价银当日收足,并无重叠、戤典、争执等情,即时交收过割,承纳粮差。这是绝卖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立契人所填者,不过是所在县、都、图、姓名、田土字号、土名、坐落,立契年月日,以及见中、代书等自然情况。这些和全国其他地方并无二致。只是约文说明,“俗有推头,通例每两出银伍分”,系浙江推产出户时的俗例,办理出推手续,需每两出银五分作为手续费,名曰“推头”。条约五款颇值得注意,特别是“绝卖者不用此契,止作戤当,戤当者若用此契,竟作绝卖”,对我们判断契约性质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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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绝卖时,手写的契纸还是居大多数,约文一般较格式为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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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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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永卖契王诗章,今因窎远不便,情愿将父遗下官田壹所,坐落土名湖豆塘,系七亩塘外量斗田贰亩正,其四址东至卓忠富广田,南至卓姓田,西至小房众田,北至七亩塘塍为界,具立四址分明,情愿出永卖与五福会众卓厚荣等为业,面议田价钱壹拾陆仟文。其钱当日随契收足,其田自永卖之后,任从出钱众人管业佈种收花,并开割过户输粮,并无兄弟阻执等情。此系两想[相]情愿,各不翻悔,恐后无凭,立此永卖契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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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立除票,廿三都贰庄今将王诗章户内下官田贰亩,情愿出除于本都本庄卓厚荣等五福会收户输粮,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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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廿九年拾壹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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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永卖契 王诗章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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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中 叔大文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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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忠 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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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字 王大吉 押[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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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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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卖绝契钱四禄,今因缺欠官粮无办,情愿央中将自己户下桑地一则计有贰分有零,坐落澄字圩,东至范处地,南〔至〕沈处地,西至沈处地,北至沈处地,其地四至分明,出卖到与沈处,三面言定价银陆两正,其银立契之日一并交足,其地自卖绝之后,任从买主起业收花,入户办粮,永不价贴,永不回赎,永断割绝。此系二边情愿,各无幡悔,恐后无凭,立卖绝卖永远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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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六年八月 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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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绝契 钱四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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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振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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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 姚以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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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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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顺发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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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张绝卖文契都未写明县份。与同包上下号联系起来推测,可能是会稽县或山阴县的。两契都写明买卖之后,任从开割过户,输粮管业字样,虽然行文还有一点不同。稍有差别的是,前契是用“永卖”二字确定卖主和土地断绝关系,而后契不仅明确地写下“卖绝”二字,在契文内又另加书明“永不价贴,永不回赎,永远割绝”一段文字,含义更为明确,也就是把和活卖文契有可能相混之处一一点明说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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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永卖契”虽未书写上述文字,其内容还是完全符合清代有关绝卖文契的法律规定的,如《大清律例》所云:“卖产立有绝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19]其次,绝卖的法定手续是“过割”,即将原业粮户,改过现业都图之下。办法是:土地买卖成交后,买主将契输税交官用印,取得“税契”手续,随即推收过户。雍正十年(1732)诸暨县知县崔龙云《申严顺庄滚催实革里书永禁碑》文云:“永定推收之法:凡典卖产业于成交税契时,随即推收过户,不许卖主掯勒。因顺庄初行各县,多有只将田粮数目彼此开除,未有田亩字号清付,庄书借此掯勒横索,是以今届大造之年,暂定各图有田殷户一人情愿认充者管理册籍,推收完竣,交□归农……嗣后民间典卖产业,即将字号推付过户,则逐年推收。”[20]嘉庆手抄本《钱谷必读》云:“立契成交之后,原主同现业赍带契纸推字赴庄书处。如原业田粮,本在一都二图,现业住在二都三图,则应过入二都三图册内。一都二图之庄书,查收卖主推字,将粮于册内注除出应过亩分数目之条,交于二都三图之庄书,照数科则,添入册内。”“过”是改入新业主所在地的册籍上,以便输粮;“割”是在原业主所在地的册籍除去卖出亩分数目和应输之粮;前契书明“开割过户输粮”,就是表示要履行这一手续。而且契内还有加批,注明“即日立除票”,也就是当日订立履行这一法定手续所必需的“除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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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票”是卖主推产出户时所立的一种据单,笔者尚未发现此种据单的实物。不过,晚清曾留下一种“推户据”,格式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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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推户据×××,为因将己产坐落×邑×保×区×图第×号内×××粮户名下×田××亩,契卖与×××为业,应凭业主照数过户。办赋以明年为始,所有今年××均由原主输纳。恐后无凭,立此推户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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