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31261e+09
1702731261 中人 姚以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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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63 姚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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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65 钱顺发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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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67 这两张绝卖文契都未写明县份。与同包上下号联系起来推测,可能是会稽县或山阴县的。两契都写明买卖之后,任从开割过户,输粮管业字样,虽然行文还有一点不同。稍有差别的是,前契是用“永卖”二字确定卖主和土地断绝关系,而后契不仅明确地写下“卖绝”二字,在契文内又另加书明“永不价贴,永不回赎,永远割绝”一段文字,含义更为明确,也就是把和活卖文契有可能相混之处一一点明说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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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69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永卖契”虽未书写上述文字,其内容还是完全符合清代有关绝卖文契的法律规定的,如《大清律例》所云:“卖产立有绝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19]其次,绝卖的法定手续是“过割”,即将原业粮户,改过现业都图之下。办法是:土地买卖成交后,买主将契输税交官用印,取得“税契”手续,随即推收过户。雍正十年(1732)诸暨县知县崔龙云《申严顺庄滚催实革里书永禁碑》文云:“永定推收之法:凡典卖产业于成交税契时,随即推收过户,不许卖主掯勒。因顺庄初行各县,多有只将田粮数目彼此开除,未有田亩字号清付,庄书借此掯勒横索,是以今届大造之年,暂定各图有田殷户一人情愿认充者管理册籍,推收完竣,交□归农……嗣后民间典卖产业,即将字号推付过户,则逐年推收。”[20]嘉庆手抄本《钱谷必读》云:“立契成交之后,原主同现业赍带契纸推字赴庄书处。如原业田粮,本在一都二图,现业住在二都三图,则应过入二都三图册内。一都二图之庄书,查收卖主推字,将粮于册内注除出应过亩分数目之条,交于二都三图之庄书,照数科则,添入册内。”“过”是改入新业主所在地的册籍上,以便输粮;“割”是在原业主所在地的册籍除去卖出亩分数目和应输之粮;前契书明“开割过户输粮”,就是表示要履行这一手续。而且契内还有加批,注明“即日立除票”,也就是当日订立履行这一法定手续所必需的“除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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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71 “除票”是卖主推产出户时所立的一种据单,笔者尚未发现此种据单的实物。不过,晚清曾留下一种“推户据”,格式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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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73 立推户据×××,为因将己产坐落×邑×保×区×图第×号内×××粮户名下×田××亩,契卖与×××为业,应凭业主照数过户。办赋以明年为始,所有今年××均由原主输纳。恐后无凭,立此推户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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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75 光绪××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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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77 立推户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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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79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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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81 信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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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83 可以推测,清代浙江的“除票”在书写内容上似应与此相当接近。[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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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85 这两张绝卖契记载田土的名目有“官田”“桑地”的不同,但都是私人所有的土地。“桑地”系以其用途命名,是浙江民田中的一种重要的类型。明清两代,“湖丝遍天下”,是国内外贸易的重要商品,故浙东一带,历来农家多栽桑养蚕。明张瀚《松窗梦语》卷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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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87 浙江右联圻辅,左邻江右,南入闽关,遂达瓯越。嘉禾边海,东有鱼盐之饶,吴兴边湖,西有五湖之利,杭州其都会也。山川秀丽,人慧俗奢,米资于北,薪资于南,其地实啬而文侈。然而桑麻遍野,茧丝绵纻之所出,四方咸取给焉。虽秦、晋、燕、周大贾,不远数千里而求罗绮缯币者,必走浙之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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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89 清代记述更多,如顺治时张履祥在《补农书》下卷云:“桐乡田地相匹,蚕桑利厚。”“余里蚕桑之利厚于稼穑,公私赖焉。”[22]乾隆时张仁美之《西湖记》称秀水县:“盖越蚕土也,故皆树桑。”又如海盐县,本“素不习蚕”,但乾隆朝以来,已是“桑柘遍野”,“墙隙田傍悉树桑”[23]。他如崇德县,明清之际,也因“田地相埒”,“公私仰给,惟蚕是赖”[24]。平湖县,“邑枲多于桑”[25]。由此可见浙东植桑之盛。因此,桑地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旱地”“旱田”的异名,以区别于水田。当然桑地并非一成不变,非栽桑不可,完全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改种水稻之外的棉花、豆、麻、烟草等经济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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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91 清代浙江文契中所书的“官田”,只是田制名目的一种遗存。前一契所永卖之“官田”二亩,与卓姓私人田地和王姓族田相连,其业是“父遗下”的。虽然年远的情形难以推断,但其投入买卖转手于民间,成为民田的一种残遗的名目,当不自王诗章之父始。清人阎若璩《潜丘札记》卷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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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93 官田,官之田也,国家之所有,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民田,自有之田也,各为一册而征之,犹夫《金史》所为“官田曰租,私田曰税”,而未尝并也。相沿日久,版籍讹脱,疆界莫寻,村鄙之民,未尝见册,买卖过割之际,往往以官作民,而里胥之飞洒移换者又百出而不可究。所谓官田者,非昔日之官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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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95 即以此契而论,约内书明和其他民田一样有“输粮”的义务,而不是交纳官租,显然“非昔日之官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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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97 官田的民田化,是明清时代浙江田制史上的重要问题。由宋及明,官田在浙江田土中原本占有相当的比重。南宋景定四年(1263),贾似道强买民田1000万亩为公田,其中浙西六郡,占350余万亩。[26]元时,立江浙财赋府,加上大臣赐田和没官田亩,浙西官田更多。据韩国磐先生的估计,“元朝在浙西的官田或没官田,至少也在5万至10万顷上下”[27]。“及张士诚据吴,所署平章太尉等官,皆负贩小人,无不志在田宅,一时买献之田,遍于浙西。明初既入版图,按其祖籍没入之。已而富民沈万三等,又以事被籍没,而浙西之官田愈多矣。”[28]这里的“浙西”,虽一大部分属江苏的江南地区,但至少说明,浙江所属之嘉、湖等府县,官田的比重是很高的。据《大明会典》记载,浙江布政司管辖下的官民田共472342顷,其中官田有54781顷,占全部田地的11.60%。因此,如果能通过大量民间文契,对残遗“官田”名目的性质作出数量的统计,无疑可以对清代官田民田化的问题得到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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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99 清代的浙江,是永佃权和“一田二主”盛行的省份。如前所述,永佃权和“一田二主”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地权分化的不同形式,永佃权是从土地所有权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而一田二主则是土地所有权本身的分割。一般而言,一田二主是从永佃权演变而来的,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由于各地区具体条件的不同而呈现出多样化,由于各地演变的时间有先有后,往往相同的名目却体现不同的内容,从而呈现出复杂性。此处只谈一下清代浙江一田二主的契约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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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301 在一田二主下,田底权(俗名有“田骨”“主田”“大业”“大买”“下皮”“下面”等)的出卖,在契约格式上一般与土地所有权未分割的民田卖契一样。清代档案刑科题本(债务类)中记载了田底权买卖的俗例,如临海县乡例“卖田不卖佃”[29],永康县俗例“田主买田为田骨”[30]。因此,在一田二主盛行的地区,田地买卖指的只是田底权的转移,这是“俗例”,当地人都清楚,无须在卖契上再加说明。地方官府在断案时也是遵从这种地方“俗例”的。如永康县吴国养之父“于乾隆十九年,凭中吴明昌价买族侄吴学瑞、吴学积同伊侄吴瑞琦民田六十把,当经学瑞等二次找截,正、找各契存据”。这种契约即一般民田卖契,经过二次找截已经“清业”(绝卖)。到了乾隆二十七年(1762)、二十八年(1763),这块田地的所有权和追租问题引起争讼,永康知县依“俗例”判定吴国养只有田底权(“田骨”)。[31]又如鄞县二十都四图“陈大河之父陈孟立与陈性贤之父陈孟才,于乾隆五年(1740),各买王伟宗田九分六厘零,丘址相联。契内载明西系陈孟才,东属陈孟立,任凭起造。因宁俗:佃户承种,俱用银顶买,名为田脚,此田向系张孝义佃种”,王伟宗卖出的只是“大业”(田底权)。乾隆二十二年(1757)正月,陈孟立于所买己田内造屋,引起殴斗命案,官府依“俗例”断明该卖契仅是田底权的出卖。[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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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303 请看下面的实例。这是鄞县二十六都二图周振飞的永卖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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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305 立永卖契周振飞,今因乏用,情愿将父遗民田四丘,系得字号,共量计一十亩零六分零,其土名四至开后,其田情愿永卖与何处为业,三面议定价银二百十五两正,其银当日随契交足。自卖之后,任从开割过户,输粮管业,其田并无诸般违碍等情。恐后无凭,立此永卖契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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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309 乾隆三十五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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