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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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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让田票人 王汉英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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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 王圣业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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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田票”中所列的价钱六千四百文,是顶佃价,实质上立票时已转化为一种地价(田面价)。这是一种活契,如原佃日后备出原价,可以赎回自种或转顶。如未曾回赎即行转顶,收取顶价,在法律上和地方俗例上均视为非法,名曰“私顶”“盗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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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佃田是属于田面权(小业)时,转让时亦有运用这种顶契的形式。如永嘉县,据1930年时调查所得,有“顶契式”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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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顶契人某某,今因缺用,自愿(填大业人姓名)将田一坵若干佃[亩],坐落某处,计时租若干斤,一直出顶与某某耕种,面断价钱若干文。其田自顶之后,听凭掉佃耕种……(下略)[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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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顶契”,保留了租佃的外衣,实际上已是田面权的买卖了。在“一田二主”下的现耕佃户,在佃约上须注明大小租各若干,而大小租亦有种种异称。下面是庆元县的两张佃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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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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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佃约人范礼堂等,承父手遗有水田皮一段,土名坐落砻来堀安著,计业主租七把正。今因缺银食用,将其田皮立出佃约一纸,即日佃与本族礼资弟边,银一两正。其银收讫,其田皮言定递年完纳佃主租八把正,每年不敢欠少。如若皮租有欠,听凭佃主自己易佃耕种。日后办得原钱取赎,业主不得执留,立佃约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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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八年六月初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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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佃约 兄礼堂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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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佃侄 义枝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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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笔 吴家庆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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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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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补佃约契人范兰吉,承父手遗有水田皮一段,坐落牛来堀下段安著,计业主租七把正。其田皮前叔手佃与礼资叔边,今因缺银食用,将其田皮再立补佃约一纸与叔边,补出佃银三两正。其银即日收足讫,其田皮自补之后,听凭叔边前去耕种,立佃约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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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五年四月初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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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补佃人 范兰吉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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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兄 范福男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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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笔人 范永吉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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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约(一)中表明现耕佃户必须交纳两重地租:“业主租”,即“大业租”,是大租;“佃主租”,即“皮租”,是小租。但这张佃约的特殊之处,是现耕佃户原是田面主兼佃农,是由于“佃”出田面权(“田皮”)而形成的。约内对此加予申明,这与一般现耕佃户的租约有所不同,说明这张契约既是现耕佃户的佃约,又是田面权活卖(可以赎回)的证书。佃约(二)虽称为“补佃约”,实际上是田面绝卖的证书,因为补价之后,现耕佃户不仅完全丧失了田面权,也丧失了耕作权。因此,它表述的经济内容已经不是租佃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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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文史资料中常见的“佃”和契约文书的“佃”均不可望文生义,一律当作租佃来理解。对大量佃约进行比较分析,是治农村经济史者必须重视的一个方面。弄清佃约关系的各种不同表述方法的经济实质,反过来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文献资料,重新审议现有的结论,把研究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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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仅是泛谈清代浙江田契佃约中的经济关系,至于这些契约中还有许多值得研究整理的经济内容,诸如地价、租价等,这里都没有涉及。契约资料是农村经济史领域正在开发中的宝藏,各地的有志者如能在为时已晚的现在做进一步的搜集研究工作,相信对历史学的其他领域,如政治经济制度、农民斗争等的研究,也会起影响和推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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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郡万维翰枫江辑,乾隆三十八年嘉平月吉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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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这批契约文书,以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最多,详目见该所东洋学文献中心出的《東洋文化研究所所蔵中国土地文書目録·解説》,美国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善本室所藏《乾隆契券》(江苏吴县)、《长邑经号置产簿》等土地文书,是从日本转购入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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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下简称“东”字),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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