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31599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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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00 知见人 范瑜寿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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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02 同见人 沈红纪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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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04 依口代书人 叶招保 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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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06 清代断契的使用更为普遍。乾隆五十六年(1791)九月,瓯宁县刘应菁同侄刘兆荣卖断粮田一号,便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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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08 立卖断契人刘应菁同侄兆荣,承兄手置有粮田壹号,坐落将溪口,土名水角垅,年供大苗谷肆担庄,即目上至山、下至山、左至山、右至山为界。今来俱出四至在契明白,且菁要得银两使用,情愿托中言谕,即将前田大小苗谷,连皮带骨,寸土块石不留,尽底立契出卖与林长标边为业,当日三面受得土风时值价大定银陆拾贰两米马兑。成契之日,一色现银交收足讫,无欠分厘,亦无货物准折、债负之类,并无贪吞、逼勒等情。所有随田产米该载壹斗正,现存禾供里五图四甲刘天任户内,如遇大造之年,仍从收产过户,起产召佃管业,不得异说。其田系是自己物业,与门房伯叔兄弟侄等各无干涉,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管买主之事,卖者自己出头抵当料理。所卖所买,系是二家甘允,前言有定,各无反悔,今恐人言难凭,敬立卖断契字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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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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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12 乾隆五十六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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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14 立卖断契人 刘应菁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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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16 同卖侄 兆荣 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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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18 说谕人 刘公拔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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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20 见交人 丁应夏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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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22 代笔人 刘应辉 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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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24 道光十一年十一月(1831),邵武县吴宗贤等的卖断骨皮民田契,亦系同一性质。契文撮辑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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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26 立卖断骨皮民田契字人黄墩吴宗贤、金明、金养等,原承祖手遗有骨皮民田壹处,坐落地名排下,计田壹大丘,册载民粮贰斗正,又载下官粮壹硕贰斗正。今因需钱应用,三房公同酌议,情将其田出卖,投托中人引进到本乡儒坌李祚宁名下承买为业,当日经中三面言议定田价铜钱贰百柒拾千文正。立字之日,其价交清,分文未欠……自卖之后,永断葛藤,任凭李宅照契耕作管业。(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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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28 道光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立卖断骨皮民田契字人 吴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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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30 (下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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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32 活卖指卖出田地(或田骨、或田皮),不领足田价,留有赎回或索找、索增、索贴的权利。订立活契时,地权不必推收过割,卖主仍旧承担收差义务。卖主无力赎回,在经过多次找贴之后,最后找断,推收过割,方和土地脱离关系。大致在明末清初,闽北土地买卖中所谓“卖”“找”“贴”“断”“洗”“尽”“休心断骨”等概念已经完备并固定下来,在契约文书中表示地权转移的性质与程度,为社会上买卖双方所公认,并得到官方的默许。例如上面提到的刘应菁、刘兆荣,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月,又卖出同一地点的另一块粮田与林长标,得价银六十二两,双方订立的是活契。契约格式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少一个“断”字。一个月后,刘应菁因“缺少银两使用,复托谕向买主林长标亲边找出契面纹银叁拾肆两正”,并立下“找断契”,写明“自找之后,仍凭买主启产召佃,收租管业,卖者不得言找言续[赎]等弊”。乾隆六十年(1795)十月,林长标又将此田出卖与刘子飞,十一月找贴,立下找贴断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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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34 粮田虽然从刘应菁转到第三者,中间亦已经过几道卖、找、断的手续,但刘子飞还没有获得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嘉庆二年(1797)九月,刘应菁“因手中缺钱使用”,向林长标索贴。林长标虽然两年前就把此田出卖了,他还得贴出佛番十元,与刘应菁订下“贴断契”,买下完全的地权。林长标手中无银,于同月向刘子飞找断,写明“自找之后,任凭买主永远管业收租”“向后不得登门索找、索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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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36 但买卖过程并未到此终止。嘉庆十四年十二月(1810),林长标之子林胜德因“年迫缺少银两应用,托亲再劝得业者亏,复向刘子飞亲边找贴断契面银柒两正”,申明“德再不得另生枝节”。嘉庆十五年十二月(1810/1811),林胜德因“赤贫”,再找刘子飞贴断,才完全和这块田地切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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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38 闽北其他各县的情形也大致如此。“(建)阳邑卖断田地土例,一卖一找”,而卖主索找田价,又有所谓“加一对折及三找”[8]之例。这是一种不成文的习惯法,在频繁的土地交易中发挥过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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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40 在这种“俗例”的支配下,土地的最初买卖与“典”相仿佛,不过,典一般规定有取赎年限,而这里的“卖”,除特地注明几年可以言赎的外,则表示“不拘年月远近”,只要不索找贴,便是“活业”,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后备得原价,都可以赎回,买主不得留字刁难,霸占不退。“卖”过之后,卖主可以以田价增高、手头缺银等理由,向买主“找价”,而“找”了之后,可以再“增”,“增”后还可以索“贴”。这种“找”“增”“贴”的过程,繁简随人而异,一般都在三次以上,时间持续几年、几十年不等,亦有百年以上者。“找”“贴”到一定价值,不能再言赎言找,谓之为“断”。实际上,许多卖主在“断”后仍不断索找、索贴,直到立出“休心断骨契”方告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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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42 这里再举一个例子:乾隆十一年(1746)二月,瓯宁禾供里民人罗恭智,卖出坪洲大新源“大苗田”一块与赵天若,得价纹银三十九两正,“即日批明其田向后卖主十年之内备得原价,即便取赎退还”。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750),罗恭智放弃回赎的希望,问赵天若索找,找得价银十两正,立契写明“自找之后,听凭买主永远管业,卖主向后不得取赎,以及登门索找讨贴”,这里已经包含卖断的意思了。但到了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1761),罗恭智以“时价不同”为由,要求“重找”,与赵天若之子赵宜珪“当日三面言议定重找贴断契价银柒两正”,并立“找贴断契”,声明“卖主再不得登门索找、索贴、取赎等情弊”。然而,到了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1768),罗恭智以“缺少银两应急”,居然“再向赵宜珪边重找”得纹银三两,立下“休心找贴断契”一纸。四年之后,即乾隆三十六年(1771)九月,罗恭智的儿子罗启玉、启亮,因“父亡家贫手迫,不能丧葬”,又向赵宜珪再索找贴,最后立下“休心断骨契”,这才完全和这块土地切断关系。契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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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44 立找贴休心断骨契民人罗启玉、启亮,承祖乾隆间父手卖得粮田壹号,坐落坪州溪东、小土名大先源,即目四至、产米一应存在前卖契明白,且玉父亡家贫手迫,不能丧葬,付托言忠亲族劝谕得业者亏,再向业主赵宜珪边找贴得休心断骨价纹银叁两正,成找之日,眼同忠见,一色现银交收足讫,并无短少分厘。其田找断收价之后,凭买主永远管业收租,且玉兄弟孙侄族等,向后再不得登门索找索贴……今恐无凭,敬立找贴得休心断骨契永远一纸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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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48 乾隆三十六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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