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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找契人 罗启玉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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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弟 罗启亮 〇(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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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卖”与“断”的过程中,卖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卖而不断”“断而不死”的地位,和已经出卖的土地所有权保持了藕断丝连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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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分割地权逐次卖断的习惯是如何产生的呢?现在还没有掌握完备的资料,在某些环节上前人并没有留下什么记载,一时难以得出结论。就闽北土地文书反映的情形而言,恐怕可以这样画一个粗的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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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买卖频繁、反复地出现,在实际买卖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带有社会性的问题,经过双方和中人商议出解决办法,为嗣后无数次反复交易的双方公认为“公平合理”,约定俗成,沿为习惯。我国遗留下来的古契,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一般比较简单(卖则带有断的意义,一色卖契就够用了),宋代以后,特别是明代中叶以后日趋复杂化,当是由于土地买卖过程中不断出现一些有普遍性的纠纷,不得不在契约上作出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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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主与农民之间兼并土地与反兼并的矛盾,地主与地主之间在土地所有权再分配上的矛盾,农民与农民之间由于分化在地权上产生的矛盾,必然反映到土地买卖中。土地买卖大致上是在地主与农民、地主与地主、农民与农民之间进行的,买卖双方的阶级或阶层地位又是千差万别的,这种为社会上公认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土地买卖习惯,当是买卖双方(包括不同阶级和阶层)各种力量长期较量和综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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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地权逐次卖断,使土地所有关系出现相当复杂的情况,给官府在管理上和处理土地讼案上带来了困难。据《福建省例》记载,从雍正八年(1730)起,福建官府曾多次严厉禁革“以田皮、田根等名色私相售顶承卖”,违者“按法分别惩究”,但实际上,由于这种土地买卖习惯适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关系状况,“愚民无所儆畏”,禁革令无法贯彻下去。相反,官府为维持社会秩序、保证赋税收入计,往往又不得不承认并保护这种买卖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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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下面一张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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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找断休心尽契字人罗文选,承先祖置有粮田壹号,坐落明溪塘土名冷岩仔,四至存在前契明白,年供大苗谷贰担庄,该载民米伍升正,存在十六图四甲罗清应户内。于崇祯年间,先祖立契出卖丁宅,粮产未收入户。于康熙六十一年,罗承宗在郭老爷台下,控告丁马兴催收,众亲先人条取和息,俱立凭据合同,各执一纸,照贴罗宅完纳。情因使载末层收产入户,因罗承宗血孙罗文选于乾隆卅七年又控告在案,蒙梅老爷恩准吊验收产,票差王灏原差、众亲劝谕得业者亏,就在再向丁光荣、光明边劝出找断尽契价纹银五两正……自找之后,任并买主收割入户当差,卖者不得执留阻挡。如有上手来历不明,不涉买主之事,卖者自己料理出头。所议案卷,罗宅料理亲[清]白肖[销]案,且罗文选再无异说控告,生端听唆,再不得登门素[索]贴素[索]找等弊。此系两家甘允,前言后定,各无反悔,恐口人言难凭,敬立找断休心尽契一纸永远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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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七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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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找断尽契字人 罗文选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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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谕原差 王灏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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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交人 林国芹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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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笔人 丁碧辉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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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选的先祖于明代崇祯年间卖出粮田一号与丁宅,因系活契,“粮产未收入户”。过了将近一百年,因为丁宅催收,引起讼端,罗文选之祖罗承宗于康熙六十一年(1722)到官府控告,丁宅理亏,“照贴罗宅完纳”。乾隆三十七年,罗文选再次上控,结果还是“得业者亏”,丁光荣交出找断尽契银伍两,向罗文选买断了结。罗家对这块田地的田底权(未尽的部分),保持了一百多年,官府还承认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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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维馨等于乾隆三十年(1765)八月初七日所立找断字,也反映了类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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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找契字人蔡维馨同男元章,情因雍正玖年间父子和承祖遗下置有粮田贰段,坐落坪州,一号土名大培,一号土名庙仔前,年供大苗谷六担庄,馨父要得银两应用,托中说谕,即将前粮田贰段,立契出卖与章礼元边为业,续因礼元之孙章云锦,于乾隆十二年五月间,将田转卖与王显卿边为业,馨因粮产未清,馨于乾隆念四年二月间迫控何主,蒙准吊章礼元契验,因礼元卖契失落,不得缴到,本七月初七蒙汪主堂讯,公断王碧瑞出银二十八两正,找足契价……广堂缴给领,其粮产原存禾供里十四图二甲蔡渐租户推出,瑞本年粮产俱已收清,并无差厘丢累,今蒙公审找断之后,前田听凭王碧瑞永远管业,向后永无取赎,并不得索找、索贴,另生讼端等情,今欲有凭,敬立找断字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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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年八月初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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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断字人 蔡维馨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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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元章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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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找人 章云锦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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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差 张宏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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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荣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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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清桂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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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口代笔 杨炳煜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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