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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卖断契人 刘应菁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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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卖侄 兆荣 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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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谕人 刘公拔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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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交人 丁应夏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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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笔人 刘应辉 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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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一年十一月(1831),邵武县吴宗贤等的卖断骨皮民田契,亦系同一性质。契文撮辑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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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卖断骨皮民田契字人黄墩吴宗贤、金明、金养等,原承祖手遗有骨皮民田壹处,坐落地名排下,计田壹大丘,册载民粮贰斗正,又载下官粮壹硕贰斗正。今因需钱应用,三房公同酌议,情将其田出卖,投托中人引进到本乡儒坌李祚宁名下承买为业,当日经中三面言议定田价铜钱贰百柒拾千文正。立字之日,其价交清,分文未欠……自卖之后,永断葛藤,任凭李宅照契耕作管业。(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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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立卖断骨皮民田契字人 吴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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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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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卖指卖出田地(或田骨、或田皮),不领足田价,留有赎回或索找、索增、索贴的权利。订立活契时,地权不必推收过割,卖主仍旧承担收差义务。卖主无力赎回,在经过多次找贴之后,最后找断,推收过割,方和土地脱离关系。大致在明末清初,闽北土地买卖中所谓“卖”“找”“贴”“断”“洗”“尽”“休心断骨”等概念已经完备并固定下来,在契约文书中表示地权转移的性质与程度,为社会上买卖双方所公认,并得到官方的默许。例如上面提到的刘应菁、刘兆荣,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月,又卖出同一地点的另一块粮田与林长标,得价银六十二两,双方订立的是活契。契约格式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少一个“断”字。一个月后,刘应菁因“缺少银两使用,复托谕向买主林长标亲边找出契面纹银叁拾肆两正”,并立下“找断契”,写明“自找之后,仍凭买主启产召佃,收租管业,卖者不得言找言续[赎]等弊”。乾隆六十年(1795)十月,林长标又将此田出卖与刘子飞,十一月找贴,立下找贴断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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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田虽然从刘应菁转到第三者,中间亦已经过几道卖、找、断的手续,但刘子飞还没有获得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嘉庆二年(1797)九月,刘应菁“因手中缺钱使用”,向林长标索贴。林长标虽然两年前就把此田出卖了,他还得贴出佛番十元,与刘应菁订下“贴断契”,买下完全的地权。林长标手中无银,于同月向刘子飞找断,写明“自找之后,任凭买主永远管业收租”“向后不得登门索找、索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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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买卖过程并未到此终止。嘉庆十四年十二月(1810),林长标之子林胜德因“年迫缺少银两应用,托亲再劝得业者亏,复向刘子飞亲边找贴断契面银柒两正”,申明“德再不得另生枝节”。嘉庆十五年十二月(1810/1811),林胜德因“赤贫”,再找刘子飞贴断,才完全和这块田地切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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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其他各县的情形也大致如此。“(建)阳邑卖断田地土例,一卖一找”,而卖主索找田价,又有所谓“加一对折及三找”[8]之例。这是一种不成文的习惯法,在频繁的土地交易中发挥过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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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俗例”的支配下,土地的最初买卖与“典”相仿佛,不过,典一般规定有取赎年限,而这里的“卖”,除特地注明几年可以言赎的外,则表示“不拘年月远近”,只要不索找贴,便是“活业”,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后备得原价,都可以赎回,买主不得留字刁难,霸占不退。“卖”过之后,卖主可以以田价增高、手头缺银等理由,向买主“找价”,而“找”了之后,可以再“增”,“增”后还可以索“贴”。这种“找”“增”“贴”的过程,繁简随人而异,一般都在三次以上,时间持续几年、几十年不等,亦有百年以上者。“找”“贴”到一定价值,不能再言赎言找,谓之为“断”。实际上,许多卖主在“断”后仍不断索找、索贴,直到立出“休心断骨契”方告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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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再举一个例子:乾隆十一年(1746)二月,瓯宁禾供里民人罗恭智,卖出坪洲大新源“大苗田”一块与赵天若,得价纹银三十九两正,“即日批明其田向后卖主十年之内备得原价,即便取赎退还”。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750),罗恭智放弃回赎的希望,问赵天若索找,找得价银十两正,立契写明“自找之后,听凭买主永远管业,卖主向后不得取赎,以及登门索找讨贴”,这里已经包含卖断的意思了。但到了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1761),罗恭智以“时价不同”为由,要求“重找”,与赵天若之子赵宜珪“当日三面言议定重找贴断契价银柒两正”,并立“找贴断契”,声明“卖主再不得登门索找、索贴、取赎等情弊”。然而,到了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1768),罗恭智以“缺少银两应急”,居然“再向赵宜珪边重找”得纹银三两,立下“休心找贴断契”一纸。四年之后,即乾隆三十六年(1771)九月,罗恭智的儿子罗启玉、启亮,因“父亡家贫手迫,不能丧葬”,又向赵宜珪再索找贴,最后立下“休心断骨契”,这才完全和这块土地切断关系。契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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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找贴休心断骨契民人罗启玉、启亮,承祖乾隆间父手卖得粮田壹号,坐落坪州溪东、小土名大先源,即目四至、产米一应存在前卖契明白,且玉父亡家贫手迫,不能丧葬,付托言忠亲族劝谕得业者亏,再向业主赵宜珪边找贴得休心断骨价纹银叁两正,成找之日,眼同忠见,一色现银交收足讫,并无短少分厘。其田找断收价之后,凭买主永远管业收租,且玉兄弟孙侄族等,向后再不得登门索找索贴……今恐无凭,敬立找贴得休心断骨契永远一纸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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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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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六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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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找契人 罗启玉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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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弟 罗启亮 〇(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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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卖”与“断”的过程中,卖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卖而不断”“断而不死”的地位,和已经出卖的土地所有权保持了藕断丝连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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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分割地权逐次卖断的习惯是如何产生的呢?现在还没有掌握完备的资料,在某些环节上前人并没有留下什么记载,一时难以得出结论。就闽北土地文书反映的情形而言,恐怕可以这样画一个粗的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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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买卖频繁、反复地出现,在实际买卖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带有社会性的问题,经过双方和中人商议出解决办法,为嗣后无数次反复交易的双方公认为“公平合理”,约定俗成,沿为习惯。我国遗留下来的古契,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一般比较简单(卖则带有断的意义,一色卖契就够用了),宋代以后,特别是明代中叶以后日趋复杂化,当是由于土地买卖过程中不断出现一些有普遍性的纠纷,不得不在契约上作出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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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主与农民之间兼并土地与反兼并的矛盾,地主与地主之间在土地所有权再分配上的矛盾,农民与农民之间由于分化在地权上产生的矛盾,必然反映到土地买卖中。土地买卖大致上是在地主与农民、地主与地主、农民与农民之间进行的,买卖双方的阶级或阶层地位又是千差万别的,这种为社会上公认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土地买卖习惯,当是买卖双方(包括不同阶级和阶层)各种力量长期较量和综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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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地权逐次卖断,使土地所有关系出现相当复杂的情况,给官府在管理上和处理土地讼案上带来了困难。据《福建省例》记载,从雍正八年(1730)起,福建官府曾多次严厉禁革“以田皮、田根等名色私相售顶承卖”,违者“按法分别惩究”,但实际上,由于这种土地买卖习惯适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关系状况,“愚民无所儆畏”,禁革令无法贯彻下去。相反,官府为维持社会秩序、保证赋税收入计,往往又不得不承认并保护这种买卖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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