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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主”称呼的出现,意味着单纯依靠货币权力取得土地的情况增多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封建关系逐渐松弛的一个表征。由于一般的、非身份性的地主、商人以至自耕农、佃农中的富裕者,都有机会跻身于“银主”之列,如果社会上存在社会分工扩大、农产物高度商品化、商品生产的规模和水平较高等条件,“银主”便可能向“经营地主”或“租地农业资本家”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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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当时,闽北并不具备这种条件。由于对外贸易的刺激而激增的茶叶生产,绝大部分还是农家经营的副业或茶农的小商品生产。从有关的山契来看,竹、木、纸、笋的加工经营,有包买商插足其间,但这也只是资本主义萌芽水平不高的表现。所以,我们在土地买卖文书中只能看到:(一)通过货币权力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商人,都是“召佃收租”的,他们取得土地,并没有触动原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采用新的经营方式而成为“经营地主”式的人物。这部分人的商业资本消融在土地中,化为巩固地主土地所有权的物质力量了。这种“银主”,在清代是城居地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以为是近代旧中国普遍见到的“工商业兼地主”阶层的原型。(二)自耕农和佃农出身的“银主”,在田皮买卖中,一般是为了自耕或转佃他人的。其中,在自耕之外,利用购置田皮召佃收取地租剥削的,我以为就是毛主席曾经指出过的“旧式富农”的原型。(三)购置田皮完全用于中间剥削,自己脱离劳动的“银主”,无疑是近代旧中国普遍存在的、引人切齿痛恨的“二地主”的前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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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情形,我们看到的是:“银主”的出现,反映了货币权力对地权的渗透,体现了商业资本和土地资本、高利贷资本相结合的功能。联系民国时期闽北土地买卖契约中的“银主”资料,“银主”的发展道路,便是旧中国商人地主、富农和二地主发迹的道路。土地买卖开辟的这条道路,是使闽北农村始终落后,广大农民陷于欲生不得、欲死不能的极端贫困状态的经济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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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田皮买卖与永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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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部分佃农经过长期斗争,取得永佃权。福建是永佃权盛行的省份。有清一代,这类田土在闽北各县占有很大的比重。佃农取得永佃权,不外下述情形:(一)佃农租种地主的山地或荒地,投入工本垦成熟田,取得永佃权,是为“开垦永佃”;(二)佃农对于佃来的田地,加以精耕细作,或投资改良土壤,使土地收益增加,地主不得随意收回转佃,历久而成永佃,是为“改良永佃”;(三)佃农因世代耕种地主的同一块田地,不欠地租,被地主认定为永佃,是为“认定永佃”;(四)地主在地权频繁转移的威胁下,为保障地租收入,自动将田皮分与佃农,强迫佃农确立永佃关系,是为“分与永佃”;(五)自耕农以低价卖出土地而保留永久耕作权,成为永佃,是为“保留永佃”;(六)佃农付出一定的价银(或变相的价银——“押租”),从地主手里买受永佃权,是为“买受永佃”。后面两种情形,便是直接与土地买卖相联系的。这方面的例子很多,笔者不打算加以申论。这里所要探讨的是,永佃农卷入土地买卖后,究竟对永佃权发生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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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农取得永佃权后,在佃户间“私相授受”,进行转佃或出卖,这意味着他实际上占有了田皮即田面所有权,已经从永佃农向田面主转化。而承买的佃农用于自耕,也就由一般佃户上升为田面主兼佃农。请看下面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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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卖小赔田契人卢世炯,情因有得小赔田一段,坐落土名庙仔垅……其田递年实还田宅大苗早谷捌箩庄,且炯今因缺少银两他用,无从所办,情愿托中即将赔田前去出卖……凭中引到龙源坊林天翰边进前承买为业,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定时值土风所卖契价纹银柒两壹钱伍分正……且炯自授价银之后,其田即便退与买主前去登田管业耕作。(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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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己亥四十年十二月 日 立卖契人 卢世炯(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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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卖赔契字叔荣衢,承父分受得有赔田一段,坐落本乡土名大应历上坋……且衢目下因条鞭紧急,乏银应用,无从措办,托中说谕即将前田出卖……凭中引到族内瑞桂边进前承买为业,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定时值土风价钱一万纹[文]正色……其田自受价银之后,任凭买主前去登田耕作。(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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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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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赔契字叔 荣衢(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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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转让,说明永佃权已向田面权转化,佃农上升为“一主”,不仅有稳定的耕作权,还可以自由处置田皮。这种发展,有利于佃富农经济的成长。还有一种情况,即佃农卖出的田皮,直接归并于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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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归并田皮契詹廷谱,承嗣父有田皮一段,坐落同由后土名塘埂曲水圳……递年供还骨主江宅大苗壹拾叁箩贰斗正,今因缺银应用,托中说谕,将前田皮归并骨主江旌坊名下为业当日面议时值价银壹拾壹两正……自归并骨主后,任从田主另召别耕,永远管业,不敢阻执,再无言找、言赎等情,恐口无凭,立归并契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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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九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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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归并田皮契 詹廷谱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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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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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佃农不仅丧失了田面权,也同时丧失了永佃权。但是,田面权为原骨主通过土地买卖收回的例子还不常见,在更多的场合,田面权是落到所谓“赔主”“税主”的手中的。我手头有几个典型例子,先来看看张赤奴所立的赔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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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赔契人张赤奴,承祖遗下早田皮一段,坐落土名油坑墘,即目四至,老契俱载明白,计还主人张宅大苗谷壹拾五箩肆斗正。今因缺少银两使用,情愿托中将此田皮出赔与吴宅边为业,当日三面言议时值赔价纹银壹拾贰两正……自赔之后,仍从赔主前去召佃管业,其田皮言议后日备有原价,仍从随冬取赎,不得阻执,此系两家甘允,并无异说,今欲有凭,立赔契为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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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四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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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赔契人 张赤奴 押(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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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赔契载明,“赔主”购买田皮,是“前去召佃管业”的。田面权从佃农手上丧失,但又没有回到原来的地主手中。陈盛韶《问俗录》中所云“皮亦有不耕种者,仍将此田佃与他人,得谷租若干,并还骨主若干”[17],便是这种“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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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主”实质上是二地主。它的成因之一,我以为和地主经营方式有关。明清时代,闽北的官僚、豪强和商人地主一般以城居居多,如建阳“乡民多耕市民田土”[18],邵武、浦城等地均有城租之例,“佃人负送城中者,曰送城大米”[19]。这从土地买卖契约中亦可以得到证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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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断卖送城租米契约字人李崇忠,今因需钱应用,情将父手遗下租米壹石五斗,兄弟相共,其田坐落洪家窠亭前,内抽出崇忠己分送城租米柒斗五升正,册载民粮柒升五合,欲行断卖,请问房亲人等,俱各无力承交,次托中人引进到黄凌名下近前断买,当日经中三面议定时值价铜钱壹拾陆千文正,立契之日,一并交足,分文无欠,自卖定之后,任凭照契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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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五年二月十七日 立断卖送城租米契约字人李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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