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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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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差照上手契认,彼此不得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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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近代,这种情况也没有起什么变化。我发现不仅契约的格式依旧,连向官府登记受理税契手续后留下的“契尾”也完全一样,仅年号不同而已。直至民国时期,这种传统的土地买卖习惯依然牢固地保存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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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欧封建社会后期,土地买卖是瓦解封建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在中国,却恰得其反。像闽北这种“卖而不断”“断而不死”,犬牙交错的地权分割状态,我以为正好绘出了中国地主土地所有制僵而不死、富有弹性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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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田买卖中的“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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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广大农村,在明弘治以前,“惟守本业”。“农力甚勤,不事商贾末技”[9]。弘治年间任邵武府同知的陆勉,写过一篇《谕民辞》,把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概括为:“山场多,土产薄。女织麻,男种粟。俭些用,积些谷。当煮饭,只煮粥。且吃菜,莫吃肉。粗器皿,布衣服。日积升,月积斗。多置田,少起屋。养鱼苗,喂猪犊。”[10]这正是闭塞的自然经济的写照。明中叶以后,崇安(武夷)、瓯宁的制茶业,建阳、邵武的陶瓷业,顺昌的造纸业,延平的冶铁业,浦城的烟草加工业,先后勃兴,竹、木、茶、笋等农家经营的副业作物,开始大量卷入商品市场,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都和商品经济发生较多的联系。清代乾隆前后,崇安、瓯宁的茶树种植,浦城的烟草种植,都出现专门化的倾向,专业加工的城镇已经稀疏出现。这对闽北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起了一定的腐蚀作用。道光时已有地主文人大声疾呼“茶之为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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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货币权力渗透到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之中,也不可避免地渗透到地权之中,从而加强了土地商品化的倾向。在我们见到的闽北土地买卖文书中,从顺治到宣统,一律是以货币(白银或铜钱)交易的。由于白银使用的频繁,在土地购买者中,出现了“银主”的称呼。关于“银主”,本书第三章曾论述过,这里再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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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购买者被称为“银主”,据我接触到的明清土地文书资料,至少在安徽的徽州、福建、台湾等地普遍通用。[11]见诸现存土地文书记载的,最早是明万历年间,最晚的是1950年,先后使用了三百多年。这一社会现象,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白银的使用相联系的。明代前期,白银的使用日趋普遍,正德、嘉靖以后,美洲出产的银元经吕宋大量流入中国,白银数量激增,逐渐取得主要货币的地位。这些银元绝大部分是从福建的漳、泉流入的,于是福建成为普遍使用白银最早的地区。闽北虽然僻处山区,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流通(闽北的茶大部分用于出口)的频繁,白银也较早成为通行的支付手段。因此,在土地买卖中出现“银主”,并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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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主”不是阶级或阶层的概念,其成分是很复杂的。先看下面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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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惠里四十五都李墩住人李芳椿,承祖置有晚田一段,递年供纳吴衙员米四石四斗庄,其田坐落土名坋垱……今来具出四至明白,且芳椿要得银两使用,情愿托得知识人前来为中说谕,就将前四至田立契出赔与本里下陈应龙边为业,当三面言议定时值价铜钱,前后共讫一万二千文小,自立成契至日,眼同中人等一顿交收足讫,无欠分文,易[亦]无准折债负之类,其田言定三冬以满,备办原价取赎,契书两相交付退还,如无原本,任从银主永远耕作,田系芳椿承父分定之业,与门房伯叔兄弟各无相干,系是两家甘心意允,各无反悔,今恐难凭,具立文契合同为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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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二十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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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赔契人 李芳椿 押(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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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中的“银主”陈应龙,当是一个比较富裕的佃农或自耕农,他从田面主兼佃农或二地主[12]李芳椿手上买得了田面权,“永远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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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下面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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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才里岭口坊立卖契字人陈炳泽,承父均分得有纳粮田一段,坐落土名横洋,田原计壹种,年该大苗四秤正……具出四至在契明白,且泽今因家下缺少银两完编,托中前去说谕,即将田召卖……引得本乡人陈观辅边进前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议时值土风价银一两五钱正,玖五成色……其田自卖之后,仍从前田银主起佃耕作,且泽不敢阻当之理,其田民米二升五合正,现存十一图一甲陈御铎户内,如遇大造黄册之年,买主收拾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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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六年岁次戊申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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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卖字人陈炳泽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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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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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中的“银主”陈观辅是个一般地主,他购买“纳粮田”(田骨),“起佃耕作”。还有些“银主”连皮带骨买进田地,“管业收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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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卖契人郑之焕,承父遗下有皮骨早田二段……计白米八萝正,该载民产伍亩零……今因缺少银两使用,情愿托得中人前来说谕……尽底出卖与吕子葵名下边为业,当日三面言议时值价纹银九十两正……自卖之后,仍从银主管业收租,不敢阻执,所有粮产递年津贴,如逢大造之年,收割过户,当差完粮,其田言议随冬备得原价,即便退还,如无原价,仍从银主永远管业收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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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卖契人谢延灼,承兄手置有皮骨早田一段……该载民产一亩八分零……尽底出卖与倪基亲名下边为业,当日三面言议时值土风契面纹银七十五两正……自卖之后,仍从银主管业收租。其田言议三冬之外,备得原价印番一百零伍元正取赎,即便退还,如无原价,仍从买主永远管业收租。[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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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主”的身份虽各不相同,但都是用货币权力(白银)取得对田地、田骨或田皮的所有权。我粗略地将建阳、瓯宁、南平三县各朝民田买卖契约中使用白银和出现“银主”的情形作了一个统计,结果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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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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