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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上的奸猾富厚者包括绅监土豪,都争相“置买皮田,剥佃收租”[26],怪不得陈益祥在《陈履吉采芝堂文集》卷十三《风俗》里要感叹“此风闽省最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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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主以外还有三地主。下面是南平的一个“税主”将其所收租谷一千三百斤中抽出八百斤卖给黄腾“收租管业”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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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卖契字人詹绍谋,承祖遗下分受得有苗税田一段,坐落汾常里大横,土名酸枣垅,年春下种三直,实收租谷一千三百斤,内还叶宅大租银壹两柒钱肆分,又还吴宅大租银肆钱贰分,三还谢宅大租银壹钱贰分,且谋缺银完粮,无从措办,即将本田内抽谷八百斤前去召卖,先尽亲房人等,各不愿受,自托中送到大横黄腾兄进前承买,同中三面时值土风田价纹银叁拾贰两足,其银即日交收足讫,不少分厘,其田随手与黄宅前去收租管业……本田之内向[尚]存谷伍百斤,系谋自收前去还苗。(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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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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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卖契字人 詹绍谋(下略)[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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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乾隆三十四年(1769)八月,詹绍谋之子詹必华因“力难支持,不能包佃理租”,立归并契,将余下的租谷五百斤“退卖税主与黄得望众房兄弟边,苗皮画一归管,租归黄宅理还”时止的三十七年间,这片田地有三层地主,五个主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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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主——叶大茂、吴国章、谢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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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田皮买卖,田面权成了二地主、三地主寄生吮血的手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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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田皮买卖既意味着佃户有可能上升为田面主,从地主手中分割到一部分土地所有权,促使封建土地所有制走向衰落;又标志着地主阶级的再生,即“赔主”层的成长。而后者,生动地体现了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弹性。这种使闽北的佃农从取得永佃权到占有田面权,而最终又全部丧失的不断反复进行的过程,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这样,丧失永佃权和田面权的佃户的最后出路,仍然是被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当毫无权利的牛马。我发现许多田皮卖契后粘有承佃字,便是他们血泪斑斑的实物证明。如道光九年(1829)十一月,黄基宥将承父阄分粮田一号计田面五十担卖给地主刘柏雄,同时立约承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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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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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柏雄边承出粮田一号,坐落东礼二图土名寺下社王前瓜田丘,计田面五十担正,承岭[领]耕种,当日三面言议定递年交纳田租青光早谷十二担正,秋收之日,送至本庄面扇过回,不得少欠升斗,今欲有凭,敬立承佃字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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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九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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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承佃字人 黄基宥 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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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佃 王信元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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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笔 张天培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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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永佃农卷入土地买卖后的悲惨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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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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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清代闽北土地买卖文书的初步整理,我对明清闽北民间土地买卖有如下几点不很成熟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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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清闽北土地买卖习惯与地权的分割相联系,说明封建土地所有权在土地买卖的经济运动中不断变动,取得更生和回旋的余地。闽北地区土地畸零,中小地主特别多,农民拥有部分田面的权利,雇工经营的富农经济难于发展,与此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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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商品经济冲击下,在闽北土地买卖中产生的“银主”,由于自然经济分解的程度较低,只能向工商业兼地主、二地主或旧式富农的方向发展,而没有成为“经营地主”或“租地农业资本家”式的人物。“银主”的这种畸形发展,对地主制的牢固存在,起了加强和巩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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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田皮买卖使一部分佃农得到田面权,又使争得田面权的佃农丧失它,获得最大利益的是“赔主”——二地主。“赔主”的存在,堵塞了佃富农经济正常发展的道路,是阻碍闽北农村变革的反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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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认识,不一定正确,但希望能有助于明清土地买卖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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