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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49 四、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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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51 通过清代闽北土地买卖文书的初步整理,我对明清闽北民间土地买卖有如下几点不很成熟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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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53 (一)明清闽北土地买卖习惯与地权的分割相联系,说明封建土地所有权在土地买卖的经济运动中不断变动,取得更生和回旋的余地。闽北地区土地畸零,中小地主特别多,农民拥有部分田面的权利,雇工经营的富农经济难于发展,与此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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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55 (二)在商品经济冲击下,在闽北土地买卖中产生的“银主”,由于自然经济分解的程度较低,只能向工商业兼地主、二地主或旧式富农的方向发展,而没有成为“经营地主”或“租地农业资本家”式的人物。“银主”的这种畸形发展,对地主制的牢固存在,起了加强和巩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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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57 (三)田皮买卖使一部分佃农得到田面权,又使争得田面权的佃农丧失它,获得最大利益的是“赔主”——二地主。“赔主”的存在,堵塞了佃富农经济正常发展的道路,是阻碍闽北农村变革的反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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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59 这些认识,不一定正确,但希望能有助于明清土地买卖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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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64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1702726747]
1702731865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二节 清初台湾农业区域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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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67 台湾土地的开发,始于明崇祯初年(1628—1631)福建饥民数万人的移垦。其移垦方式,系由郑芝龙出面招募,“人给银三两,三人给牛一头,用海舶载至台湾,令其茇舍开垦荒土为田……其人以衣食之余,纳租郑氏”[28]。这种纳租关系的性质如何,因史料阙如,不得而知。荷兰殖民者统治时期,“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税,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籽种,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29]。此外,殖民者还以东印度公司名义买进大片土地,招募大陆移民入台,垦成九千八百甲土地(集中于赤嵌附近一隅)。垦民必须向东印度公司缴纳地租、人头税和贡纳,还需负担力役,人身依附关系很强。比起崇祯初郑芝龙的招佃方式,这显然是一个倒退。顺治十八年(1661)郑成功东渡台湾,一面改“王田”为“官佃田园”,“牛具、埤圳官给官筑,令佃耕种”[30],一面兴屯以富兵,分配各镇营汛地,“准就彼处择地起盖房屋,开辟田地,尽其力量,永为世业”[31],这就是后来所称的“营盘田”。又惟“各处地方,或田或地,文武各官随意选择,创置庄屋,尽其力量,永为世业”[32],是为“文武官田”,也就是地主制的“私田”。同时,郑氏亦准百姓报明承天府后开垦。[33]郑氏三代统治台湾的二十二年中,在南至恒春,北迄鸡笼、淡水之间,均有点状的开垦,生产的粮食基本上可供本岛自给,但实垦的面积并不大,据康熙《台湾府志》估计:“开垦仅十之二、三。”以康熙二十二年(1683)的清查,当时旧额田园共一万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厘零,其中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厘零,园一万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这个数字当比郑氏垦殖全盛时期的数字为小,这是因为郑氏时期的开垦方式,系以镇兵的屯垦为主,郑成功入台时有兵二万五千名。随着郑氏政权的败落、覆亡,降清时官兵约只三千余名,故这一部分土地大多已经抛荒了。由此可以想见,上述旧额田园主要是指“官田”和文武百姓的“私田”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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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69 文武官员的“私田”是招佃垦成的。百姓的私垦,据《永历十八年台湾军备图》所载,有十二半民社。此外还有大槺榔西堡、东堡等处的开垦,大部分也是招佃垦成的。其开垦之地,尽属陆地荒埔,有雨则收,无雨则歉,“文武诸人各佃丁,给以牛、种”,“与佃分收,只完正供”[34],“所招佃丁去留无定”[35],实行的是实物分成制的租佃关系。根据日本学者的调查,嘉义县“太子宫堡及铁线桥堡是郑氏部将何替仔获准开垦处,对于已垦的田园,设定每甲八石的大租,分租给佃户。对于荒地,则给予农具及其他器材,使从事开垦。成熟后免租五年,五年之后,设定大租每甲四石至六石”[36]。此处所说垦熟后改行定额租,当无疑问,但所谓“设定”“大租”,肯定不是清代那种与“小租”分立的“大租”,因为佃户还不可能成为业主。这种所谓的“大租”,是一田一主形态下的地租,因水利条件差而租额低,只相当于当时闽南地区“一田两主”关系下的“大租”额,如果不是后人误用“大租”名称的话,便是当地闽南移民借用了故乡的习惯用语,这和真正意义的大租有本质的区别。撇开这一点不说,可以肯定的是,文武官员和百姓的招佃私垦,引起地主私有经济的兴起。但地主私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还很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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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71 康熙统一台湾之初,对已垦田园一律改为民业,按等征收赋税,对未垦草地荒埔,则从政治上考虑,“不宜广辟土地以聚民”,严禁大陆人民移垦。但老农业区域疲惫所激起的向边疆、山区和海岛移垦的社会要求,不是一纸禁令所能阻挡的。[37]闽、粤人民“偷渡”入台的自发运动愈演愈烈,也就使台湾南北路草地荒埔的垦拓进程愈来愈快。康熙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间(1685—1687),在以台南为中心的已开发地区内,乃至北路草地和南路下淡水溪沿岸平原,都出现小规模的私垦。至康熙后期,原来点状开垦的南北路草地荒埔开始成片相接,“北至淡水、鸡笼,南尽沙马矶头,皆欣然乐郊,争趋若骛”[38],乡庄市镇纷纷建立。据康熙《台湾府志》记载,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九年间(1685—1710),台湾地区增垦升科的田园面积达一万一千六百六十余甲,逐年增垦(缺二十六年数字)的数字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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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76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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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81 据乾隆续修《台湾府志》卷四《赋役志》记载,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1735)止,增垦升科田园总数为三万四千四百零八甲六分一厘零,扣除康熙二十四至四十九年增垦之数,可知康熙五十年至雍正十三年(1711—1735)增垦升科田园达二万二千七百五十二甲七分七厘零,其中田为五千六百十二甲,园为一万七千一百四十一甲。后二十余年增垦数约比前二十余年增加了一倍。这样,北部和中部取得草地大辟的成效,在此基础上,清政府于雍正元年(1723)设置了彰化县和淡水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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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83 必须指出,报垦升科数和实际开垦数存在不小的差距,特别是田数,欺隐更甚。康熙四十八年(1709),台湾知府周元文据亲历淡水东西里社一带了解的情形说:“其所报升科者十未有一,又俱以下园科则具报。”[39]雍正四年(1726),巡台御史尹秦在《台湾田粮利弊疏》中说,业户“将成熟田园以多报少,欺隐之田竟倍于报垦之数”[40]。当然,欺隐达十分之九或三分之二,可能只是局部的现象,我们暂把全台匿报田园数估计为实垦数的二分之一,那么康雍间增垦田园似应有六万八千八百余甲,即等于旧额田园的两倍有余。也就是说,雍正时期台湾的耕地面积当比郑氏时期增加了两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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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85 反观台湾的人口,据中外学者的一般估计,郑氏时期大陆移民约15万~20万人,加上土著居民约10万人,则人口为25万~30万。17世纪末叶,即康熙中期,估计大陆移民为20万~25万人。雍正十年(1732),蓝鼎元在《粤中风闻台湾事论》中,称台湾客庄“人众不下数十万”;大学士鄂尔泰等议奏中也称:“台地开垦、承佃、雇工、贸易,均系闽、粤民人,不啻数十万之众。”[41]此时期渡台之令始弛,大陆移民的增加仍有限制,参照乾隆四十七年(1782)台湾府属人口为912920名[42],估计雍正时期全台湾人口约为五六十万人,即比郑氏时期人口数增加了1倍。相比之下,耕地面积的扩大远远快于人口数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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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87 康雍时期台湾的农业耕作技术也有所改进,逐渐从单纯依靠地力的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方向发展。康熙中期,一般还是“收获一轻,即移耕别地,否则委而弃之”[43]。到雍正初,“近年台邑地亩水冲沙压,土脉渐薄,亦间用粪培养”[44]。陂圳的兴修,也使一些中、下田改造为上田。驯养野牛和繁殖大陆水牛的工作也在进行。但总的说来,这些进步,还只是接近大陆老农业区域的水平,因此,这一时期台湾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是靠耕地面积的扩大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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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89 康雍时期台湾的开垦园多于田,田的增加主要是雍正年间的事。报垦升科数虽不准确,但反映田的地位逐渐提高的发展趋势,却是可信的。园种植甘蔗,兼及地瓜、杂粮,田即用于种稻。故台湾农业经济以糖、谷生产为特征。从康熙后期起,台湾“糖谷之利甲天下”的优势开始发挥出来。以米谷为例,郁永河《裨海纪游》云:“台土宜稼,收获倍蓰,治田千亩,给数万人,日食有余。”黄叔璥《台海使槎录》卷三说:“不但本郡足食,并可资赡内地;居民止知逐利,肩贩舟载,不尽不休。”雍正四年(1726)闽浙总督高其倬奏称:“台湾地广人稀,所出之米,一年丰收,足供四五年之用。民人用力耕田,固为自身食用,亦图卖米换钱。”雍正年间,台米大批输往大陆,其中输往福建、浙江的兵米、眷米、粜米有如下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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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94 此外尚有大量的商贩米、私运米[46],因缺乏资料,未能加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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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96 雍正年间,台湾耕地面积成倍地增加,粮食自给而有余,这就标志着台湾作为一个新兴的农业区域已经基本形成。乾隆以后,台湾取得东南“粮仓”和“糖库”的地位,成为中国社会经济中血肉相连,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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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98 从中国土地垦殖的历史来看,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珠江三角洲等从开发到形成农业区域,都经历数百年的经营。台湾在归顺清朝之后短短数十年间就基本形成农业区域,可以说是中国经济史上一个局部地区出现的飞跃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不是由于生产技术的革命所致,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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