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31899e+09
1702731899
1702731900 首先,台湾自明末以来已是局部开发的地区,虽然开发限于台南一隅,北部草地仅是点的试垦,但劳动人民的筚路蓝缕,已经积累了垦辟烟瘴草地的经验和适应、改造险恶自然环境的能力,建立了向草地荒埔的广度和深度进军的前进基地,这不但为清初闽粤沿海的大量移民提供了立足点,而且使这批流散的劳动力能较快地投入生产。因此,它的起步相对地比较优越。加上此时恰巧大陆老农业区域(特别是隔岸的福建、浙江、广东)疲惫待苏,需要大量农产品供应,这就使台湾增产的农产品在自给自足之外不愁没有销路,这对土地的垦辟也是很大的刺激。此外,由于清初限制携眷入台,移入台湾的人口都是单身壮丁,这就和历代流民扶老携幼进入未开发地区的情景大不相同,他们一旦和土地结合起来,就能产生更大的生产力。所以,清初台湾迅速成长为农业区域,是和明末垦荒先驱者奠定的基础、移入人口的素质以及福建等老农业区域对农产品需求的增长分不开的。
1702731901
1702731902 其次,康熙统一以后台湾的垦辟,具有和以往各代王朝迥然不同的社会条件。
1702731903
1702731904 从两晋以来,中国经济的重心移到以江浙为中心的南方。明代,东南诸省是全国经济富庶之区。明中叶以后,东南沿海的土地基本垦熟,以棚民为主力的山区垦殖逐渐展开,同时也出现向海岛和海外(主要是东南亚)移民的形势。在继承前代发展起来的农业区域内部,虽然生产有所发展,耕作集约化程度和亩产量有所提高,但由于人多地狭,赋税苛重,已经难以满足工商业兴起的粮食和原料需求。特别是江南地区,其工商业经济的繁华已开始依靠外地粮食和原料的仰给,“江浙熟,天下足”实际上已不可能了。旧的封建生产方式在这些老农业区域内已经腐朽,农民的大量流亡和斗争,促进了地权的再分配;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使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出现地权分化,产生永佃权和“一田两主”。这就意味着中国封建社会不可避免地进入了晚期阶段。明末清初的农民战争和统一战争,打乱了明代地主阶级统治的格局,新兴的满洲贵族取代了朱明的勋戚地主,大量的中小地主代替了被消灭的豪绅大地主,自耕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得到了新的发展。而在重新垦荒的历史过程中,新的封建统治者不得不承认前代地主经济变化的趋势,在地主招垦的场合,允许给予佃户永佃权。这样,清初地主经济的恢复,不能不预示着新的地权分化过程已经开始。
1702731905
1702731906
1702731907 这是清初地主经济恢复和发展的一个时代特征。汉、唐、宋、明的王朝初期,地主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基本上都是通过“轻徭薄赋”政策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然后剥夺农民的土地和生产成果造成的。那时地主制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相适应,没有造成大规模的破坏性后果。清初顺治年间,基本上沿袭这种传统政策,但是由于战争时期环境的动荡,“轻徭薄赋”政策无法贯彻,农民以受田为苦;加之“一经垦熟,即有豪势认为原业”[47],甚至一开始便由“豪强占隐”[48],即便实行了,对佃户也没有什么吸引力。这说明从宋、明发展而来的地主土地的一般租佃制,已经不能简单地套用到清初。在垦荒“行之二十余年而无效”[49]的情况下,为了恢复地主经济的元气,清朝地主阶级不得不采用明中叶以后地权分化下的租佃方式,而农民畏惧差役和害怕垦地所有权被剥夺,也宁可得到永佃的权利而自称佃户。如江南:“通州、崇明、昭文沿海沙地,佃垦工力为多,官造鱼鳞册,以佃户姓名为主,业主姓名旁附,业主虽换,佃仍世守。”[50]甘肃:“我朝定鼎以来,流亡渐集。然开垦之始,小民畏惧差徭,必借绅出名报垦承种,自居佃户,比岁交租;又恐地亩开熟,日后无凭,一朝见夺,复立‘永远承耕,不许夺佃’团约为据。”[51]江西:“国初鼎定,当兵燹之后,地亩荒芜,贫民无力垦复,率系召人佃垦,垦户开荒成熟,未免需费工本,遂世代守耕,故在业主为田骨,在垦户为田皮。”[52]直隶:康熙雍正间怀安县庞太始“将刘珠祖上河滩荒地一项,费了工本,开垦成熟,原定议永远佃种,不许加租夺地的”[53]。川陕湖边山区:“老林未辟之先,狐狸所居,豺狼所嗥,因招集外省流民纳课数金,指地立约,给其垦种。流民不能尽种,转招客佃,积数十年,有至七八转者,一户分作数十户,客佃只认招主,不知地主为谁。”[54]福建:“闽地少山多,业户皆雇佃垦山为田,故一田而有田皮、田骨之名”[55],“国初沿明季陋习,佃人纳税之外又纳租,故有一业两主之名”[56]。广东、浙江在许多地方也形成地权分割的乡规俗例:在山地垦拓中,一般是山主招人垦田,发给工本,垦成山主报升;或者垦佃自备工本,垦成有永佃权甚至田面权。因此,在地主权力未及的地方,农民一般因自垦取得官府承认,“永为世业”;在地主权力控制下的垦荒,佃户一般能得到永佃权甚至田面权,从而提高了生产热情。这是康熙雍正间土地大量垦辟、社会经济从恢复到发展的主要原因。这种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不能不给台湾的开垦带来深刻的影响。
1702731908
1702731909 一般来说,台湾的垦殖有移民私垦和垦户招垦两种形式。私垦和明代中叶以来流民占垦内地山区的方式基本相同,最早的移民成群结队进军草地,自垦或合伙开垦无主闲旷之地,甚至侵垦番社之地,建立起落脚点,然后招引亲族同乡前来佃耕,聚成村落。私垦中形成大量自耕农和地主,而自耕农在土地垦辟之后也逐渐发生两极分化。招垦则是一开始便实行地主所有制下耕佃的制度,垦户领照建庄,提供牛、资、水利,招徕佃户开垦。由于烟瘴草地的开发条件比较艰巨,需要投入较大的工本,所以,比较大规模的垦辟,一般都采用垦佃制。其手续按各省开垦成例,由垦户向官请垦,领取垦单,垦成后给以垦照,而“番社”占有的“社地”,则需向“番社”土官、通事等买垦。
1702731910
1702731911 向官请垦者,由承领者具禀申请,其禀式如下:
1702731912
1702731913 具禀人沈绍宏,为恳恩禀请发给告示开垦事。缘北路鹿野草荒埔原为郑时左武骧将军旧荒营地一所,甚为广阔,并无人请耕,伏祈天台批准宏着李婴为管事,招佃开垦,三年后输纳国课。并乞天台批发明示台道,开载四至,付李婴前往鹿野草草地,起盖房屋,招佃开垦,永为世业。须至禀者。
1702731914
1702731915 今开四至:东至大路及八撑溪,西至龟佛山及嵌,南至抱竹及嵌仔上,北至溪嵌。康熙二十四年十月 日。
1702731916
1702731917 (下略)[57]
1702731918
1702731919 官府查复准垦后,即便给单示。单即垦单,为垦户之执照。其式如下例:
1702731920
1702731921 (上缺)赋足民事。据垦户詹陛请打猫梅仔坑寮口荒埔十余甲,东至梅仔坑枋寮,西至溪,南至山,北至中溪仔。据通事谢章等查明无碍,合行给垦。为此,单给垦户詹陛即便前往所请界址内开垦输课,给此执照。
1702731922
1702731923 康熙四十七年四月 日给
1702731924
1702731925 示即告示,发给在垦址张挂。如准陈赖章开垦上淡水大佳腊地方所发之告示:
1702731926
1702731927
1702731928 台湾府凤山县正堂、纪录八次、署诸罗县事宋,为垦给单示,以便垦荒裕课事。据陈赖章禀称:窃照台湾荒地,现奉宪行劝垦章,查上淡水大佳腊地方有荒埔一所,东至雷匣秀朗,西至八里分干脰外,南至兴直山脚内,北至大浪泵沟,四至并无妨碍民番地界,现在招佃开垦,合亟沥情禀叩金批,准给单示,以便报垦升科等情。业经批准:行。查票着该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确复去后,兹据社商杨永祚、伙长许、林周、土官尾帙、斗谨等复称:祚等遵依会同伙长、土官踏勘陈赖章所请四至内,高下不等,约开有田园五十余甲,并无妨碍,合就据实具复各等情到县。据此,合给单示付垦。为此,示仰给垦户陈赖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腊地方,照四至内开荒垦耕,报课升科,不许社棍、闲杂人等骚扰混争。如有此等故违,许该垦户指名具禀赴县,以凭拿究。该垦户务须力行募佃开垦,毋得开多报少,致干未便,各宜凛遵,毋忽!特示。
1702731929
1702731930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给
1702731931
1702731932 发淡水社大佳腊地方张挂
1702731933
1702731934 领照的垦户既有汉人,也有“番社”,无论系自垦还是佃垦,垦熟后升科报课。
1702731935
1702731936 向番买垦者,指付给番社代价,“贴番纳饷,易地开垦”,也不论自垦还是佃垦,垦熟后升科纳赋。但领垦之地有时即系“番社”荒埔,或垦户侵垦,争讼判定地权属“番社”时,亦需向“番社”重立贌约纳租。如打廉庄,“自(康熙)二十九年给垦,四十三年开垦,五十年报课,户名黄元。缘与番接壤,适五十二年与番定界,分圳南、圳北,立有合约。圳北纳国课,圳南贴番粟,又有贌约”(康熙五十年十一月福建台湾海防总捕分府洪给示谕)。又如顿物庄:
1702731937
1702731938
1702731939
1702731940
1702731941 同立合约人下淡水社土官、,副土,教册施也落等,原有□□地壹所,自肆拾陆年因何周王招得□□□□□□□傅如铎、傅成宿等开垦成顿物庄,后本社番民与何周王争讼,蒙前任县主宋审断,□顿物庄租粟归于番民完课,当日番佃面立合约,某筑埤开圳费用工本,俱系佃人自备,垦成水田,业主□□□□□□恰伍□□□□□□□□□□□□□无异,□□□□十余□,历年每甲纳租七石,送社交仓明白……
1702731942
1702731943 康熙陆拾□[年]贰月 日 同立合约人下淡水社土官阿里莫
1702731944
1702731945 (具名下略)[58]
1702731946
1702731947 康熙年间,清朝在法律上不准民人“私贌熟番界内之地”,到雍正二年(1724),清朝不得不面对现实,“听各番租与民人耕种”。这种“贌垦”之地,需向番社缴纳口粮租而向来不征赋。
1702731948
[ 上一页 ]  [ :1.70273189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