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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949 现将《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和《台湾私法物权编》中康雍间开垦实例,列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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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954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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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969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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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974 从表中可以看出,垦户(业主)招佃开垦的垦佃制度,在康雍间台湾土地垦殖中起了突出的作用。这和康熙《诸罗县志》的估计——“业主给牛种于佃丁而垦者,十之六、七也,其自垦者三、四已耳”[59],是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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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976 垦户招佃,一般需提供一定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如建屋、开圳、划分垦区,供给牛、种(也有佃户自备的),开垦时(一般为三年)收分成租(一般为“一九五抽的”,但工本主佃分担者一般为对分),垦成后则改收定额租。垦户建庄,故又称“庄主”“头家”。而“佃田者,多内地依山之犷悍无赖下贫触法亡命”,靡有室家,“头家始藉其力以垦草地,招而来之,渐乃引类呼朋,连千累百”[60]。往往一庄有数百人,多者千人,“且聚二、三十人或三、四十人,同搭屋寮,共居一处”[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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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978 佃户承垦,一般要出“犁头银”或“埔底银”,在垦地修筑(和修理)水圳。在佃户不欠租的情况下,垦户不得撤佃。如雍正十年(1732)十月李朝荣的“招佃字”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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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980 立招佃人业户李朝荣……今有招到李思仁、赖束、李禄亨、梁学俊等前来承贌开垦,出得埔银六十五两正,情愿自备牛犁方建筑坡圳,前去耕垦,永为己业。历年所收花利照庄例一九五抽的,及成田之日,限定经丈八十五石满斗为一甲,每一甲经租八石,车运到港交纳……如有拖欠定额,明官究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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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982 佃户自愿出退,可将“田底”顶退手下,收回锄头工资及仓厫水圳费用即“田底工力之资”,但不得垦户(业主)同意,不能“私相接受”。如雍正十一年(1733)二月杨秦盛的“给佃批”所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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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984 立给佃批人业主杨秦盛……今有王及欢前来认佃开垦,议定犁分一张,配埔五甲,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备牛车、种子前去耕作,年照庄例:凡杂种籽粒,俱作一九五分抽的,不得少欠;如开水圳为水田,议定首年每甲纳粟四石,次年每甲纳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纳粟八石满……至成田之日,再丈甲数,每甲纳租八石满,不得增多减少,经风扇净,车运到港交纳,永远定例。每年修理水圳,系佃人之事。如佃等欲回内地,或别业,欲将田底顶退下手,务要预先报明业主,查其短欠租谷及新顶之佃果系诚实之人,听其顶退,收回田底工力之资。其租税务要逐年交纳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故违宪禁事,不遵庄规,窝容匪类,及为非作歹。如有此等情弊,被庄主查出,禀逐出庄,此不许籍称田底,听业主配佃别耕,不许异言生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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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986 承退人接耕,同样可以“永远为业”。如雍正七年(1729)三月金朝樑立“杜退青埔底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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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988 今因自己欠乏本力,不能开垦成田……托中送与何廷俊前来出首承退,当日凭中三面言断时值埔地价银二十两零五钱正……自杜退以后,即交付承退主前去垦凿耕作,永远为业,不得异言阻挡生端,亦不得于成田之后,言增、找、取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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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990 佃户费了工本垦耕,可以“永为己业”,显然是移植了大陆习见的永佃制度,约内所称的“业”是永佃权。这是明清时代先进的租佃制度。在永佃下,佃户与地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有独立的耕作权和经营权,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生产的剩余产品,这比老农业区域内的一般佃户,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因而能够激发他们垦耕的积极性。约内提到的“田底”,本是老农业区域地权分割使用的一种名称(按:大陆叫法普遍与台湾相反,称为“田面”),表示有不受地主干涉、自由转让、出租佃垦土地的权利,即田面所有权。但现存文契表明,康雍时期台湾的佃户绝大多数无此权利,故上引杨秦盛“给佃批”之例,“田底”只可解释为被借用来表达永佃权。不过,在这种借用的过程中,佃户“私相授受”“田底”的行为已经发生,因而台湾在雍正年间普遍盛行永佃的同时,也开始了从永佃权向“一田两主”转化的过渡。如佃户杨文达“有自垦南大肚业主杨秦盛主内贌出埔田一段,坐落土名辘遇,垦成田二甲七分”,雍正十三年十一月(1735/1736),订立卖田契约,将田卖于张破损“耕作纳租,永为己业”。这里的“业”,可以出卖,并使用卖田契约,已不是永佃权,而是田面所有权了。佃户拥有田面权,意味着地位进一步上升了。他们不仅有稳定的耕作权,而且从业主手中瓜分到一部分地租(表现在较多的土地产品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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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992 与此同时,由于官府允许“番社”租贌闲旷鹿场草地,这就使田主层分化为“一田两主”在雍正年间已经开始。垦户租贌“番社”闲旷地招佃垦种时,地租势必分割为“番社”租和垦户租。这和明末闽南地区因赋税问题引起田主层分化的情况虽很不相同,但在表现形态上却是很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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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994 由此可知,清初台湾封建生产关系的重建,受到大陆封建生产关系历史变革的深刻影响。台湾海峡两岸对峙局面的消除,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统一,带给正在开发中的台湾的,已是经过长期发展演变的晚期封建生产关系了。其土地制度是民田私有制,承认垦民(自耕农和地主)在土地垦熟后的私有权,而实际上,一部分佃户已开始取得田面所有权;其租佃制度是适应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生产力发展和地权分化趋势的永佃制度。这些是明清封建生产关系中具有某种活力的部分,它和已经腐朽的部分如半农奴式的佃仆制和人身依附关系极强的世佃制等交织并存,构成明清封建社会“僵而不死”的特征。因此,不能不加分析地说清初台湾是移植了“在大陆上早已腐朽没落”的地主所有制,因为这种说法未能揭示“具有生命力”的真实原因。把它说成是类似于唐、宋时的庄园制,那更是无稽之谈了。这种现成社会经济关系“模式”的移植或“引进”,是一种不自觉的但又是符合规律的经济运动,它使台湾避免了其他老农业区域从开发到形成中所经历的生产关系的缓慢演变,也就避免了生产和社会生活长期处于停滞的状态,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赶上大陆的先进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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