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33126e+09
1702733126 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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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28 立合约江光奕、吴其南、郑宗梓,于乾隆五十六年共买得郑林氏男梅官民园乙号……载契价七十两纹广。奕应出价银二十七两五钱正;南应出价银十六两二钱五分正;梓应出价银十六两二钱五分正……逆年园内子粒采摘钱文,照契内银两均分;园内果树枯残补插、犁锄、灌溉,以契内银两均分……江、吴、郑三姓各执据约为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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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30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 (具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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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32 这与上例不同,土地是三位合伙者共同所有、共同经营,他们的土地所有权都体现为股份收益,没有独立的、专有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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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34 以上各种反映土地私人所有权横向结构变化的权能分离状态,都没有改变土地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即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但是,在土地所有权纵向结构变化的条件下,权能的分离状态既可能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可能引起所有权的分割或性质的改变。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节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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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38 土地所有权纵向结构的变化,即不同层次权利的归并和分割,也具有多种的形式。这里着重考察的是,以田主为主体的层次权利归并和分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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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40 (一)乡族所有层次上升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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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42 田主为主体层次的所有权利,依照田主的利益和意志,通过买卖、捐赠等方式,归就于乡族共同体。这时,乡族所有层次成为主体层次,原来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田主层次权利,演变为乡族共同体成员层次权利。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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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47 明清时代,福建各地由私田转化而来的宗族祀产、乡村桥、渡田和各种神权、地缘、业缘会社的土地,都出现这种纵向结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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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49 以买卖方式进行层次权利归并的契约,俗称为“归就字”。下举台湾的契式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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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51 私田归就为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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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54 立尽根归就字人吴长泽,有承父遗下利记阄分内物业,经于光绪十一年兄弟分阄,编号进德修业,泽应得德字号阄书内水田一段,坐址贯在文山保安□庄公馆仑湳,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各为界,四至界址俱载阄书内分明。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出卖,因思先父利记阄分所存大坪林十四张祀田,今已无存,泽爰是托鸠集兄弟长暨侄嘉桧等聚首相商,泽愿将该阄书内□[应]得水田付与利记归就为公,时应值□根田价△百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付与泽亲收足讫,其水田□□同中□□界址,付利记存为祀田,系是进修业兄弟侄四房分,永远留存轮公,不敢阻挠。从兹一卖永休,四至寸土无留,日后泽及子□[孙]人等永不敢生端异言,亦不敢藉私诬公滋事。此系甘愿停□,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尽根归就字一纸,并缴买简家五十六份、上手垦契字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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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56 依据上述契约规定,私田归就为公后,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乡族共同体,原田主的所有权丧失,该田地上还附着着私人权利(表现为乡族共同体成员分享部分收益权,即轮收权,所收地租除值祭费用外归轮收人所有),但这种私人权利已从主体层次权利下降为次要层次权利。这一内在纵向结构的变化,导致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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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58 以捐赠的方式归就,使用捐充、赠与契约形式,如下引邵武上坪杨氏的《捐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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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60 立捐田约人林美公子孙德士(等五人)……今为林美公神主进祠,合口商议,将本坊上寮田租三石正,载民粮陆升,目经四至:上至叔坚公祀田,下至建邦水田及余钦水田,左至建邦水田,右至大路,已上四至分明,今捐拨与本族祠上为业。评中作价铜钱肆拾捌千文正,当日受到祠上铜钱捌千文正。田上苗粮系是其户,不必迁割其户,照契输纳。所捐其田,听任祠上照契管业,出捐者再无异说。所捐是实,立捐约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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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62 嘉庆十五年十一月 日 (具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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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64 其纵向结构也出现主体层次转换的情形。但和买卖有所不同的是,捐赠者一般都是乡族共同体的成员,原田主的土地所有权丧失以后,还保留一份乡族共同体成员分享的层次权利,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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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69 这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乡族共同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由私人所有转化为乡族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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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71 (二)国家所有层次上升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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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173 私田归就于国家,成为官田,主要形式是买卖,使用的契约和一般的断卖契无异。明清时代,福建的民田(私人土地)通过买卖转化为官田的,为数不多,但始终存在。在这场合,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田主,在征得乡族认可的条件下,依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把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国家。这时,田主的土地所有权丧失,附着其上的乡族共同体层次权利亦随之丧失,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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