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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主层次权利的分割和进一步细分或归并的过程,呈现出各种复杂的形态。低级的形态(指为民间习惯所承认的)表示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立;高级的形态(指为法律所承认的)还表示田主土地所有权的移转。但是,无论何种变化,都没有导致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一田两主”“一田多主”都只是私人所有权的变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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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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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横向结构与纵向结构的变化,是一个有机体。以上分别论述,只是为了结构分析的方便。一般而言,横向结构或纵向结构的变化可以相对独立地进行,具有不同的功能。在纵向结构不变下,横向结构可以出现一部分或全部权能的分离状态;在横向结构不变下,纵向结构可以出现层次权利的归并,即主体的更换。前者不影响土地所有权的原有性质,后者则引起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主体层次变为国家或乡族,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则由私人所有变为国家所有或乡族共同体所有)。但在多数场合,横向结构与纵向结构的变化是同步进行的,或者是相互影响的。因此,有必要在此作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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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结构变化影响纵向结构发生变化的突出例证是永佃权上升为田面权。永佃权是土地使用权、部分处分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状态,本身不会导致土地所有权纵向结构的变化。但是,永佃权人如果违背契约规定,私自转佃和买卖,在事实上侵蚀了田主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便上升为一主,引起纵向结构田主层次土地所有权的分割。明清时代的福建,存在许多这方面的事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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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佃丁出银币于田主,质其田以耕。田有上下,则质有厚薄,负租则没其质。沿习既久,私相授受,有代耕其田者,输租之外,又出税于质田者,谓之小租。甚至主人但知其租而不知其田之所止云。[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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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溪)又有田主受佃民粪土银,而狡黠佃民遂据为业,不得召耕,或私相受授[授受],田主不得问焉。[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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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盖佃头、粪土,原系两项,佃头乃保佃之银,佃户无欠税,业主欲召佃,宜清还之。粪土乃兑佃之银,新旧相承,多寡无定,在业主原有不知,乃强族悍佃拖欠短纳,业主欲召佃,则借粪土为辞,别人不敢承耕,此业主又隐受欺制者也。[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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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福宁府属)田面者,办粮之人也;田根者,佃种之人也。佃种之人,将田私顶于人,而将无粮之租,或将田根私卖与人,不向田主承定,以致田面无处索租。[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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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其害始于乡民为侨居山佃所愚,岁受赁钱数百文,听其垦种,日久受害,欲令退佃,则诡云工资浩大,挟令重价取赎,自是业不由主。[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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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罗)又佃丁以田园典兑下手,名曰田底,转相授受,有同买卖;或业已易主,而佃仍虎踞,将来必有一田三主之弊。[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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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户因长期耕种田主的同一块土地,取得时效,也是出现田面权的原因之一。康熙《漳州府志》卷十一《赋役上》“业经转移,佃仍虎踞,遂有‘久佃成业主’之谣”,康熙《诸罗县志》卷六《赋役志》“乃久之,佃丁自居于垦主,逋租欠税,业主易一佃,则群呼而起,将来必有久佃成业主之弊”,便属此种情形。直到民国时代,这种情况亦仍然存在,如古田县:“又有本无田根之人,承批他人根面俱全之田,耕种岁久,亦得发生根主权,不许田主自由退耕者,此名白承耕。以无田根契据也。”[47]云霄县:“固佃,又名虎佃,佃户私自约法,不互相闯耕,业主有收租无调佃之权。”[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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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户从取得稳定的佃权到成为一主,经过长期演变过程,存在无数层次的过渡状态,其结果都导致纵向结构的变化,即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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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结构的变化影响横向结构发生变化的突出例证是田底、田面的分别典、押。以台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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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典大租契人长兴庄管事邱承,有承祖父份下得佃户二名,年应纳大租粟壹石贰硕正庄栳。今因乏银费用,欲将此大租典当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俱各不能承典外,托中引就,内向海丰庄郑和记典出佛银伍拾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收讫,其大租随即对佃付和记出单收租抵利,三面言约限至五年满,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归银主依旧出单收抵,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系承自己承祖父份下应得物业,与房亲叔侄兄弟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承自出首一力抵当,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典字一纸付执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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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 陈志一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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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贰拾伍年贰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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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典大租契人管事 邱 承(印)[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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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底权出典后,田底的收益权(大租权)随之从田底主(出典人)手中分离出去,田底主仅保留田底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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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典契字新庄仔陈桥,有承父自己二分半,年纳大租粟载上契内,坐落土新庄仔后堀潭,其东西四至,载上手契内。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与刘发成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言议,时价佛面银贰拾捌大元正。银无利,园无租,限至陆年满,母银青[清]还,无银青[清]还,将园载[再]作。其园自典之后,不得异言生端。系此园桥自己一力抵当,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典园契字乙纸并上〔手契〕贰纸,又借字乙纸共四纸,付执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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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贰拾叁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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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典契字 陈桥观 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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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名下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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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面权出典后,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田面的收益权便从田面主(出典人)手中分离出来,田面主仅仅保留田面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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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田主层次权利分割和细分所引起的纵向结构变化,都伴随着横向结构的变动。比如田面的租佃,使田面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分离出来,田面作为股本投资,则占有权、使用权和田面的处分权从田面权中分离出来,等等。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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