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33402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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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03 (龙溪)又有田主受佃民粪土银,而狡黠佃民遂据为业,不得召耕,或私相受授[授受],田主不得问焉。[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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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05 (云霄)盖佃头、粪土,原系两项,佃头乃保佃之银,佃户无欠税,业主欲召佃,宜清还之。粪土乃兑佃之银,新旧相承,多寡无定,在业主原有不知,乃强族悍佃拖欠短纳,业主欲召佃,则借粪土为辞,别人不敢承耕,此业主又隐受欺制者也。[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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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07 (福州、福宁府属)田面者,办粮之人也;田根者,佃种之人也。佃种之人,将田私顶于人,而将无粮之租,或将田根私卖与人,不向田主承定,以致田面无处索租。[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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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09 (建阳)其害始于乡民为侨居山佃所愚,岁受赁钱数百文,听其垦种,日久受害,欲令退佃,则诡云工资浩大,挟令重价取赎,自是业不由主。[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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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11 (诸罗)又佃丁以田园典兑下手,名曰田底,转相授受,有同买卖;或业已易主,而佃仍虎踞,将来必有一田三主之弊。[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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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13 佃户因长期耕种田主的同一块土地,取得时效,也是出现田面权的原因之一。康熙《漳州府志》卷十一《赋役上》“业经转移,佃仍虎踞,遂有‘久佃成业主’之谣”,康熙《诸罗县志》卷六《赋役志》“乃久之,佃丁自居于垦主,逋租欠税,业主易一佃,则群呼而起,将来必有久佃成业主之弊”,便属此种情形。直到民国时代,这种情况亦仍然存在,如古田县:“又有本无田根之人,承批他人根面俱全之田,耕种岁久,亦得发生根主权,不许田主自由退耕者,此名白承耕。以无田根契据也。”[47]云霄县:“固佃,又名虎佃,佃户私自约法,不互相闯耕,业主有收租无调佃之权。”[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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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15 佃户从取得稳定的佃权到成为一主,经过长期演变过程,存在无数层次的过渡状态,其结果都导致纵向结构的变化,即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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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17 纵向结构的变化影响横向结构发生变化的突出例证是田底、田面的分别典、押。以台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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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19 立典大租契人长兴庄管事邱承,有承祖父份下得佃户二名,年应纳大租粟壹石贰硕正庄栳。今因乏银费用,欲将此大租典当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俱各不能承典外,托中引就,内向海丰庄郑和记典出佛银伍拾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收讫,其大租随即对佃付和记出单收租抵利,三面言约限至五年满,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归银主依旧出单收抵,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系承自己承祖父份下应得物业,与房亲叔侄兄弟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承自出首一力抵当,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典字一纸付执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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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21 为中 陈志一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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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23 道光贰拾伍年贰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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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25 立典大租契人管事 邱 承(印)[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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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27 田底权出典后,田底的收益权(大租权)随之从田底主(出典人)手中分离出去,田底主仅保留田底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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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29 立典契字新庄仔陈桥,有承父自己二分半,年纳大租粟载上契内,坐落土新庄仔后堀潭,其东西四至,载上手契内。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与刘发成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言议,时价佛面银贰拾捌大元正。银无利,园无租,限至陆年满,母银青[清]还,无银青[清]还,将园载[再]作。其园自典之后,不得异言生端。系此园桥自己一力抵当,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典园契字乙纸并上〔手契〕贰纸,又借字乙纸共四纸,付执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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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31 嘉庆贰拾叁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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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33 立典契字 陈桥观 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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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35 (具名下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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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37 田面权出典后,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田面的收益权便从田面主(出典人)手中分离出来,田面主仅仅保留田面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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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39 一般而言,田主层次权利分割和细分所引起的纵向结构变化,都伴随着横向结构的变动。比如田面的租佃,使田面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分离出来,田面作为股本投资,则占有权、使用权和田面的处分权从田面权中分离出来,等等。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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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43 不同时代的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同的历史形态。“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51]而且,在同一时代内,在所有制不变的条件下,所有权的形式既是多样的,也是发展的。对明清福建土地私人所有权内部运动的结构分析,证明了这一原理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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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45 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法权观念,不仅仅是简单地、机械地反映现实的土地占有关系即土地所有制,而且体现人们之间的意志关系,能动地规范和影响现实的土地占有关系。明清福建土地私人所有权内在结构的变化,推动了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特别是从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而来的形式——一田多主制和乡族田主所有制,既具备晚期封建社会的特征,而又体现地主土地所有制应变的活力,可以从土地私人所有权内在结构演变的轨迹中找到它的信息。在这个意义上,土地所有权史的研究是农村社会经济史不可忽视的层面。把土地占有关系作为活的机体,很有必要把土地所有制与土地所有权的研究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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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447 土地所有权结构和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一样,是一种立体的网络结构。对其单一的土地所有权内在结构分析的深化,必然导致对其网络结构认识的突破。在这个意义上,细部研究、微观研究同时也能由小见大,深入到全局研究、宏观研究之中。因此,在社会经济史研究中运用结构分析方法,是值得推广的。这里对明清福建土地私人所有权内在结构的分析,是一个初步的尝试。所论是否得当,尚待海内外方家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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