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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列数字可以看出,每次典借银额有95%左右是100两以下的,其中30两以下的又占了55%~80%,即多半在30两以下。就每次典借30两以下的情形而论,5两以下者居总数的12%~25%,5.1~10两者居总数的10%~22%,即10两及其以下者约占22%~ 47%。由此推演,可知清代福建农村土地出典每次典借的银额常数为30两以下,而以10两及其以下最为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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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各项统计得到的常数联系起来,就是:每次出典的土地面积为受种子2斗以下,其中尤以受种子1斗及以下者居多;每次出典的期限为3~10年,其中尤以3年、5年、10年居多;每次典借的银额为30两以下,其中尤以10两以下居多。这可以视为清代福建农村土地出典活动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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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土地投入典借的状态时,出典的土地面积和年限主要是由债务人的土地财产状况和预计偿还能力决定的。而典借的银额,又取决于债务人出典其所有的该片土地的收获量或地租量偿付借贷利息的承担极限(通常以普通借贷的利息率20%~30%折算),最高不得超过当时、当地、同类、同面积土地的卖价。依此,出典受种子2斗以下(特别是1斗以下),偿还期限为3~10年,典借银额30两以下(特别是10两以下)的人,不外是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小土地出租者、中小地主)。这与历来研究成果所表明的,小土地所有者缺乏应变能力的经济状况,是相符合的。因此可以说,清代福建农村土地投入出典状态的土地所有者,大多数属于自耕农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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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典当的结局,一是债务人赎回,恢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二是债务人无力赎回,转典为卖,最终丧失土地所有权。由于后者是土地典当经常出现的情况,清代福建农村还普遍采用典卖合一的契约形式,把典纳入土地买卖的过程,称为“活卖”。即写立卖契,规定有回赎权,卖价是“活价”(即典价),俗云“卖头典尾”“卖头活尾”。这在法律行为上已不是严格意义的典当,应属于买卖的范畴,这里不再详为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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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稍作补充的是,清代福建农村土地典当,还在土地所有权分立的情况下进行,田面权和田底权均可用于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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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底权的典当,债务人由于是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的是一般的典契,只是出典的是土地田底的收益(大租)。田面权的典当,债务人由于名义上是佃户,故使用特殊的典契,出典的是耕作权和田面的收益(小租)。田面权的典当,无疑也是多发性的,但由于我们目前掌握的契约数字资料不多,只能稍加整理,以备后日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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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面权的出典,闽南永春州俗称“典佃”,契约仍沿用典契名目。我们见到的仅4种,除一件“典断”实际是卖以外,其余3件出典之佃田面积三分之二为受种子2斗以下,典期3年以下,典佃价20两以下。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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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福州府闽清县称之为“寄佃”“寄典”,使用“寄佃字”。我们见到的有17件,除1件年纳利谷,实际上是抵押借贷契约外,出佃之田根面积受种子2斗以下的12件,占总数的75%。典期(除不拘年限的外,共10件)为3~5年的6件,占60%。典佃价30两以下的13件,占总数的81.2%。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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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典佃、寄佃的是小土地所有者和田面主兼现耕佃户。佃田投入出典状态的情况和完整地权的土地投入出典状态的常态相近,这又从一个侧面证实了清代福建农村卷入土地出典活动的户,约三分之二是小土地所有者,其中的多数又是自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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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胎借与典当活动中的债权人,是农村中的地主,债务人是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小土地所有者。土地胎借与典当状态所产生的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为地主利用高利贷侵蚀和兼并农民的土地开辟了坦途。土地从胎借开始,转而为典,终而为卖,是无力偿债的农民必然经历的过程。清代福建农村的事例,证明土地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相结合侵夺农民土地权利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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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三节 明清德化土地契约的经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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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见到的福建德化县明清两代土地契约,有契簿及契纸多种,共108件,立契时间最早是明代正德三年(1508),最晚的是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其中大部分属明嘉靖以后、清道光以前之遗物,洵为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后期闽南经济关系情况有用的资料。现将契约所示的经济内容,试作一初步的整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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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批契约中,最大量的是卖、典、兑契,可以从中看到明清两代德化民间田土买卖关系的一斑。明代的五号,有契纸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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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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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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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人郭天德,承祖有民田壹段,坐落雍溪村土名起墘,大小共壹拾壹丘,受种子壹斗官,年载租谷叁佰斤,又价买得魏成伍厝地基一所,坐落草埔头,东至高岭,西至岭菜园,南北至邹家田,今因欠银纳粮,托中送典邓宅,价银拾两正,其银即日交讫,其田即付耕掌,其厝地任听起盖房屋,及左右护厝菜园,俱听掌管,其厝地门口有大池一口,亦付养鱼,日后并无异言,亦无重典他人为碍,亦无叔兄弟侄争占,如有此情,系郭出头抵当,不干邓宅之事,其苗米依照坊均帮贴完纳,有能约不拘远近取赎,盖屋议价,邓不得刁难,恐口无凭,立契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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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开:(又有茶仔林一片,载民米贰分一勺,俱卖与邓家掌管,收过银壹两正,日后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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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起墘,东西南北俱至邹田。一段厝地基,东西四至载在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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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茶仔林,东至墙沟,西至厝,南北俱至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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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门口池窟,东至邹家田,西亦至邹高岭,北至厝地底埕,南至邹田。其顶大顶银水九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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