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33602
1702733603
1702733604
1702733605
续表
1702733606
1702733607
1702733608
1702733609
1702733610
闽东福州府的闽清县,供统计的典田契约共78件。出典面积以受种子斗计:其中受种子1斗及以下者32件,占总数的41%;1.1~2斗的15件,占总数的19.2%;2.1~3斗的4件,占总数的5.1%; 3.1~4斗的3件,占总数的3.8%;4.1~5斗的和5.1~6斗的各2件,各占总数的2.6%;6.1~7斗的和8.1~9斗的各1件,各占总数的1.3%;11斗以上的7件(其中11~15斗的6件,27.5斗的1件),占总数的9%;未书明面积的11件,占14.1%。详见下表:
1702733611
1702733612
1702733613
1702733614
1702733615
上述统计数字表明,出典的土地面积大多数在受种子10斗以下,其中受种子1斗及以下者占40%左右,受种子2斗及不足2斗者占20%左右。由此推论,受种子2斗以下可以视为清代福建农村出典土地面积的常数。
1702733616
1702733617
(二)出典的期限
1702733618
1702733619
据闽南漳州府龙溪县115件契约的统计:出典年限为10年的37件,占总数的32.2%;未写明典期的22件,占总数的19.1%;典期为5年的20件,占总数的17.4%;典期7年和不拘年限的各10件,各占总数的8.7%;典期8年的6件,占总数的5.2%;典期6年的5件,占总数的4.3%;典期3年的2件,占总数的1.7%;典期4年、13年、40年的各1件,各占总数的0.9%。详见下表:
1702733620
1702733621
1702733622
1702733623
1702733624
据闽清县78件典契的统计:典期5年的22件,占总数的28.2%;不拘年限的15件,占总数的19.2%;典期3年的14件,占总数的18%;典期4年的9件,占总数的11.5%;未写明的5件,占总数的6.4%;典期6年、7年的各4件,各占总数的5.1%;典期10年的3件,占总数的3.9%;典期9年的2件,占总数的2.6%。详见下表:
1702733625
1702733626
1702733627
1702733628
1702733629
上述统计数字表明,土地出典不拘年限的占25%左右(未写明年限俗例视为不拘年限),规定年限的占75%左右。年限最少为3年,最多为40年,3~10年的在规定年限之契约中占了98%以上,亦即占契约总数的73.5%。由此推断,3~10年应为清代福建农村土地出典年限的常数。
1702733630
1702733631
(三)每次典借的银额
1702733632
1702733633
据龙溪县115件典契的统计:每次典借银额5两以下的28件,占总数的24.3%;5.1~10两的25件,占总数的21.7%;10.1~20两的24件,占总数的20.9%;20.1~30两的16件,占总数的13.9%; 30.1~40两的4件,占总数的3.5%;40.1~50、50.1~60两的各5件,各占总数的4.4%;60.1~70两、70.1~80两的各3件,各占总数的2.6%;100两以上的2件,占总数的1.7%。详见下表:
1702733634
1702733635
1702733636
1702733637
1702733638
续表
1702733639
1702733640
1702733641
1702733642
1702733643
据闽清县78件典契的统计:每次典借银额5两以下的10件,占总数的12.8%;5.1~10两的8件,占总数的10.30%;10.1~20两的13件,占总数的16.6%;20.1~30两的12件,占总数的15.4%; 30.1~40两的7件,占总数的9%;40.1~50两的8件,占总数10.3%;50.1~60两、60.1~70两的各4件,各占总数的5.1%; 70.1~80两的1件,占总数的1.3%;80.1~90两的6件,占总数的7.7%;100两以上的5件,占总数的6.4%。详见下表:
1702733644
1702733645
1702733646
1702733647
1702733648
续表
1702733649
1702733650
1702733651
[
上一页 ]
[ :1.70273360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