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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福州府闽清县称之为“寄佃”“寄典”,使用“寄佃字”。我们见到的有17件,除1件年纳利谷,实际上是抵押借贷契约外,出佃之田根面积受种子2斗以下的12件,占总数的75%。典期(除不拘年限的外,共10件)为3~5年的6件,占60%。典佃价30两以下的13件,占总数的81.2%。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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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典佃、寄佃的是小土地所有者和田面主兼现耕佃户。佃田投入出典状态的情况和完整地权的土地投入出典状态的常态相近,这又从一个侧面证实了清代福建农村卷入土地出典活动的户,约三分之二是小土地所有者,其中的多数又是自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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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胎借与典当活动中的债权人,是农村中的地主,债务人是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小土地所有者。土地胎借与典当状态所产生的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为地主利用高利贷侵蚀和兼并农民的土地开辟了坦途。土地从胎借开始,转而为典,终而为卖,是无力偿债的农民必然经历的过程。清代福建农村的事例,证明土地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相结合侵夺农民土地权利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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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三节 明清德化土地契约的经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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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见到的福建德化县明清两代土地契约,有契簿及契纸多种,共108件,立契时间最早是明代正德三年(1508),最晚的是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其中大部分属明嘉靖以后、清道光以前之遗物,洵为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后期闽南经济关系情况有用的资料。现将契约所示的经济内容,试作一初步的整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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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批契约中,最大量的是卖、典、兑契,可以从中看到明清两代德化民间田土买卖关系的一斑。明代的五号,有契纸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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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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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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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人郭天德,承祖有民田壹段,坐落雍溪村土名起墘,大小共壹拾壹丘,受种子壹斗官,年载租谷叁佰斤,又价买得魏成伍厝地基一所,坐落草埔头,东至高岭,西至岭菜园,南北至邹家田,今因欠银纳粮,托中送典邓宅,价银拾两正,其银即日交讫,其田即付耕掌,其厝地任听起盖房屋,及左右护厝菜园,俱听掌管,其厝地门口有大池一口,亦付养鱼,日后并无异言,亦无重典他人为碍,亦无叔兄弟侄争占,如有此情,系郭出头抵当,不干邓宅之事,其苗米依照坊均帮贴完纳,有能约不拘远近取赎,盖屋议价,邓不得刁难,恐口无凭,立契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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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开:(又有茶仔林一片,载民米贰分一勺,俱卖与邓家掌管,收过银壹两正,日后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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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起墘,东西南北俱至邹田。一段厝地基,东西四至载在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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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茶仔林,东至墙沟,西至厝,南北俱至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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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门口池窟,东至邹家田,西亦至邹高岭,北至厝地底埕,南至邹田。其顶大顶银水九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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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三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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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人 郭天德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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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 邹世清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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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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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添契尽契人郭天德,有田壹段土名起墘,有厝地基及菜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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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池窟,先年已卖与邓洪荣侄为业,田付起耕,屋地基、菜园并大池窟俱付起盖掌管无异,今因欠银纳粮,托中再添出尽绝价银壹拾壹两正,其银即日交讫,田屋永掌管,日后并无言添取赎等情,如有此情,甘受哄骗情罪,亦无叔兄弟侄争执为碍,恐口无凭,立契付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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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八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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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人 郭天德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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