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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第6辑第8册,5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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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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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四《南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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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阳王其章乾隆三十五年八月所立的“找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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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鄂尔泰:《严禁卖产索赎暨顽佃踞耕逋租告示》(雍正十二年),见光绪《清远县志》卷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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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德化土地买卖契约有关“银主”的记载,明契10件中有2件,清契53件中有10件,均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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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民国《德化县志》卷七《民赋屯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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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八章 两广土地契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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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盟水斋存牍》和珠江三角洲土地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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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三角洲是明代中叶以后得到充分开发和发展的一个经济区域。居住在这里的先民,不断地围垦流沙淤涨的沙坦,扩大土地面积,挖塘筑基,改造地势低洼、易受海浸内涝的自然环境,利用农业内部的物质循环,保持生态平衡,逐渐形成以种植稻、桑、蔗、果和缫丝、养鱼相结合的商业型综合农业为特色的农业区。明清两代,这里的“果基鱼塘”“桑基鱼塘”,是我国传统农业中一项创造性的成就,引起海内外学者的瞩目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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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和基塘,是珠江三角洲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和其他地区土地问题不同的特点。明末时人即已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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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直、江、楚等处之田,大都沃壤,价值亦贵,民间之田土,或先世之遗,或自手之置,俱井井不失分寸,推册过户,亦班班可考……若夫粤东之田,强半沙坦,茫茫海畔,无从履亩,忽可化无为有,忽可化有为无,沧桑转眼。靡定盈缩……民间之讼失田而赔粮、讼新生而夺承者,日纷纭于前而莫之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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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昔读颜俊彦明末崇祯四年(1631)序刊的《盟水斋存牍》一刻、二刻,发现其中争田、讼田之案甚夥,其中多以假契重复典卖、瞒卖、占献致讼,引起我对珠江三角洲土地契约的兴趣,以未能访获为憾。近年广东挚友叶显恩、谭棣华等同志,在珠江三角洲调查中搜得清代土地契约一批,慨然抄示;1985年秋,我应邀赴美国研究,又在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东亚图书馆获见珠江三角洲土地契约数箱,使我增益识见不浅。顾以珠江三角洲土地契约关系前人所论甚少,爰就所见有限资料略抒陋见,就正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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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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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叶以后,珠江三角洲诸县的土地,随着围垦新生浮坦而有较大的扩展。自洪武年间至崇祯初年,广州府属各州县屡年报增达11万顷。[2]万历四十六年(1618)至崇祯三年(1630),“会计各邑并南海递年陆续报有新生已升科,通共银贰千伍百三十七两八钱零”,“其未升科之税颇多,或有未及年例,或有未成业者”[3]。随着土地的充分开发,民间私人土地大增,且卷入频繁转移之中,而官田亦渐被侵蚀私有化了。如新会县,“官田之日就沦削而不可问者,有大力者影占之,而影占之端,大都托于补饷”,“借此名目以侵占官田俱亡命之辈”。该县义仓的“仓田”,原额84顷有奇,崇祯初年丈明实田仅43顷40亩,失之近半,而“原报水白草坦,经今三十年已尽成熟,而田脚之新生独在外也”[4]。香山县有“春花园田壹拾伍顷肆拾壹亩,向被豪民隐占有年,自冯知县清出,以拾顷归仓,伍顷归学……后复肆侵占,周知县究详竖界……周知县去后,当事者非其人,漫无主持,听吏胥为政,而前田仍落豪手,后竟有每亩纳银壹两叁钱(作田价)之议”[5]。屯田原定一军一分,不许买卖,而天启、崇祯间有个黄建昭,通过转佃,“揽种至十八分”,并立契私佃,有同买卖,“而伍世懋、李代滋公然价承”[6]。他如“僧田”,亦向民田转化。新会县光孝寺有僧田102顷41亩4分3厘,崇祯初年,“无论有无转卖,民间势不为僧人所矣,但税名犹挂僧户”,官府只得承认既成事实,“责令业户承业纳饷”[7],使这部分僧田完全变为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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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珠江三角洲地权的转移,固然暴力占夺层出不穷,但买卖交易所占的地位愈形重要,以致不少强制性的行为,如投献、瞒卖、强买等,都要通过伪造契约或勒迫书券的方式。在官府判案时,契约是土地所有权归属的主要证明文书之一,而辨别契约真伪成了他们经常性的、繁重的工作。明代珠江三角洲土地契约文书,迄今尚无发现。仅从《盟水斋存牍》的记录可知,嘉靖、万历、天启、崇祯间,土地契约文书的使用在土地买卖中极为普遍,而且形成了地方的习惯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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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活卖盛行,卖契一般是活卖的文书形式,只有另行立契,加价洗业,方为卖断。许多案例表明,这已成为官府判决争田案件的一个法律原则。如“钟士瞻先于万历三十七年(1609)二月十五日卖田七亩三厘一毫与谢茂高”,“后士瞻复将田六亩五分八厘六毫卖与余朝重,原议回赎”,“四十二年(1614)朝重要行起业,士瞻不容,讦告于县。在钟执有按当之情,县审有听赎之语,而田断归朝重,以士瞻不能办赎资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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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文辉之父欧启寿“买番禺鱼洲田二十一亩于欧子爵、欧嘉聘,在万历三十八年(1610),契与册俱凿凿可据也”。“子爵于万历四十年(1612)将数内田七亩五分诡称香山户口,盗卖于故宦罗文鹏。”后引起欧文辉与罗载仲争讼。官府判定:“议于七亩五分内挖二亩为原主不敷之价,以抵载仲当年半买半献之费,其五亩五分断还文辉管业。”[9]欧文辉挖出二亩,等于向原主加价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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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鼎铉和陈征之于天启二年(1622)五月和七月先后重复同卖陈永发之父土名茶岗六亩二分七厘田。陈征之控告陈永发“招年盗卖”,官府断两家各得田一半,“其余银即作找价,令永发另立一契,交割明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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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焜父于天启四年(1624)凭中张名扬用价八十两买梁起鸾税地四分,管业有年”,后起鸾捏词妄控,官府判令洗业,“断出加价银拾两给起鸾,不得再有后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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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启七年(1627),陈卓璧“因贫将田三亩八分,虽写卖券而实得按银二十四两,原非绝价。乃(买主陈)斗虚掯业,妄执为买,致县断加洗业不甘,复有本司之控。第查此田卓璧另典与彭定宇,价倍其半,则斗虚买值未登可知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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