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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长廖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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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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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应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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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一年二月初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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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宅万石堂 押[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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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沙田租佃上,则出现近似永佃权的长期耕作权。业主在契约时效内,“虽易主不得易佃”;佃户不欠租,“不得生端,中途反悔易批”。如香山郑吉昌的领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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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领田人香邑郑吉昌围,领到杨审言堂大宅履云有土名竹尾沙潮田贰丘,用官丈量得实田陆亩壹分柒厘四毛[毫]六丝乙忽,因该处屡被西潦淹浸,亩数零,招人圈筑成围,种植莳插。凭中人彭新满等问到香邑郑吉昌围,自愿承领,用工本圈筑成围,言明连批三十年为期,由同治丁卯六年正月起至丙申年底止,每亩每年上期租贰两陆钱〇算,共该租银壹拾陆两〇陆分壹厘,准以递年十二月内交足,不得拖少。如有拖欠,任业主另批别佃;如无少欠,该业主不得生端,中途反悔易批等事,虽易主不得易佃。倘有移丘换段,均要照批领耕种满期。或有来历不明及典按生揭数目,上手批尾不清,俱系业主同中理妥。至批满之日,将围内田亩水河基茔,统交回业主,通围计算,按亩均派,以昭公道。水梪归回业主所有,寮铺、馆舍、竹木、树株等项,俱任佃家砍伐拆回。恐口无凭,特立批领贰纸、租部贰卷,各执其一,以凭交租,携部互相注明交租之日,认部不认人,合并声明,免滋后论。此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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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沙夫捕费、加收军需等项,俱系佃家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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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绘原界田图丈尺壹纸执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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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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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六年四月初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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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领田人香邑郑吉昌围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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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田作中人[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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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田约内所规定的佃户权利,和永佃同。之所以有一批30年的时限约定,似与沙田面对水势淹浸的自然条件有关。一方面,佃户用工本圈筑成围,时效内所得的经济收益,大致相当或略高于偿还工本的代价,否则不能引起佃户投入工本的兴趣;另一方面,筑围成田之后,并不能保证永不崩坍,约定“永远耕作”并不一定对佃户有利。因此,一批30年的形式,不像内地荒地垦复的场合,是佃户获得永佃权的过渡形态;相反,倒可以视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永佃关系在沙田租佃上的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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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美国学者张富美博士在《明清之际地主佃农关系试探》[43]一文中引用海斯博士提供的嘉庆十一年(1806)香港大屿山佃约,内有“其田自领自耕,如不愿耕,缴回批照,任从田主另批别人,不许私顶私兑,紊乱姓名丘段,难查租数”之语,说明佃户间“私顶私兑”行为已很普遍。这是永佃关系出现以后才有的非法转佃现象,是“一田两主”的过渡形态。张文中还提及香港大屿山佃户由于长期租佃李姓地主土地,一百余年后“久佃成业主”的事实,就是因为长期租佃转化为事实上的永佃,进而占有田面权,成为“一田两主”中的一主,最终因为割让后英国政府的干预,消灭原地主的田底权,而成为实际的业主的。把它和本文第二节所述田面权买卖联系起来,我们可以这样说:珠江三角洲土地关系至迟在清初已经出现永佃权和“一田两主”,进入地权分化的历史运动之中,只是在习惯上没有使用这种专门用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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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二节 清代土地契约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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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是壮、汉、瑶等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其历史发展具有与中原、江南地区不同的特点。明清时代,广西并存着地主制、领主制、奴隶制的社会形态,各个民族聚居地区的社会经济存在极大的不平衡性,而且在同一个民族内,平原与边远山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别。一般而言,在中央政权直接控制、设置州县的地方,封建地主经济比较发达,在土地占有和租佃关系上已经具备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特征;但在土官、土司统治的地区,社会经济尚停留在农奴制、奴隶制的发展阶段。明中叶以来特别是清雍正年间改土归流的推行,导致原土司统治地区壮、瑶等兄弟民族的社会经济向封建地主制过渡,出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关系向汉族地区看齐的发展趋势。汉族地区地主制下的土地契约在兄弟民族地区的推广和运用,是一个突出的表现。现试就这一事实,说明清代广西改土归流后农村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一个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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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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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人民南移广西,从事开发、生产,具有悠久的历史。中原文明在广西的传播和影响,可以追溯到秦汉甚至更早的年代。在封建王朝设置州县、进行直接统治的地区,汉族封建生产关系移植并扎下根来,为与汉族交往频繁、杂居共处的少数民族所接受,以地主制为主要特征的封建经济发展程度较高。清代,在这些地区使用的土地契约,和其他省份并无二致。广西博物馆收藏的土地契约,便是实物明证。现摘举若干实例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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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州县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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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卖田人刘祖,弟兄商议,情愿先年购买税田土名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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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税田贰丘,壹工贰分整,该熟税一亩整,将来出卖,先尽亲房,无银买,请中问至廖清政弟兄处出银承卖[买]。凭中三面言定价银拾壹两整,即日银契自垦[愿]两交。其田卖后,任从银主管业耕种,日后买主收税入户,办纳粮饷,日后并无异言幡悔生枝等情。今人不古,立卖一纸,付与廖姓子孙永远收执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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