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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51 (三)当代宪法的国家任务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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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53 如前所述,积极国家或福利国家是在民生凋敝、经济衰败的情境下,人民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获得幸福,故而只有依赖国家以公权力来达成民众之愿望而兴起的。而在国家安定、人民逐渐富裕的情况下,以往那种符合自由主义传统的要求,尽量缩小政府活动范围,最少干涉的“苗条政府”的思想又有复苏之势。我国国情与西方典型宪政国家有很大的区别,在由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没有经过市民社会的充分酝酿与发展,在1949年主权独立的新中国成立之际,经济落后、国力衰弱、人民生活困苦的状况在客观上需要公共权力的积极作为才能以比较快的速度予以改观。因此,无论是从整体性的国家利益还是从个体性的公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国家任务均与福利国家或积极国家的国家任务形成表面上的契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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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55 (四)何谓国家任务的适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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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57 国家任务的范围究竟有多大才是适当的,这是一个涉及如何去看待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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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59 德国宪法学家汉斯·比德斯(Hans Peters)提出的辅助性理论就是一种关于国家任务范围的著名理论。他指出,实现公共利益是国家责无旁贷的绝对任务。但是,这种国家追求、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必须在社会的个人,凭自己的努力都无法获得利益时方可为之,因此,国家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次要性的补助性质的行为。[6]比德斯提出这种理论的原因主要是对现代极权国家的恐惧与排斥。极权国家排斥或打击不同政见者的理由是,依其掌握及行使政权的方式最能实现公共利益,最终造福于全民。故而,在国家追求公共利益的借口之下,个人自由能够被限缩到最小的范围。比如,国家实施计划经济,便剥夺了公民经济自由权利的生机,国家的福利措施成为人民福祉的唯一来源了。在极权国家的背景下,公共利益成为国家行为的理由与依据,公共利益不仅成为行政行为的权限,同时,公共利益的范围在极度的扩张。因而,“辅助性理论”主要是针对国家借口公共利益肆意剥夺公民自由的不良后果而提出的一种理论。该理论在维护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以及克服积极国家的弊端方面无疑具有一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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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61 学者维菲斯特亦认为,个人应当积极地、全力以赴地谋求自己的幸福与利益,唯有当其无法达到这个目标时,才可以请求国家与社会予以援助。他认为,国家的任务主要是为人民谋求幸福创造一个适宜的空间,而不是直接地为人民谋求幸福与福利。他反对全面照顾的国家,因为从理论上只有计划经济才能实现全面照顾国家欲以实现的任务,而这种方式无疑会大幅度地限制人民的基本权利,人民自身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无法得到体现和发挥,无论对国家的发展和个人福利的谋取都是不利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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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63 笔者认为,“辅助性理论”在解释公共福利时确实有其独到与成功之处,但是如若深究下去,我们就会发现,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关于何谓公民不能独自实现自身的幸福与福利,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标准;关于以公共利益之名帮助公民实现福利的时机与范围,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见解;以及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实现公共福利才是正当的如此等等问题尚未得到妥当的解决。在确定何谓公共利益时,不同国情的国家是否必须采用同样的方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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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65 在当代,如果完全由国家承担实现公共福利的责任,恐怕国家将面临极大的压力,在社会组织以其性质与功能上能够承担公共利益的地方,国家也应适时还政于社会,这样既利于国家集中力量办好大事,又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育和逐步成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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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67 上述“辅助性理论”的基本点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以限制国家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由而滥用公权力,从而危及宪法之根基——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诉求。因此,一方面,国家应当为实现极为广泛的公共利益而履行国家任务,另一方面,国家亦负有保障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之实现的义务。如何将这两者协调起来,使两者并行不悖,不仅考验国家治理者的智慧,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宪法学者应当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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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69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1702737366]
1702738870 二、国家任务的实在法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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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72 近代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诞生以来,将国家任务在宪法内予以实定法化,乃是一种普遍的做法。由于不同国家宪政发展的社会与历史背景不尽相同,因而各国实在宪法在如何确定国家任务方面也存在着风格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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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74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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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76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然而在其宪法文本里却找不到“国家任务”的字样。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宪法缺失这方面的规定。其国家任务的规定实际上包含在关于国家权力的规定中,因为对国家机关来说,与国家权力如影随形的就是国家责任(或国家义务),而责任在一定意义上又可视为国家应当完成的任务。[9]从以下图表可以清晰地概观美国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职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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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78 表5-1 美国各国家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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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86 ③在美国国会拥有的权力(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征税权极其重要。税收不仅是国家本身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国家实现国家任务的必要条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宪法关于国会征税权的规定与该权力行使的目的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权结构,即国会征税权不是一种全面的、毫无限制的权力,它受到“偿付公共债务、共同防御与整体福利”之国家目的的制约,国会在这些目的之外规定税款将是违宪的。参见[美]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292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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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88 该表格所列举的各项职权说明,美国各国家权力机关在促进国家经济、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发展社会事业以及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等国家任务方面肩负着十分广泛的职责。与美国相似,德国、法国以及日本等国宪法也是侧重于从组织法(分权与制衡)的角度以比较间接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实在宪法均没有使用“国家任务”的用语单设章节直接规定各国家机关的职责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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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90 (二)以苏联宪法为代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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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92 与以上这些宪政历史相对较长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则以较为直接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以下图表对1977年苏联宪法、1972年朝鲜宪法、1974年南斯拉夫宪法三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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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94 表5-2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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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99 通过以上列举,可以较为清晰地发现,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有如下特点:(1)以较为概括的语言明确集中地直接表述国家任务的内容;(2)往往既在宪法序言里,以概括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的内容,又在宪法正文里将这些概括性的内容予以具体化;(3)具有浓重的意识形态性,强调国家任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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