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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61 学者维菲斯特亦认为,个人应当积极地、全力以赴地谋求自己的幸福与利益,唯有当其无法达到这个目标时,才可以请求国家与社会予以援助。他认为,国家的任务主要是为人民谋求幸福创造一个适宜的空间,而不是直接地为人民谋求幸福与福利。他反对全面照顾的国家,因为从理论上只有计划经济才能实现全面照顾国家欲以实现的任务,而这种方式无疑会大幅度地限制人民的基本权利,人民自身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无法得到体现和发挥,无论对国家的发展和个人福利的谋取都是不利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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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63 笔者认为,“辅助性理论”在解释公共福利时确实有其独到与成功之处,但是如若深究下去,我们就会发现,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关于何谓公民不能独自实现自身的幸福与福利,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标准;关于以公共利益之名帮助公民实现福利的时机与范围,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见解;以及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实现公共福利才是正当的如此等等问题尚未得到妥当的解决。在确定何谓公共利益时,不同国情的国家是否必须采用同样的方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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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65 在当代,如果完全由国家承担实现公共福利的责任,恐怕国家将面临极大的压力,在社会组织以其性质与功能上能够承担公共利益的地方,国家也应适时还政于社会,这样既利于国家集中力量办好大事,又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育和逐步成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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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67 上述“辅助性理论”的基本点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以限制国家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由而滥用公权力,从而危及宪法之根基——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诉求。因此,一方面,国家应当为实现极为广泛的公共利益而履行国家任务,另一方面,国家亦负有保障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之实现的义务。如何将这两者协调起来,使两者并行不悖,不仅考验国家治理者的智慧,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宪法学者应当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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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69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1702737366]
1702738870 二、国家任务的实在法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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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72 近代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诞生以来,将国家任务在宪法内予以实定法化,乃是一种普遍的做法。由于不同国家宪政发展的社会与历史背景不尽相同,因而各国实在宪法在如何确定国家任务方面也存在着风格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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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74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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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76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然而在其宪法文本里却找不到“国家任务”的字样。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宪法缺失这方面的规定。其国家任务的规定实际上包含在关于国家权力的规定中,因为对国家机关来说,与国家权力如影随形的就是国家责任(或国家义务),而责任在一定意义上又可视为国家应当完成的任务。[9]从以下图表可以清晰地概观美国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职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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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78 表5-1 美国各国家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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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86 ③在美国国会拥有的权力(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征税权极其重要。税收不仅是国家本身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国家实现国家任务的必要条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宪法关于国会征税权的规定与该权力行使的目的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权结构,即国会征税权不是一种全面的、毫无限制的权力,它受到“偿付公共债务、共同防御与整体福利”之国家目的的制约,国会在这些目的之外规定税款将是违宪的。参见[美]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292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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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88 该表格所列举的各项职权说明,美国各国家权力机关在促进国家经济、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发展社会事业以及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等国家任务方面肩负着十分广泛的职责。与美国相似,德国、法国以及日本等国宪法也是侧重于从组织法(分权与制衡)的角度以比较间接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实在宪法均没有使用“国家任务”的用语单设章节直接规定各国家机关的职责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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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90 (二)以苏联宪法为代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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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92 与以上这些宪政历史相对较长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则以较为直接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以下图表对1977年苏联宪法、1972年朝鲜宪法、1974年南斯拉夫宪法三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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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94 表5-2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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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99 通过以上列举,可以较为清晰地发现,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有如下特点:(1)以较为概括的语言明确集中地直接表述国家任务的内容;(2)往往既在宪法序言里,以概括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的内容,又在宪法正文里将这些概括性的内容予以具体化;(3)具有浓重的意识形态性,强调国家任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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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01 (三)介于以上两种类型之间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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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03 与以上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相比,韩国宪法既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相类似的从组织法(分权与制衡)的角度规定国家任务的特点,又采纳了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相类似的以集中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的做法,比如,韩国宪法单设第九章,以规定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广泛责任,韩国宪法的这些规定与我国宪法总纲的相关规定非常类似。保加利亚现行宪法虽然在性质上可以归为资本主义宪法,但是仍然保留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某些特色,该宪法第一章《总则》部分(相当于我国宪法的总纲部分)则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国家任务。2008年通过缅甸宪法在第一章“国家基本原则”中,尤其是在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中比较集中地规定了国家在发展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方面肩负的广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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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05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宪法”(即1947年“宪法”)在国家任务的规定方面颇具特色。该“宪法”关于各权力部门的条款偏重于规定分权与制衡等组织法方面的内容,而关于国家任务的方面规定则比较集中地规定在第十三章(基本国策)[11]之中,具体包括国防、外交、国民经济、社会安全、教育文化、边疆地区等方面的内容。这是一种在实在宪法内以集中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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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07 综上所述,无论国家性质如何,目前世界各国实在宪法均以不同的方式对国家任务做出规定。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侧重于以权力与职责相结合的方式比较间接地规定国家任务,其优点是实现国家任务的主体(即各国家机关)非常明确,而且实现国家任务的各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范围有清晰的界定[12],这些特点都有利于具体落实国家任务的内容。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未经历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阶段,经济以及社会各公共事业的发展水平一般都落后于资本主义国家,因而在客观上需要依藉国家的力量迅速改变这一不利状况。在宪法上以比较集中明确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即反映了这种迫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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