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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86 ③在美国国会拥有的权力(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征税权极其重要。税收不仅是国家本身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国家实现国家任务的必要条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宪法关于国会征税权的规定与该权力行使的目的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权结构,即国会征税权不是一种全面的、毫无限制的权力,它受到“偿付公共债务、共同防御与整体福利”之国家目的的制约,国会在这些目的之外规定税款将是违宪的。参见[美]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292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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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88 该表格所列举的各项职权说明,美国各国家权力机关在促进国家经济、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发展社会事业以及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等国家任务方面肩负着十分广泛的职责。与美国相似,德国、法国以及日本等国宪法也是侧重于从组织法(分权与制衡)的角度以比较间接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实在宪法均没有使用“国家任务”的用语单设章节直接规定各国家机关的职责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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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90 (二)以苏联宪法为代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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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92 与以上这些宪政历史相对较长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则以较为直接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以下图表对1977年苏联宪法、1972年朝鲜宪法、1974年南斯拉夫宪法三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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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94 表5-2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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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99 通过以上列举,可以较为清晰地发现,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有如下特点:(1)以较为概括的语言明确集中地直接表述国家任务的内容;(2)往往既在宪法序言里,以概括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的内容,又在宪法正文里将这些概括性的内容予以具体化;(3)具有浓重的意识形态性,强调国家任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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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01 (三)介于以上两种类型之间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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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03 与以上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相比,韩国宪法既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相类似的从组织法(分权与制衡)的角度规定国家任务的特点,又采纳了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相类似的以集中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的做法,比如,韩国宪法单设第九章,以规定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广泛责任,韩国宪法的这些规定与我国宪法总纲的相关规定非常类似。保加利亚现行宪法虽然在性质上可以归为资本主义宪法,但是仍然保留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某些特色,该宪法第一章《总则》部分(相当于我国宪法的总纲部分)则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国家任务。2008年通过缅甸宪法在第一章“国家基本原则”中,尤其是在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中比较集中地规定了国家在发展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方面肩负的广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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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05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宪法”(即1947年“宪法”)在国家任务的规定方面颇具特色。该“宪法”关于各权力部门的条款偏重于规定分权与制衡等组织法方面的内容,而关于国家任务的方面规定则比较集中地规定在第十三章(基本国策)[11]之中,具体包括国防、外交、国民经济、社会安全、教育文化、边疆地区等方面的内容。这是一种在实在宪法内以集中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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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07 综上所述,无论国家性质如何,目前世界各国实在宪法均以不同的方式对国家任务做出规定。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侧重于以权力与职责相结合的方式比较间接地规定国家任务,其优点是实现国家任务的主体(即各国家机关)非常明确,而且实现国家任务的各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范围有清晰的界定[12],这些特点都有利于具体落实国家任务的内容。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未经历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阶段,经济以及社会各公共事业的发展水平一般都落后于资本主义国家,因而在客观上需要依藉国家的力量迅速改变这一不利状况。在宪法上以比较集中明确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即反映了这种迫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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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09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1702737367]
1702738910 三、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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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12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部宪法均选择在宪法序言里明确地表述国家根本任务。这种对国家任务抱有的强烈偏好是一个后发起国家为了迅速摆脱贫穷落后状况而诉诸宪法展现民族振兴与国家富强意愿的自然表现。[13]我国宪法的这种一以贯之的倾向体现了对宪法功能的理解与把握,宪法不仅是巩固新政权、维持新秩序的基本方略,在改革开放时期,它还承载着将国家根本任务宪法化以凝聚社会各种力量振兴国家与民族的愿望。在中国宪法学的视界里,宪法主要是民族振兴之法的观念仍然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实在宪法均毫无例外地浸透着治国者致力于国家发达与民族崛起的豪迈情怀。以下图表列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四部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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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14 表5-3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部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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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16   四部宪法     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     1954年宪法     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1975年宪法     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根据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1978年宪法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1982年宪法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由以上表格可见,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都采取了与上述各社会主义国家相似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即都在宪法序言中以概括式的规范性陈述语句比较集中地表述国家任务的内容,而且均在意识形态上十分强调国家任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然而,这四部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也存在着重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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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18 (一)前三部宪法关于国家任务规定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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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20 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带有十分明显的过渡性与策略性。1954年6月14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毛泽东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他说:“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制度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是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对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15]与过渡性和策略性相适应,对包括国家任务之规定在内的宪法条款的修改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随意性。这在毛泽东的言论中得到充分的表露:“宪法不是天衣无缝,总是会有缺点的……宪法以及法律,都是会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提出来修改,反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一次,随时可以修改。能过得去的,那就不要改了,如果没有意见,就付表决。”[16]可以这样说,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直接受执政党基于对时局的政治判断而形成的政策的影响,在其酝酿与产生的过程中就注定了它不是一个稳定与长远的国家发展纲要。对此,林来梵教授评价道:“我国1954年宪法乃是一部充满了自豪感和使命感的政策性宣言,其自豪感是在对历史的回顾中流露的,其使命感是在对未来的规划中迸发的。如此宪法观念诚然与立宪主义的规范使命南辕北辙。”[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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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22 如果说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很难具备法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品格,那么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更是某种狂热的和极端错误的政治思想理念的产物。笔者认为这两部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既不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体现,更难说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政治意愿与政治选择。作为宪法上的一种根本性的规定,其形成本身的合法性基础也是颇受质疑的。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国家任务的法定化,必须依藉人民在掌握相关资讯的前提下进行深入、公开的讨论才能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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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24 总之,国家根本任务宪法化并不只是一个形式问题,更不是一个策略问题,它在本质上也不适合于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国家根本任务是建立在深刻的政治远见的基础上的。当然,对国家任务宪法化持完全否认的观点也不足取,如前文所述,无论各种性质的国家都以不同的形式对国家任务作出规定,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后发起国家来说,在宪法中合理地确定国家未来的发展纲要并非是多余之举。问题不在于是否规定,而在于如何规定才能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立宪主义的基本原理协调起来。国家根本任务不仅仅因为被写在作为根本法与最高法的宪法里而具有神圣性与权威性,更为重要的是它本身就应当是国家理性[18]的体现。如果将国家根本任务予以根本法化,就必须使其在理性上契合国家长远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能将其定位于落实特定国家政策的工具与手段上,国家根本任务的稳定性与长期性乃是其作为宪法之一部分应该具有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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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26 (二)现行宪法在国家任务规定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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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28 正如本书第二部分(宪法序言的语句构成)所述,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不仅与前三部宪法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而且其本身在四次修宪中也不断地得到完善。[19]现行宪法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是基于对本国所处的历史相位作出的正确判断之上的,即“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种历史相位之下,所确定的国家任务既不是短期内就能够实现的政策性目标,也不是无法预见到何时才能实现的十分宏大的目标(比如共产主义的理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决定了国家任务的长期性与相对稳定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以及各项事业比较落后,国家任务确定的各项发展目标比较契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来说,均是值得在宪法上予以确认的价值目标。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目标,诸如,市场经济、民主与法制等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世界各国的共同价值诉求。这使得现行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人民的意志,同时也是人类共同的经验与理性的表达。毫无疑问,与前三部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相比,现行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具备了宪法作为法而应该具备的规范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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