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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18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1702737396]
1702739519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第五节 限缩解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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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21 从上文分析可知,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保障的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但是从该条规定也可以看出,其所提到的“社会主义制度”应当不包括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因为违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犯罪行为由刑法第三章予以规范,该章规范的罪行在本质上不同于《刑法》第一章规范的政治性的罪行。由刑法的这种安排亦可推论,将侵犯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与违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视为侵犯相同法益的观点,至少从实在法的区别对待的制度事实上看,很难成立。将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不加区别地同样涵摄在“阶级斗争条款”之下的观点以下述政治哲学或历史哲学作为判断的前提,即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也就是说,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时,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制度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正是基于这种逻辑,在我国《物权法(草案)》的讨论过程中,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对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进行平等保护乃是违宪之举。[36]对于这种质疑,学界提供了形式各异的解决方案。[37]然而,这些观点尚未触及与该问题具有密切关联性的“阶级斗争条款”。[38]由以上分析可知,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亦具有复杂的内部构成,其中,何者具有确定的且稳定的法律意义,何者在历史变迁中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均需围绕实在法并结合历史情境进行细致考量,才能有比较明确的答案。由上文彭真对对“阶级斗争条款”的解释可知,该解释显然受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之政治哲学观念的支配,将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也视为“阶级斗争条款”的涵射范围,笔者以为,这种解释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对该条款的宽泛化理解,从而模糊了该条款的宪法意涵,加剧该条款与基本人权条款之间的紧张关系。另外,从我国1988年以来的四次修宪的具体情况看,每次修宪均涉及对经济制度部分内容的调整,这表明,与修宪者对根本的政治制度的看法比较稳定相比,经济制度的内涵仍处于一个由修宪者结合历史情境不断界定的过程中。故而,笔者认为对“阶级斗争条款”进行狭义解释更为妥当,可将其内涵表述为,禁止所有组织和个人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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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23 [1]罗伯特·阿列克西认为,规范与规范性陈述语句(法律文本中的法律条文即是规范性陈述语句)之间是有区别的,规范是规范性陈述语句所表达的意义。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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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25 [2]法律效力问题无疑是关乎宪法序言的核心议题,本书所论涉的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都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有关。否认包括“阶级斗争条款”在内的宪法序言有存在必要的观点均不认为宪法序言有法律效力;反之,认同宪法序言具有极端重要性的观点均认为宪法序言有法律效力。由于本文的主题主要是探讨“阶级斗争条款”的宪法意涵,是故,并不直接论及其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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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27 [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著:《中国宪法精释》,84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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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29 [4]参见蔡定剑:《宪法精解》,14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蔡定剑教授在此所指的阶级斗争实际上就是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论及的阶级斗争在内涵上是一致的,有关彭真的论述下文将会进行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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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31 [5]蔡定剑:《宪法精解》,14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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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33 [6]翟小波:《宪法应该规定什么》,http://club2.cat898.com/oldclub/dispbbs.asp?boardID=1&ID=223454,2009年10月1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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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35 [7]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为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25~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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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37 [8]参见林来梵:《规范宪法的条件和宪法规范的变动》,载《法学研究》,1999(2),3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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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39 [9]李鹏:《李鹏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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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41 [10]许崇德:《现行宪法〈序言〉是旷世之作》,载法信网,http://www.law863.com/n143c16.shtml,2009年2月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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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43 [11]参见吴家麟:《吴家麟自选集》,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6;肖蔚云:《宪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王叔文:《王叔文文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何华辉:《何华辉文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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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45 [12]我国清末以前曾经有过的唯主权者意志马首是瞻的“律学”之所以缺乏生命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始终不具备以独特的方法论保证自身作为一种独立的且具有自我批评和反思功能的学科品性。参见孙笑侠:《法学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转型》,载《中外法学》,2008,20(3),419~4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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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47 [13]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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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49 [14]“阶级斗争条款”对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人的排斥主要地体现在政治生活上,而现实情况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很多违法犯罪的人都还享有政治权利,将范围限缩在政治犯的范围内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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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51 [15][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9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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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53 [16]参见蔡定剑:《宪法精解》,14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另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著:《中国宪法精释》,84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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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55 [17]我国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对国家任务作如下表述:“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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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57 [18]施密特直言不讳地指出,政治统一体的“自保权”是一切进一步讨论的前提条件,政治统一体的首要任务就是致力于维护自己的存在。笔者认为,施密特虽未道出最后的真理,然而其观点在制度发生史的意义上仍然是颇有见地的。[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2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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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59 [19]王禹编:《中国宪法报告汇编》,2~3页,澳门,濠江法律学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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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61 [20]肖蔚云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8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另见王禹编:《中国宪法报告汇编》,72~73页,澳门,濠江法律学社,2008。彭真的解释代表了当时官方的解释,表达了立法者的原意。它反映了立法者对当时社会状况的判断,同时也体现了立法者的社会哲学思想。笔者认为彭真对“阶级斗争条款”的解释属于扩大解释,这种解释会在某种程度导致对该条款的泛化理解,从而模糊了该条款的宪法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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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63 [21]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该条第一款是1999年修改宪法时在原1982年宪法第五条的基础上新增的一个条款,即第十三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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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65 [22]除了以上这些特征外,法治国家中的法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品性,即法规范是普遍性的、正当的、理性的规定。舍此,法治国家将荡然无存。参见[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155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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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67 [23][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16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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