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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比如,中国宪法就属于前者,宪法修改(至少从文本上看)在立法机关内就可以完成,在绝对刚性与绝对柔性之间,其属于偏向于柔性的刚性;而美国宪法属于后者,其修改是分权式的,宪法修改由立法机关与各个州共同决定,在绝对刚性与绝对柔性之间,其更趋向于绝对刚性。当然,由于在美国宪法实践中,宪法解释的技术非常发达,这可以缓解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使宪法典更具有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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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关于何为构成宪法的最为重要的内容,规范论与事实论提供不同的答案。相关内容可参见陈玉山:《论我国宪法序言中的根本法》,载《浙江社会科学》,2012(5),65~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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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比如,在关于我国《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中,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即认为物权法草案中不宜出现“根据宪法”。梁慧星:《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载《社会科学报》,20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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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诚如劳伦斯·却伯所言,正是位于宪法典之外的“看不见的宪法”告诉我们“什么样的文本被接纳为美国的宪法,以及赋予那种文本多大的效力”。See Laurence H. Tribe, The invisible Constitution,Oxford, N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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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就此而言,印度宪法作了有益的探索。它将涉及各州与联邦之间关系的规范修改与其他部分的修改予以区分。从而避免了一体化修改程序带来的弊端。See K. C. Wheare, Modern constitutions,Oxford[Oxfordshire]: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6. p.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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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韩大元:《由〈物权法〉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2006(3),24~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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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31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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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2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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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韩世远教授曾明确地指出:“中国民法典的政治使命就是促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现”。韩世远:《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载《法学研究》,1995(4),24~33页。与此类似的观点可参见邱本,催建远:《论私法制度与社会发展》,载《天津社会科学》,1995(3)52~57页;王利明:《我国民法的基本性质探讨》,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1),104~111页;郭明瑞:《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对我国民法的启示》,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4),425~430页;梁慧星:《靠什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载《时代法学》,2004(3),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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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笔者并不否认私法对国家权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只有当国家机关以私法主体的身份活动时,它才直接受到私法的约束。而国家权力对私法的尊重与保护义务主要是通过以宪法为主导的公法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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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关于宪法对私权之争的效力问题,学界有“直接效力说”与“间接效力说”之争。有关讨论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100~10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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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See 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34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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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127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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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127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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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Julian Rivers: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and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See 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xi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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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凯尔森虽然认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主要是由为立法提供权威的程序性规范构成,但是仍然认为宪法既可以决定未来法律的内容,又可以消极地决定未来法律必须不要某种内容。这种见地无疑是非常深刻的。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143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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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参见巩献田:《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载《经济管理文摘》,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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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韩大元教授认为:“在基本法律上写不写‘根据宪法’并不只是形式问题”。韩大元:《由〈物权法〉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2006(3),24~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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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第九章 宪法序言与“看不见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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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宪法学来说,人们关于宪法序言是否重要或是否必要的争论隐含着如下无法轻而易举就能打发的问题:我们的宪法究竟指什么?宪法典中的宪法序言是宪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吗?宪法典构成宪法的全部吗?除了宪法典,还有什么也必须被视为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它们是在何种意义上构成宪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它们与宪法典之间存在怎样的互动关系?追问这些涉及宪法之本体的问题绝非庸人自扰,它关系到我们打算如何建构中国宪法学的体系以及最终决定如何实施我们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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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第一节 宪法序言奠定宪法的政治法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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