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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拉伦兹(Karl Larenz)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所表述的“以在历史当中形成的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的那种狭义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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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与展望》,载《法学研究》,2011(6),20~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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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吴家麟:《吴家麟自选集》,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6;肖蔚云:《宪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王叔文:《王叔文文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何华辉:《何华辉文集》,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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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与展望》,载《法学研究》,2011(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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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3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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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见[英]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1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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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49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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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参见陈玉山:《论国家根本任务的宪法地位》,载《清华法学》,2012(5),73~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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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获得民族独立的部分拉美国家仿效美国宪政模式,结果政局动荡,人权保障、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宪政目标均未有令人满意的实现,即是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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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254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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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一种前言》,26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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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参见沈岿:《宪法规范层次论:一种解释方法》,载《清华法学》,2012(5)。在此需要指明的是,沈岿教授所言的解释在准据上只限于宪法文本。韩大元教授将这种矛盾归结为“正常的冲突”,可以通过宪法自身的规则与程序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冲突属于这种类型,不能将之理解为违宪现象。参见韩大元:《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载《中国法学》,2000(5),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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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良性违宪论”只能从结果的角度说明某些“违宪行为”是可取的,其盘的标准是看,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但不能证明为什么这种表面上的“违宪行为”在规范意义上是合乎宪法的。参见郝铁川:《论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4),89~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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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34~3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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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参见何永红:《中国宪法惯例问题辨析》,载《现代法学》,2013(1),18~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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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See Laurence H. Tribe, The Invisible Constitu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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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参见林来梵:《宪法的日偏食结构》,载《法学家茶座》第29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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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这种理论兴趣与法教义学的立场并不矛盾,法教义学只是强调最终的落脚点要在“规范”上,即“围绕规范形成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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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233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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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劳伦斯·却伯无论是在宪法学研究上,还是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方面,均堪称“大师级人物”:他论著等身,代表作《美国宪法》曾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宪法性案件中引用过60多次,其论著被其他学者引用的次数更是多得难以统计;他曾三十多次在联邦最高法院为宪法性案件辩护并经常在国会上对内容范围广泛的宪法问题进行论证。另外,他还应邀帮助俄罗斯和南非起草过宪法。这些令绝大多数宪法学者终其一生难以企及的荣耀似乎并没有使这个才华横溢的思想者驻足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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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看不见的宪法》一书出版后即刻引起学术界的热议,内中看法可谓褒贬不一。以色列前首席大法官爱哈伦·巴拉克对该书予以高度评价:“却伯的这部杰作出现之后,人们对宪法解释、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以及宪法文本与宪法内容之间的关系的看法将会不同于往昔。”也有学者批评到:“对于揭示超文本的宪法含义这项工作,《看不见的宪法》这本书将贡献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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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Laurence H. Tribe, The Treatise Power, 8 GREEN BAG 2D 30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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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与美国宪法不同,我国《宪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解释宪法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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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Laurence H. Tribe, The invisible Constitution,Oxford,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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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Laurence H. Tribe, The invisible Constitution,Oxford,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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