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40059e+09
1702740059
1702740060 [49]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强世功教授所使用的“不成文宪法”是指某国的宪政体制和公民权利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一部统一的成文法典中,而是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渊源中,包括成文法规、政府文件、宪法惯例、法理学说和思想观念等。这与托马斯·格雷所言的与宪法典相对应的具有对实在宪法进行正当化功能的以自然法为主要内容的“不成文宪法”有本质的区别。See Thomas C. Grey, Do We Have an Unwritten Constitution?Stanford Law Review, Vol. 27. No. 3(Feb., 1975),p. 716.
1702740061
1702740062 [50]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载《开放时代》,2009(12),10~39页。
1702740063
1702740064 [51]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载《开放时代》,2009(12),10~39页。
1702740065
1702740066 [52]关于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两个积极性”方针,强世功只是从宪政思想史的角度试图将之概括为一种宪法学说。但是我国现行《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因此,强世功上述的解说似乎与“不成文宪法”或“看不见的宪法”没有直接的关系。
1702740067
1702740068 [53]笔者认为,强世功在大体上是误读了并误用了戴雪的宪法惯例思想。戴雪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英国宪律(即散见于英国形式各异的法律文件中的宪法性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他是在尊重英国宪律的前提下讨论英国宪典(宪法惯例)的重要性的。在对实在法的尊重精神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尤其是中国当前所处的历史情境下,贸然地将实然的政治权力运行规则抬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绝非戴雪之本意。相反,戴雪认为,作为法学教授首先要练好分析实在法的四层功夫,即“第一要勾提一切构成宪法的规则;第二要分类排比,使之各得其所;第三要一一为之作界,不使相互混淆;第四要于可能范围阐明各类规则在名理上之相互系属。”戴雪所言的这些功夫其实就是法教义学的工作方法,他认为,在此基础上学者尚需关注“不成文宪法”。由此可见,戴雪并未提出“看不见的宪法”(或宪法惯例)之重要性超过宪法文本的观点,相反,他认为两者是相得益彰的关系。参见[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10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702740069
1702740070 [54]强世功认为,英国当代宪法学家惠尔就是从这个立场出发,彻底颠覆了传统宪法学关于“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划分。一个国家完整的法秩序是由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共同构成的,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将成文宪法包含在不成文宪法之中的观点倒是别出心裁,甚至是别有用意的。笔者并不认为惠尔教授确实持有这种观点。
1702740071
1702740072 [55]参见[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100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702740073
1702740074 [56]除了上文提到陈端洪和强世功两位教授外,在这方面最为露骨的当属喻中教授的相关论述。他认为,从经验实证的角度上看,宪法是政治运行的真实规则;反过来说,只有政治运行的真实规则才是真实的宪法规则。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这些真实的政治规则。着眼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真正有生命力、活生生的中国宪法体系,实际上蕴含着以下七个理论模式:一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绝对领导模式;二是弱议会、强政府的议行关系模式;三是咨议性质的政治协商模式;四是兼顾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司法模式;五是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模式;六是多元化的央地关系模式;七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并重模式。这七种理论模式,既是中国政治的基本规则,也构成了真实的中国宪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准则。只有深刻地理解、把握了这几种理论模式,才可能真正地理解当代中国的宪法。参见喻中:《中国宪法蕴含的七个理论模式》,载《浙江社会科学》,2009(8),30~39页。
1702740075
1702740076 [57]参见韩大元:《认真对待我国宪法文本》,载《清华法学》,2012(6),5~18页。
1702740077
1702740078 [58]林来梵:《宪法的日偏食结构》,载《法学家茶座》第29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1702740079
1702740080 [59]林来梵:《宪法的日偏食结构》,载《法学家茶座》第29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1702740081
1702740082 [60]参见习近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1/23/c_114467754.htm,访问时间:2013年2月16日。
1702740083
1702740084 [61]《毛泽东选集》第二卷,6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
1702740085
1702740086 [62]邓小平认为,民主与四项基本原则之间存在十分紧密的联系。他认为:“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702740087
1702740088 [63]诚如曾担任全国人大委员会委员长李鹏所说的那样:“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各项事业中的领导地位。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也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工作。这一点是做人大工作的同志丝毫也不能含糊的。目前党内和社会上有‘党大’还是‘法大’的争论。我意识到,要做好人大工作,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上说清楚二者之间的关系,按照宪法的规定来解决这场争论。”李鹏:《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7页,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
1702740089
1702740090 [64]西方式的法律思维方式并非如有些学者所言的那样,是完全可以无视国情差别的普适形式,其来源于西方,内中必然灌注着西方社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生发出的主导性价值观念,从一定意义上说它也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
1702740091
1702740092 [65]参见韩大元:《认真对待我国宪法文本》,载《清华法学》,2012(6),5~18页。
1702740093
1702740094 [66]这种“综合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体”不仅在内容上涵盖宪法典,还应包括其他内容。只是当时尚未用“看不见的宪法”概念来指称这个宪法部分。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一种前言》,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702740095
1702740096 [67]林来梵:《宪法的日偏食结构》,载《法学家茶座》第29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1702740097
1702740098 [68]同上。
1702740099
1702740100
1702740101
1702740102
1702740103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1702737416]
1702740104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第十章 关于所谓“更为妥当”的宪法序言
1702740105
1702740106 虽然本书也论及宪法序言是否必要的问题,但是遵循法教义学的研究路径即决定了本书无法得出宪法序言没有必要存在的颠覆性结论。然而这也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典的序言部分在内容安排上完全具有无可争议的妥当性。宪法身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与最高法,其中蕴含着匡正本国法秩序的最为重要的价值原理。由于我国宪法序言明确地表述了宪法的根本性决定之一,即国家根本任务,因而也分享了这种权威与荣耀。而学说上的努力则会从智识上促使人们就如下问题去反思并最终达成共识:国家根本任务在何种意义上可以称得上我国宪法中的根本法。
1702740107
1702740108 我国宪法序言开篇以大量的历史事实描述清晰地表明,从1840年到新中国成立的百余年时间里,中国完成了一个由衰落到再度崛起的“华丽蜕变”。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富强与人民幸福便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价值诉求。正是在这种历史情境之下,我国历部宪法均热衷于在序言中表述国家根本任务,企图以国家发展纲要统合各种社会力量,迅速摆脱国弱民穷的落后状态。这几乎成为任何后发起国家在型构本国宪法时共同遵循的逻辑。然而,如果将宪法序言中所表达的历史自豪感和现实使命感无限地予以夸大,那将会与宪法必须肩负的立宪主义规范使命之间产生难以消弭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在承认国家根本任务乃是宪法的根本性规定的前提下,仍然有必要将之放入我国宪法的整体脉络中来把握它的地位和作用。完整的国家理性不仅包括国家应该实现什么样的目标以及如何实现这些目标,还应该清楚地指明实现这些目标的目的是什么。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将国家根本任务视为国家目的(即国家存在的终极性理由)的下位概念,在价值序列上由国家目的统帅国家根本任务;另一方面,有必要在宪法正文中进一步明确国家根本任务具体化的程序与方式。唯有在上下两个方向上界定国家根本任务,才能真正地把握其在我国宪法体系中的内涵与限度。
[ 上一页 ]  [ :1.70274005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