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41480
基本法第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一部分,我们将“五十年不变”这五个字抠出来,只是就这五个字做文章。从语义上解读,并不意味着只要手边有字典,“五十年不变”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对“五十年不变”做语义的解读,只是我们思考的起点而已。
1702741481
1702741482
1.“五十年”
1702741483
1702741484
先看“五十年”。五十年是多久,在时间轴上占据多长的位格,往简单了说这甚至不成其为问题,科学的答案是50个365天。但在“五十年不变”这一表述中,确定了“五十年”有多长,只是第一步,紧接着还要明确两个问题:(1)不变的起算点从何时起;(2)“五十年”究竟是个确数,也即上述自然时间的50年,还是个概数,即“五十年”是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因此不仅50年,还包括了50年及其以后。到了这一步,死抠字眼已经无益,我们必须回到基本法起草的历史语境及其篇章结构去寻找线索。
1702741485
1702741486
“五十年不变”的起算点,应定在何时?虽然“五十年不变”的提法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基本定型,《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当日,邓小平就对撒切尔夫人谈到为什么是“五十年”的问题,(348)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断定“五十年”的起算点是联合声明签署时。归根到底,“五十年不变”是面向未来的,那么这个“未来”应始于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时。这是因为,“不变”,无论是作为宪制规范,还是政治承诺,其启动之前提恰恰要求更根本的宪制之变。换言之,如果不是接续某个宪制之变,不变的承诺既毫无意义,也无从理解。继续咬文嚼字,基本法规定的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既然资本主义制度已经成为“原有的”,一种没有基本法保驾护航就无从继续保持的社会制度,这就隐含着一种政治时间之断裂,只有香港历史掀开新的一页,才能让资本主义成为“原有的”,这样看,“不变”的起算点就一定是在1997年7月1日,即五星红旗在香港升起的历史时刻。(349)
1702741487
1702741488
最后,“五十年”到底是确数,还是概数?既然已确认“五十年”的起算点是1997年7月1日,如果这“五十年”就是简单的50个年头,2047年6月30日午夜就构成基本法时间的断点——当然,断点并不必然意味着断裂,也可能会有接续,即便单从逻辑上讲,也绝非如前述“港独”所鼓吹的:只要50年大限一过,香港就可以抛弃基本法之规约,无任何历史负担地自主决定香港向何处去。基本法没有任何条款表示它只管50年。若“五十年”只是不多不少的50年,语义的明确反而会导致现实政治的混乱,这么讲,“五十年”就很可能是一个概数,究其所指就是自香港回归起算的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1702741489
1702741490
而且,这不仅是由逻辑上反推可以支持的结论,至少还有如下三项理据来加持。第一,“五十年不变”的首次官方表述,见于《中英联合声明》时,还是“在五十年内不变”,(350)如果同之后在基本法内定型的“五十年不变”相比,很显然,前一种表述“在……内”是把不变的时段限定在2047年以内的,而“五十年不变”至少在语义上更开放,没有直接交待50年过后要怎么办,仅从这一线索做语义推演,五十年之后变还是不变,在基本法的文意上就没有说死,是一个面向未来保持开放的问题。考虑到基本法的表述是从“在五十年内不变”的基础上调整而来,这就是立法者当年的有意之举,代表着对“以内”的否定。第二,在中英双方就香港前途问题展开会谈前,中央政府在1982年初曾形成对香港的“十二条政策”,酝酿时,一个需予以明确的问题就是中央对港政策“长期不变”,这个长期究竟有多长。“开始时,有的人提出‘30年不变’,大家觉得30年还太短,主张50年。于是在新修改的十二条政策中,增加了很重要的一条规定:中国政府对香港的方针政策‘至少50年不改变’。”(351)这段往事也透露出一点,“五十年”从一开始就不是个确数,也不可能是个确数,只是30年太短,所以增加至“至少50年”。由是观之,从“长期不变“到“至少50年不改变”,再到“五十年不变”,虽然语言始终在微调,但其用心一也,“至少50年”作为桥梁,一方面是对长期有多长的现身说法,另一方面也能说明基本法内的“五十年”是个概数。最重要的是第三个线索,来自邓小平的论述。在什么是“五十年”这个问题上,邓小平同志的讲话并不隐微,在1988年6月的一次谈话中,他就指出:“五十年只是一个形象的讲法,五十年后也不会变。前五十年是不能变,五十年之后是不需要变。”(352)虽然有学者始终认为邓小平此处话中有话,不然为什么要在一句话里区分“不能变”和“不需要变”,但就我们这里所议,即如何理解“五十年”,这句话讲得再清楚不过了,无论是“不能变”还是“不需要变”,总之是50年过去后也不会变。“五十年”在基本法内是一个概数,包括了50年及其以后。2047年6月30日,只是基本法所预设的长期不变之时间进程内的普通节点而已,绝非如“港独”分子所鼓吹,“五十年不变”可以反推出50年之后的大变。
1702741491
1702741492
2.“不变”
1702741493
1702741494
“不变”指什么?在琢磨这两个字的含义时,不妨从最基本的前提开始思考,“没有什么会永垂不朽”——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有与时俱进的能力,如果完全封闭僵化,这样的法律反而不可能长久存在,在此意义上,立法者必须注意在稳定性(不变)和调适力(变)之间的平衡。由此即可推断,诚然“五十年不变”意味着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要予以保持,但“不变”不可能是完全的不变,况且人类也不可能通过写在纸面上的法条就锁死变动不居的现实政治,真要管得太死,不仅过度限定了中央政府基于“一国”而对香港的管治权,同时也和港人之“高度自治”有所冲突,因此不可能是完全不变,不是在香港回归那一刻就对现状完全“冻结”,且在冻结期内,抵御一切来自北京或香港本地的变革要求。完全不变,在逻辑上不可能,在现实中无法做到,也不符合基本法设定的民主框架。
1702741495
1702741496
不是完全不变,可不可能是绝对不变?也就是说,无论未来发生什么变动,“五十年不变”本身都不可变?说得再直接点,假设一个思维试验,如香港在未来发生了我们都不愿看到的动乱,“五十年不变”的承诺是否有可能提前收回?这个问题,在现实政治中复杂且敏感,但并不因此排除我们在此做严肃而审慎的探讨。在1987年4月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邓小平同志就讲过:“如果变成行动,要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怎么办?那就非干预不行。干预首先是香港行政机构要干预,并不一定要大陆的驻军出动。只有发生动乱、大动乱,驻军才会出动。但是总得干预嘛!”(353)“干预”,是一个动词/动作,作为在香港发生“动乱”甚至“大动乱”时的回应手段,从邓小平同志的表述可以看出,干预不仅是中央的权力,也是中央的职责(“非干预不行”)。当然,中央出手干预,哪怕是出动驻军的大干预,也不等于收回“五十年不变”的承诺,只要香港社会恢复稳定常态,干预也就随之中止,并不造成基本宪制的变动。但宪制设计必须考虑到最坏情况的发生,如邓小平所问,“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难道就不会出现吗?那个时候,北京过问不过问?”(354)
1702741497
1702741498
归根到底,基本法的基石在于“一国”,一国构成了基本法存续和实施的政治前提,这个前提不仅是不言自明的——基本法第一条就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既然如此,假若某种“大动乱”威胁到“一国”,是不是还要继续保持“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不犯井水”,(355)显然不可能如此僵化。林肯就讲过,现在也已成为美国宪法学的共识,宪法并不是一部“自杀契约”。(356)共同体的存续,无论从历史上还是逻辑上,都先于宪法文本的存在。基本法序言提到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第一个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假若某种“大动乱”威胁到国家统一,中央政府保留着对基本法宪制进行变动的主权,这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在什么条件下才可动手干预,这是一个政治判断问题,但无论如何,这种“干预”权是内在于基本法之结构的,它无需来自某个具体条款的明文授权,而是架构性的宪制权力。只要这一权力是正当存在的,那么“五十年不变”也就不会是绝对的不变。
1702741499
1702741500
总结本部分的讨论:首先,“五十年”是个概数,它所指的是自香港回归祖国、基本法实施之后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并不以自然时间的50年为限,因此并不意味着,当时间到达2047月6月30日,香港政治就进入某种自然状态,港人可以无历史负担地为香港未来进行“立宪”——这是对港人治港的恶意曲解,不是没头脑,就是不高兴!其次,“不变”是相对而言的,既不可能是完全的不变,也不是绝对的不变,基本法在文本、结构和立法意图上都规定了一种在连续性轨道上循序渐进的民主过程。
1702741501
1702741502
二、“五十年不变”的三种面孔
1702741503
1702741504
本部分在三重语境内分析“五十年不变”:首先是基于基本法的文本来解释“五十年不变”,在文本结构的语境内,“五十年不变”是作为宪法规范而存在的;其次是根据基本法起草前的历史文献来阐释“五十年不变”,在此历史语境内,这五个字是作为政治承诺而存在的;最终则回到中国宪制全局来把握“五十年不变”,也就是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五十年不变”。三重语境在以下的行文逻辑中是前后相继的,但它们彼此之间并非相互孤立,而始终表现为同一个实践的不同面向及其学理呈现。在此意义上,本部分的分析结构是三位一体的,三重语境和视角透视出“五十年不变”的三种面孔,由此最大程度地促进我们理解“一国两制”这种宪制安排的意义。
1702741505
1702741506
1.作为宪法规范
1702741507
1702741508
“五十年不变”出现在基本法第五条,是一个副词加动词的表达结构,什么是它所讲的“不变”,当然是香港在回归前“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民间曾用“马照跑、舞照跳”这种活色生香的表达概括社会生活在九七后的延续,但无论这种通俗易懂的讲法在回归预备阶段有多大的安定人心之功,用“跑马”和“跳舞”来概括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始终是肤浅的。但问题是,无论是第五条,还是整部基本法,都并未对什么是“资本主义”下具体定义。仅从基本法第五条,我们所能知道的就是,以深圳河为界,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和生活方式,井水河水,互不侵犯,两制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于一国之内“对峙”并共存。
1702741509
1702741510
但这仍未回答问题,只是原地踏步!我们应当根据基本法的文本来追问一个问题:既然不可能是完全不变,不变若要有现实之规范力,那就必须确定到底什么是不能变的,即“不变”这两个字在基本法内控制了哪些条款,或者说,哪些内容属于长期不变的范围?在隔离出“不变”之后,余下的就是可由政治轨道加以改变的——以权力之根据来划分,可变的又分为两种路径和机制,一种是港人治港的自治政治,另一种是中央在一国框架内所固有的宪制性权力。而中央权力又可做进一步的细分,包括:(1)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修改基本法的权力;(2)中央政府在授权高度自治后仍保留的主权权力,其中既有具体特指的国防和外交权,但又不限于此,比如说,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对列入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就意味着这部全国性法律也要在香港实施,两制要让位于一国;(3)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享有的解释权,只要释法机制运转起来,则即便文本不易一字,基本法仍可做到与时俱进,解释就包含着决定,这一点没必要避讳。而对于我们而言,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不变”的范围,至于可变的又是因何及如何变,究竟是授予港人的自治权,还是中央保留的宪制权,暂且搁置不论。
1702741511
1702741512
回答“不变”的问题,要将基本法全部条款贯通起来解读。在整体视野内,第一百五十九条同第五条的关联就显示出来。该条共四款,是对基本法修改权和修改程序的规定。有趣的是,该条在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了基本法的修改权及程序后,还在第四款规定了修改权的限度,“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如果考虑到宪法作为基本法的规范根据,(357)并未承认修宪权的限度(按照宪法第六十四条对修宪的规定,符合程序,任何条款都是可以修改的,至少没有明文列举不可修改之条款),那么这里的第四款就更有匠心独具之处了,可以说是基本法有别于国家宪制传统的伏笔,是对全国人大依法修改基本法之权力所设定的内容限度。根据这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不可改的,也就是说,如果对基本法的修改同这些方针政策相抵触,那么修正案即便程序正当,也不可生效。
1702741513
1702741514
到此为止,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判断,在将第五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放在一起解读后,在相当长历史时期不可改变的,甚至是通过基本法修改程序也无权改变的,是“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那么此条所指的“基本方针政策”到底是什么?既然基本法文本用了“既定的”,这些被称为基本的方针政策,当然就是先于基本法起草即已得到确定的,甚至可以说,基本法之制定,正是为了确保这些方针政策在香港回归后可以不走样,不变形,得到忠实执行。这一判断,不只是我们在这里的逻辑推演,基本法序言也是如此宣告的:特制定基本法……“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于是又回到这个问题,到哪里去寻找这些在基本法中被称为“既定的”,先于基本法而成型的基本方针政策呢?好在基本法序言接着就有明文指引,“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1702741515
1702741516
现在要将《中英联合声明》纳入视野了,翻看这份文件,这些由我国政府所声明的对港基本方针政策,是列举在第三条的。该条共十二项,而且联合声明另附“附件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这就非常清楚了,由联合声明第三条所载的各项基本方针政策,就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所指称的“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因为这些方针政策先于基本法而成型,故而是“既定的”。
1702741517
1702741518
不止这些文本结构的论证,还有一处细节也能确证上面的论断。《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在前十一项列举了对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后,第十二项作为执行条款声明如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这是“五十年”在联合声明中仅有的一次出现,连同这三个字若干年后在基本法第五条再次现身,无论基本法起草者是否自觉意识到这一点,文本之间的勾连至少隐含地表明,只有“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才能“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在此意义上,“五十年”这三个字就像是隐形的桥梁,勾连起联合声明所载的“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基本法所指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1702741519
1702741520
综上,我们可以探知“五十年不变”作为宪法规范的意义所在,它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全国人大基本法修改权的限定。理解这一点需要我们把基本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勾连起第五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及序言,再从外部引入《中英联合声明》的相关条款,最终“五十年不变”这个表达所控制的范围就是“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而“不变”的规范意义就是要限制全国人大对基本法的修改权。换言之,“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是不能变的,不可通过修改基本法来改变这些方针政策。这种历时而不变的政治,很大程度上构成了起草基本法的初心和原旨,而所有变的政治,无论是来自北京的常规性管治(甚至包括邓小平设想的“动乱”发生时的“干预”),还是生发于香港本土的自治,都是接续在这种不变的政治之后的,否则即为无本之木。
1702741521
1702741522
2.作为政治承诺
1702741523
1702741524
1984年12月19日,《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当日,邓小平会见撒切尔夫人的谈话收入《邓小平文选》,标题就是《中国是信守诺言的》。(358)直至1988年,邓小平在会见海外友人时还在强调:“对香港的政策,我们承诺了一九九七年以后五十年不变,这个承诺是郑重的……这不是信口开河。”(359)解读邓小平这一时期的谈话,可以看到,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同志所传达出的信息就是“五十年不变”是一项“承诺”——郑重的承诺,不是信口开河!
1702741525
1702741526
什么是“承诺”?人生意义上的承诺,最为我们所熟悉的莫过于一句电影台词:“如果要给这份爱加一个期限,我希望是一万年。”(360)这告诉我们,要在时间流动的维度内理解承诺。首先,承诺是事先做出的,是在时点A做出针对未来时段B的意思表示,是预先确定的对未来行为的约束;也因此,承诺是面向未来的,如西方政治理论中老生常谈的“尤利西斯的自缚”,尤利西斯预见到自己在经过女妖塞壬的海域时会受到歌声的诱惑,因此提前让船员将他绑在桅杆上,用蜜蜡封住他的耳朵,也就是在自己尚且理性的清醒时分,自缚手脚,以避免未来的自我毁灭;最后,承诺,至少是人世间的承诺,往往都是附有期限的,不可能是此恨绵绵“无绝期”,而是要给爱加一个期限,即便是“一万年”,也是“有时尽”的天长地久。但问题是,虽然邓小平同志已经开诚布公,将“五十年不变”界定为郑重的承诺,但“承诺”是不是宪法学的概念,能不能成为宪法分析的工具,尤其是在研讨基本法时得心应手的学术概念,仍有待讨论。
1702741527
1702741528
关于“承诺”作为一个宪法概念,鲁本菲尔德教授进行了系统的论述。(361)以美国宪法的历史和实践为材料,鲁本菲尔德搭建起了宪法承诺的分析框架:立法,尤其是民主的立宪,就是要将人民的承诺写入宪法内,而所谓立宪政治,就是要求政治生活遵循在历史上凝聚成文的政治承诺,即便当下多数人的意愿和这些先定承诺有所冲突。在此框架内,宪制承诺犹如历史编织出的紧身衣,束缚着民众意愿的即时表达,要更替或否定历史上人民登场所订立的承诺,只有呼唤人民重新出场,而在此之前,宪法承诺就构成了政治生活的规矩。立宪政治在此意义上是反当下的,通过这种对众意波动的制约,它要构筑起一种历时而自治的政治过程。“美国的宪制,就是人民做主的政治民族的自治实践,它首先订立本民族历时不变的承诺,并在之后加以遵循”,在鲁本菲尔德看来,基于历史上形成的承诺来安排一个民族的政治生活,而不是以随时随波逐流的民众意见为治理指标,这才是真实的自治,它要求以“过往自我订立的承诺”(self-given commitments laid down in the past)作为“面向未来的法律”(law for the future)。(362)那么在这种宪法承诺理论的框架内,我们应当怎么来理解“五十年不变”呢?
1702741529
[
上一页 ]
[ :1.7027414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