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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14 到此为止,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判断,在将第五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放在一起解读后,在相当长历史时期不可改变的,甚至是通过基本法修改程序也无权改变的,是“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那么此条所指的“基本方针政策”到底是什么?既然基本法文本用了“既定的”,这些被称为基本的方针政策,当然就是先于基本法起草即已得到确定的,甚至可以说,基本法之制定,正是为了确保这些方针政策在香港回归后可以不走样,不变形,得到忠实执行。这一判断,不只是我们在这里的逻辑推演,基本法序言也是如此宣告的:特制定基本法……“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于是又回到这个问题,到哪里去寻找这些在基本法中被称为“既定的”,先于基本法而成型的基本方针政策呢?好在基本法序言接着就有明文指引,“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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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16 现在要将《中英联合声明》纳入视野了,翻看这份文件,这些由我国政府所声明的对港基本方针政策,是列举在第三条的。该条共十二项,而且联合声明另附“附件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这就非常清楚了,由联合声明第三条所载的各项基本方针政策,就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所指称的“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因为这些方针政策先于基本法而成型,故而是“既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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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18 不止这些文本结构的论证,还有一处细节也能确证上面的论断。《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在前十一项列举了对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后,第十二项作为执行条款声明如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这是“五十年”在联合声明中仅有的一次出现,连同这三个字若干年后在基本法第五条再次现身,无论基本法起草者是否自觉意识到这一点,文本之间的勾连至少隐含地表明,只有“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才能“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在此意义上,“五十年”这三个字就像是隐形的桥梁,勾连起联合声明所载的“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基本法所指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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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20 综上,我们可以探知“五十年不变”作为宪法规范的意义所在,它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全国人大基本法修改权的限定。理解这一点需要我们把基本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勾连起第五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及序言,再从外部引入《中英联合声明》的相关条款,最终“五十年不变”这个表达所控制的范围就是“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而“不变”的规范意义就是要限制全国人大对基本法的修改权。换言之,“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是不能变的,不可通过修改基本法来改变这些方针政策。这种历时而不变的政治,很大程度上构成了起草基本法的初心和原旨,而所有变的政治,无论是来自北京的常规性管治(甚至包括邓小平设想的“动乱”发生时的“干预”),还是生发于香港本土的自治,都是接续在这种不变的政治之后的,否则即为无本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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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22 2.作为政治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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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24 1984年12月19日,《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当日,邓小平会见撒切尔夫人的谈话收入《邓小平文选》,标题就是《中国是信守诺言的》。(358)直至1988年,邓小平在会见海外友人时还在强调:“对香港的政策,我们承诺了一九九七年以后五十年不变,这个承诺是郑重的……这不是信口开河。”(359)解读邓小平这一时期的谈话,可以看到,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同志所传达出的信息就是“五十年不变”是一项“承诺”——郑重的承诺,不是信口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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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26 什么是“承诺”?人生意义上的承诺,最为我们所熟悉的莫过于一句电影台词:“如果要给这份爱加一个期限,我希望是一万年。”(360)这告诉我们,要在时间流动的维度内理解承诺。首先,承诺是事先做出的,是在时点A做出针对未来时段B的意思表示,是预先确定的对未来行为的约束;也因此,承诺是面向未来的,如西方政治理论中老生常谈的“尤利西斯的自缚”,尤利西斯预见到自己在经过女妖塞壬的海域时会受到歌声的诱惑,因此提前让船员将他绑在桅杆上,用蜜蜡封住他的耳朵,也就是在自己尚且理性的清醒时分,自缚手脚,以避免未来的自我毁灭;最后,承诺,至少是人世间的承诺,往往都是附有期限的,不可能是此恨绵绵“无绝期”,而是要给爱加一个期限,即便是“一万年”,也是“有时尽”的天长地久。但问题是,虽然邓小平同志已经开诚布公,将“五十年不变”界定为郑重的承诺,但“承诺”是不是宪法学的概念,能不能成为宪法分析的工具,尤其是在研讨基本法时得心应手的学术概念,仍有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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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28 关于“承诺”作为一个宪法概念,鲁本菲尔德教授进行了系统的论述。(361)以美国宪法的历史和实践为材料,鲁本菲尔德搭建起了宪法承诺的分析框架:立法,尤其是民主的立宪,就是要将人民的承诺写入宪法内,而所谓立宪政治,就是要求政治生活遵循在历史上凝聚成文的政治承诺,即便当下多数人的意愿和这些先定承诺有所冲突。在此框架内,宪制承诺犹如历史编织出的紧身衣,束缚着民众意愿的即时表达,要更替或否定历史上人民登场所订立的承诺,只有呼唤人民重新出场,而在此之前,宪法承诺就构成了政治生活的规矩。立宪政治在此意义上是反当下的,通过这种对众意波动的制约,它要构筑起一种历时而自治的政治过程。“美国的宪制,就是人民做主的政治民族的自治实践,它首先订立本民族历时不变的承诺,并在之后加以遵循”,在鲁本菲尔德看来,基于历史上形成的承诺来安排一个民族的政治生活,而不是以随时随波逐流的民众意见为治理指标,这才是真实的自治,它要求以“过往自我订立的承诺”(self-given commitments laid down in the past)作为“面向未来的法律”(law for the future)。(362)那么在这种宪法承诺理论的框架内,我们应当怎么来理解“五十年不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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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30 首先,为什么要提出“五十年不变”的承诺,尤其是在面对来自国境外的宾客及香港人士时要反复强调,“我们说这个话是算数的”;(363)“泱泱大国”、“作为一个大国有自己的尊严”、要“讲信义”;(364)“中国是信守自己的诺言的”?(365)如邓小平同志亲口所言,当然是“为了安定香港的人心”。(366)在谈到“不变”之承诺及其所保证的制度延续性时,我们不可忘记,在不变之承诺生效前埋伏着一个更大的“变”。1984年国庆,邓小平同志告诫前来观礼的港澳同胞不要盲目怕变:“中国收回香港不就是一种变吗。”(367)确实,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本身就是宪制之变,是对延续百年的政治格局的否定。所谓“硬币上那尊荣,变烈士铜像”,唱的就是主权移交的旋律。当然,值得思考的是,这一场宪制之变首先是用保守主义的话语表达出来的:是香港回归祖国,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在这种叙事中,自1840年开始的英占状态,只是中国香港的一页终究要掀篇的黑暗历史——甚至英国人也认为香港只是“借来的时间,借来的空间”,既然是借,就总有交还出去的一天。(368)但即便是在这种以恢复为基调的叙事内,当五星红旗在香港会展中心升起时,历史显然翻开新的一页,基本法开始实施,香港的新宪制秩序也自此开启。深圳河以北,内地也有一首曾家喻户晓的歌曲,“一九九七快点到吧,我就可以去香港”,(369)这是中国生活在社会主义制度内的十亿人口对1997年的期盼,唱出了对资本主义“花花世界”的想象。这种以1997年作为香港乃至中华民族历史之新起点的社会心态,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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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32 “‘一国两制’就是大变”,(370)面对着1997年的宪制之变,回到香港前途悬而未定的20世纪80年代初,九七问题成为香港民众心里的头等大事。“灯光里飞驰,失意的孩子,请看一眼这个光辉都市;再奔驰,心里猜疑,恐怕这个璀璨都市,光辉到此”,这种九七情结的歌曲当年比比皆是。此一时彼一时,回到中英双方就香港问题进行谈判的历史时期,深圳河一水之隔,内地和香港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可同日而语,在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上的差异也泾渭分明,香港人当时的惶恐可想而知。某些历史细节也能证明这一点,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九七大限迫近,是英国人首先到北京“投石问路”。(371)1982年9月,面对前来试探中方底线的撒切尔夫人,邓小平从容不迫地给出一个不容置疑的判断:“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372)更有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此次会谈结束之后,撒切尔夫人走出人民大会堂,回答香港记者提问时一时出神,竟跌倒在台阶上,膝盖着地——这个镜头在香港电视上反复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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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34 “五十年不变”作为郑重的政治承诺,出发点是要安定港人之心,也正因人心大过天,是最大的政治,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邓小平作为最高领导人要三番五次地对这五个字详加阐释。做出“五十年不变”之承诺,并用基本法将国家对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固定下来,让香港人相信九七之后马照跑,舞照跳,香港可以保持繁荣和稳定,这就是“五十年不变”在20世纪80年代的政治意义。有了“五十年不变”的承诺,就是在回归后将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护起来,既防止内地社会主义的河水冲决了香港资本主义的井水,同时也限定了港人高度自治的范围——凡是承诺不变的,都不可以因一时冲动所纠集起的民众意见而更替。桑斯坦曾这样概括宪法承诺的功能:“宪法写入先定承诺,用意就是要去克服集体的短视或意志脆弱。”(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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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36 站在原旨主义的立场,宪法就是要通过先定承诺去拒腐防变,用立宪者的决断去克服子孙后代的“腐”和“变”。(374)这样看,凡属宪制承诺,就不可能仅限于某个短促的历史阶段,必须能历时而存续,“五十年”从语义上就鲜活地表达出承诺必须要长远。但多长才算长,永远是相对而言的,50年的时间,在一个人的生命历程中可以说是走过漫长岁月,但在地球往事的历史中却不过短暂一瞬。在宪法意义上,承诺如要成立,就要有能力超越立宪者个人的政治生命,表现为立宪者这一代对子孙后世的立法约束。也就是说,宪制承诺在时间维度上是要能跨越代际的。绝非巧合的是,邓小平同志也是从跨代际的角度来阐释“五十年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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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38 邓小平最频繁解释何为及为何“五十年不变”,是在1984年。那年国庆,在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团时,素有“钢铁公司”之称的邓小平显得有些儿女情长:“就我个人来说,我愿意活到一九九七年,亲眼看到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375)邓小平同志最终还是未能实现这个愿望,他在香港回归祖国的半年前逝世,但在此我们要追问的是,即便只按字面意思来理解,“五十年不变”的承诺也要管到2047年,远远超出了邓小平及当时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生命周期,因此当承诺“五十年不变”时,邓小平同志不只是代表活着的这代人立誓,还要为子孙后世确立不可轻易逾越的法度。就在表达了活到香港回归的意愿后,邓小平同志随即对这种承诺的跨代际做了具体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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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40 现在有些人就是担心我们这些人不在了,政策会变。感谢大家对我们这些老头子的信任。今天我要告诉大家,我们的政策不会变,谁也变不了……我们在协议中说五十年不变,就是五十年不变。我们这一代不会变,下一代也不会变。到了五十年以后,大陆发展起来了,那时还会小里小气地处理这些问题吗?所以不要担心变,变不了。(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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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42 在这段谈话中,邓小平始终是在跨代际的视域内来承诺“五十年不变”的,如他所讲,即便“我们这些老头子”不在了,政策也不会变,“我们这一代不会变,下一代也不会变”。从舶来西方的宪法承诺概念到中国领导人的政治言行,其中的契合显然不是巧合。邓小平同志做出这些极具宪制意义的判断,是为了做事,做成大事,香港问题在他手中是不容有失的,有失就会成为“李鸿章”。(377)这种西方理论和中国政治实践之间的“暗合”应该让宪法学者有所警醒,必须在本国政治领导人的言与行中去发现共同体的宪制,而且任何长期存在的大型共同体,其宪制运转在各美其美的基础上必定存在着美美与共之处。伟大的立宪者都怀有开阔且纵深的历史感及由此而生的政治责任感,(378)同样是在香港问题上,毛泽东晚年在会见英国前首相时也讲过:“都成了历史了。你们剩下一个香港问题。我们现在也不谈。到时候怎么办,我们再商量吧。是年轻一代人的事情了。”(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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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44 立宪政治的复杂也就在这里,一方面,立宪当然是为子孙后世订立他们不可逾越的法度,但另一方面,立宪也不能搞“两个凡是”,要充分相信后来人有他们自己的智慧、意志和运气,要让每一代人在宪制承诺构筑起来的政治框架内有充分的自治权,如毛泽东所言“是年轻一代人的事情了”,也如邓小平在1984年谈到钓鱼岛问题时所讲的,“这个问题可以把它放一下,也许下一代人比我们更聪明些”。(380)别忘记邓小平倡导的“不争论”,如果我们意识到“不争论”的实践智慧仍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及我国宪法的政治前提之下,那么这种在不变的根本法和变动的政治之间的复杂辩证关系,可以说是理解共和国宪制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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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46 回到“五十年不变”作为一种宪制承诺,还有两个问题要追问。首先是基于政治实效的发问:为什么邓小平可以做出管“五十年”的承诺?为什么香港人、全体中国人乃至全世界都相信这位及这些“老头子”的话?50年之后,“我们这些人不在了”,为什么他们所做出的承诺及由此所构筑的政治保险仍有现实的约束力?其次是基于政治正当性的追问:无可否认,“五十年不变”是对港人之高度自治权的高度限制,那么这种对自治的设限为什么会被认为是民主且正当的呢?接下来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留给文章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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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48 “五十年不变”何以可能,对于这一首先见于领导人口头、之后才由基本法予以确认的承诺,为何利益相关方始终报以最大程度的信任?当邓小平说两制并存要“五十年”不变时,没有人质疑他的话,不仅相信他说话算数,不会“刚刚听到望到便更改”,(381)而且断定他的话能算数,哪怕他不可能活到2047年。说到底,我们必须追问“一国两制”这种宪制安排何以长存。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么思考只是庸人自扰,为什么不能长存呢?但如此发问只能表明观察者还是事后诸葛亮,我们不能因为“一国两制”成功运转了20年,也势必能延续更久,就忘记这种宪制安排不仅来自慎思和选择,还根源于偶然与强力,是在一个时间当口从逼仄现实中找到的出路。邓小平在1984年讲,“一国两制”“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从实际出发,是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382)这里的“从实际出发”及“充分照顾”历史和现实,只不过是不得不然(law of necessities)的另一种表达而已,邓小平同志自己也在不经意之间讲过,“总要从死胡同里找个出路”。(383)当然逼出来的出路未必就走不通,未必就是崎岖的羊肠小道,也有可能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但无论怎么讲,“一国两制”都是实践中的宪制难题。如何在一国之内包容两制,不光是井水不犯河水式的并存,两制之间到底要维系什么样的关系才能长期共存,站在1984年,即便是邓小平这样的伟人也无法给出完整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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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50 “一国两制”之难,如果同美国早期宪法实践加以对比,顿时可以看得更真切。“‘自我分裂的房屋,不可能站立起来’,我相信,这个政府不可能永远一半奴隶制,另一半自由制地持续下去……它将会变成要么全部是奴隶制,要么全部是自由制”,(384)这是林肯在1858年经典演讲《分裂之屋》中的核心判断,短短几句话概括出了美国面对的宪制难题。1787年的立宪者,为他们的子孙后代确立了“一国两制”的宪制安排:北方自由制,南方奴隶制。到林肯发表《分裂之屋》演说时,这种在一国内两制相杀的局面已延续了70年,为什么到了1858年,林肯会认为这种“一国两制”的政治不可能长存,最终——可能就在不远的将来,不是北方吞并南方,就是南方压倒北方,“自我分裂的房屋,不可能站立起来”?这就是问题:比较林肯和邓小平的政治判断,为什么美国的“一国两制”最终要定于一,而我们的“一国两制”构架却能维持长期不变呢?应当承认,如此简单地进行中美之间的比较,遮蔽了真实的历史语境,甚至连问题都算不上严肃的学术设问,所以以下的讨论不是为了探求答案,只是接入美国宪法的某些背景,打开此前被忽视的某些面向,拓展我们对本国宪制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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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52 两相比较首先可看出,美国的“两制”在一国之内始终是等量齐观的,大致归结为南北问题;不仅如此,在美国建国宪法秩序内,甚至连国家的存续都取决于两制之间的势力均衡可否得到维系。而我国宪法框架内的“两制”,是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的关系。香港在回归后保留资本主义制度,但只是特别行政区。既然有特别,当然就有一般。这个相较于香港特区的“一般”,就是有着十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地。面对撒切尔夫人,邓小平同志就阐释过这种主流和支流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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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54 “一国两制”除了资本主义,还有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的主体、十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主体地区是十亿人口,台湾是近两千万,香港是五百五十万,这就有个十亿同两千万和五百五十万的关系问题。主体是很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是在十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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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56 这段话很清楚地表明了两制在一国内的关系:在法律上未必有等差,但在现实政治和国家发展战略中却有主次之分。两制之间虽然“和平共处”,(386)但借用著名的井水河水论,(387)资本主义始终是“小地区”和“小范围”内的存在,无论香港抑或澳门,都是特别行政区之“井水”,而中国的主体,也即十亿人口的内地是实行社会主义的,是为“河水”。两制在一国内的实力差异,是中美宪制的第一个重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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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58 进一步观察,第二个区别也不难发现。美国的两制,即自由制和奴隶制,是相互敌对的,奴隶制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完全站在现代性的对立面。这两种正邪立判的社会制度,又以南北之间的地域分割共存在一个政治民族内,整个共同体的存续甚至也要指望着动辄就会倾覆的势力均衡,最终的结局也只能如林肯所言,两制迟早要并为一制。而在我国宪法的框架内,两制之间诚然有区别,否则“五十年不变”的承诺也就不需要了,但即便有别,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仍是走向现代化的不同发展道路。也是在1984年,邓小平在另一场合指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388)同国家计委负责同志的谈话时,邓小平给出了更有所指的判断:“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389)从以上这些论断可以看到,至少在20世纪80年代国内国际局势背景下,邓小平同志的基调是两种制度在对立中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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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60 事实上,没有这种战略思维及对和平和发展作为时代主题的判断,也不会有“一国两制”构想的落地。1984年是农历鼠年,邓小平在春节前后视察深圳经济特区,返京后特别提到蛇口工业区令他印象深刻的口号“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390)也是在这次南方视察后,中央迅速做出开放大连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的决策。不夸张的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如何取资本主义之所长同时避其所短,是邓小平在1984年前后思考的重大问题。正是在这个特定的时间关头,香港问题摆在邓小平面前,才因此有了“一国两制”这一发端于台湾问题的设想首先被运用在香港的创举。也正是因为香港当时相对于社会主义一盘棋所具有的空前历史地位,才有了邓小平“五十年不变”的承诺,以及这句现在经常为我们忽略的判断:“我们相信,在小范围内允许资本主义存在,更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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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1562 不仅是两制之间实力有差,性质有别,还有基于此所造成的如何处理两制之间关系的宪制架构问题。在美国内战前,如何控制南北之间的制度冲突,构成了美国宪制的根本问题,说得更准确些,南北之间围绕着奴隶制问题在主权归属上的斗争构成了美国早期宪制。如林肯就职总统后的历史进程所表明,南北之间一旦因两制的冲突而决裂,那个由宪法所聚合的国家也就分裂了,真正让美国重新统一的,是战场上的血与火。如此说来,在美国的“一国两制”时代,是两制构建并构成了一国——这个自号为“合众国”的国家。但在我国宪法框架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制却并非如此,无论基本法、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建制、甚至连同“一国两制”的构架,其正当性都来自1982年宪法的普通一条,也即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在我国宪制架构中,一国是两制的前提,无一国,两制也就无从谈起。按照邓小平同志所言,资本主义制度在香港是“五十年不变”,而社会主义制度在国家主体部分则是“最大的不变”,是十亿人口大陆的“永远不会改变”。(391)就此而言,香港问题再大,也只是中国香港的问题。不可能超越一国来谈两制,只要国家整体的宪制保持不变并维系正常运转,则两制之间的具体关系怎么安排,都可以回到宪法及基本法找寻答案,并不需要打破宪法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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