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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60 (166)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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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62 (167) 我在这里的浅(shallow)和窄(narrow)借用了桑斯坦关于美国最高法院司法最小主义的模型,参见Cass Sunstein,One Case at a Time:Judicial Minimalism on the Supreme Cour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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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64 (168) 以上五处引文分别出自《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的第78页、第113页、第118页、第174页、第258-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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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66 (169)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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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68 (170)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3—374页。还应指出,邓小平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韩国学者郑在浩就在其研究改革时代中国农村去集体化的专著中记录下这一过程,他将省级单位在这一过程中的行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改革先锋,以安徽省为代表,第二种是改革的顺应者,以山东省为代表,第三种就是改革的抵制者,则是以黑龙江省为代表的。参见Jae Ho Chung,Central Control and Local Discretion in China:Leadership and Implementation during Post-Mao Decollectiviz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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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70 (171)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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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72 (172) William Hinton,The Great Reversal:The Privatization of China,1978-1989,Monthly Review Press,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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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74 (173)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77—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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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76 (174) “虽然邓对于国家的发展方向有一个总体概念,但在他头脑里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计划。他进行的改革往往需要做出大幅调整,以应对先前的计划措施所产生的交互压力。实际上,邓的天赋与其说在于他对必要的措施的预见能力,不如说在于他非凡的政治技巧。”参见[美]李侃如《治理中国:从革命到改革》,胡国成、赵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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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78 (175) 张千帆:《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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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80 (176)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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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82 (177) 例如参见陈秉安《大逃港》,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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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84 (178) 参见[美]傅高义《先行一步:改革中的广东》,凌可丰、丁安华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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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86 (179)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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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88 (180) 傅高义:《邓小平时代》,第5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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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90 (181) 关于西部大开发这一宪法性决策的过程,可参见曾培炎《西部大开发决策回顾》,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新华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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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92 (182) 美国历史学家乔治·弗里德里克森就曾这样来形容过林肯,参见George Fredrickson,Big Enough to Be Inconsistent:Abraham Lincoln Confronts Slavery and Ra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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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94 (183) 正文中所述学者的观点,可分别参见潘维、玛雅主编《人民共和国六十年与中国模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278—283页,第273—278页;张千帆:《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德]韩博天:《中国经济腾飞中的分级制政策试验》,《开放时代》2008年第5期;《通过试验制定政策:中国独具特色的经验》,《当代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3期;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年;冯兴元:《地方政府竞争》,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姚洋:《作为制度创新过程的经济改革》,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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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96 (184) See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Expanded Editio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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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098 (185) “这个总结宜粗不宜细,总结过去是为了引导大家团结一致向前看。争取在决议通过以后,党内、人民中间思想得到明确,认识得到一致,历史上重大问题的议论到此基本结束。”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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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100 (186)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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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102 (187) Sunstein,Legal Reasoning and Political Conflict;Cass Sunstein,“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reements,”Harvard Law Review,vol.108,pp.1733-177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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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104 (188) 现代宪法学往往只设定国家统一和国家分裂两种结果性状态,这种非此即彼的对比实际上是在预设,一个政治共同体要么是处于分裂、内战或生存危机的“例外状态”,要么就是国家统一的常规政治,而基本上忽略了政治整合这样一个过程性的概念。在我看来,宪法学者其实无须自问自答地讨论我们到底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宪法时代,政治整合和国家建设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宪法历史不可能终结在任何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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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106 (189)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分歧在现实政治中不重要,也不是说它在宪法理论中不重要,只是说在此处的论证中不构成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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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108 (190) 在此意义上,我们或许可以从理论上区分四种政治议题,第一种是在制宪时即已取得高度共识的议题;第二种是在制宪时无法形成共识,但又不可能回避,因此只有在宪法文本内做模糊化的表述;第三种是可以留待时间和未来解决的议题;第四种则是不需进入宪法决策过程的常规政治问题。一个富有启发性的分类,即宪法审议的层次(levels of constitutional deliberation),可以参见Keith Whittington,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Divided Powers and Constitutional Meaning,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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