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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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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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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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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40.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孩子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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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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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和妻子程某于2006年12月份结婚,2010年两人的儿子出生,婚后本该幸福的小家庭却因妻子程某的病逝而画上句号,而老程夫妇也因独女的逝去痛苦不已。由于在程某生病期间,范某和老程夫妇因为种种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妻子去世后,范某就以各种理由拒绝二老对外孙的探视。由于见外孙一面难如登天,老程夫妇坐不住了,2015年他们将范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自己享有“探孙权”。最终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判决他们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可以每月探望孙子一次,被告范某在老人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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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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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子女离婚或者不幸离世之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会产生探望的需求,即隔代探望问题。由于女婿或儿媳往往要再婚,孩子也会跟随进入新的家庭,当老人探望时,女婿或儿媳会觉得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经常以各种理由进行阻碍,甚至直接拒绝老人的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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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仅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享有探望权,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这是因为探望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利,具有专属性,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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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中国传统伦理中,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或一方的去世而消灭。孙辈承载的甚至是整个家族的未来和希望,通常情况下,祖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孙子女。因此,这种隔代探望的情感需求关乎人伦,祖父母的探望权同样应当受到保护。隔代探望不仅能促进与孙子女的情感交流,减轻生活的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而且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的意义,有助于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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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判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探望的权利,但也没有明确排斥或禁止。所以,法院一般会支持隔代探望的请求,其法律依据一般是两个:(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条的“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第8条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的规定。媒体甚至还报道过法院支持跨国隔代探望的案例,不同地方对隔代探望权纠纷的判决不尽相同,但都会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在探望时间上有的判决一个月探望一次,有的是利用寒暑假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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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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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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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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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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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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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41.成年子女上大学期间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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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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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与栗女士婚后生育一女刘某。2010年,栗女士去世,刘某由外婆照顾,刘先生定期支付抚养费。2015年,刘某年满18岁,并于当年顺利进入一所大学深造,而刘先生也已到了退休年龄。刘先生认为,女儿已经成年,而自己年老多病,每月3000多元的退休金只能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因此不再为刘某提供经济资助。刘某遂以因求学而不能独立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刘先生支付抚养费至完成学业。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刘某已年满18周岁,作为在校本科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完成学业,刘先生已没有抚养刘某的义务,因此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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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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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虽然大学教育已经普及,但高等教育的费用却不断上涨。对于大多数在校大学生而言,面对越来越贵的学费、日渐高涨的消费支出,以及严峻的就业形势,要求他们找到一份既能维持基本生活,又能应付高昂学费和生活费用的兼职工作,难度的确很大。因此,生活中上大学的子女起诉离异父母要求增加抚养费标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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