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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我想起了苏格拉底在接受死刑判决前的自我辩解中说:我的朋友,如果你认为一个宝贵的生命应该花费时间掂量他的生死前景,你就搞错了。无论做什么,他仅有一事需考虑,即做的是对还是错,像个好人还是坏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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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大儒朱熹也说:“民无食必死,然死者人之所必不免。无信则虽生而无以自立,不若死之为安。”也许,这才是真正的祖宗教导,而一切的诡诈与欺骗才是真正的违背祖训。但问题是,我们有多少人会选择成为《黑羊》中那个孤独寄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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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我们无法找到一个为之而死的信念,我们也不可能拥有一种信念为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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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老师,我想告诉我的学生:我们应当以何种信念作为我们人生以及学术的动力,这是每一个以学术为志业的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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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罗梦婕:“日本京都大学首次因学术不端取消一博士学位”,红星新闻,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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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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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 “孝子”能否逾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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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法律是以什么标准做出最终判断的?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还是网络舆论和道德谴责?其实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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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5日,陕西省汉中市新集镇的一个小山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当地村民71岁的王自新,及他的次子王校军和三子王正军被同村的张扣扣先后杀害,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被称为“2·15”汉中新集杀人案。而这起惨案的起因是张扣扣曾亲眼看见自己的母亲被王家人用木棒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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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1996年的8月,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在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就起了争执,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和汪秀萍发生厮打。其间王正军捡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秀萍倒地后于当晚22时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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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原告人张福如,也就是张扣扣的父亲,要求被告人王正军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人民币。但被告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最后,由于案发时王正军不满18周岁,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一次性偿付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人民币。而被告王正军在3年后提前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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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近22年,汪秀萍的儿子张扣扣长大成人,2018年2月15日,他发现王正军在家过年,便购买作案工具伺机报复。他易装尾随上山祭祖的王家人,在其返回途中,持单刃刀捅刺王正军,持刀追上并捅刺王校军,随后入王自新家院子捅刺王自新,将3人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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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后来在采访时对记者说:“我妈被打倒时,我跪在地上,把她抱在怀里,拼命地叫,她鼻子里、嘴里喷流出血来,妈妈流着泪,就断气了。”在张扣扣眼里,杀人就该偿命,但凶手却没得到他觉得应有的惩罚。后来,在张扣扣终审被判死刑的时候,舆论当中呈现出了大批同情甚至支持他的声音,认为他替母报仇,罪不至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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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就特别典型,凸显出了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的冲突。从法律判断的角度来说张扣扣蓄意杀人,应该判处死刑;而民众的同情和“为母报仇天经地义”的呼声就是对张扣扣案的道德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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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张扣扣为母报仇不该重判的呼声如此之高,是不是法律的判断有误呢?这涉及法律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在定罪量刑中法律判断要优于道德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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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判断要优于道德判断呢?这背后的根本原因有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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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们必须承认人们个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许多隐秘的事情我们并不知晓,比如,一个年轻女孩未婚生子,每天抱着一个孩子去上班,同事都对她指指点点,但其实是这位女孩被强暴后怀孕,觉得孩子是无辜的生命,所以决定生下来。如果你知道这个隐情,你还会指责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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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一定是片面的。凭借个体对正义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义很有可能出现可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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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复杂的社会并不是黑白分明,非此即彼的,有时善与善之间也会发生冲突。比如中国有一个千年难题:母亲和妻子两人同时掉下水,你该救谁?如果救母亲,妻子会溺水身亡;如果救妻子,母亲会溺水身亡。这就是典型的善与善的冲突。你能说救母亲或者救妻子就是不对的吗?当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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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在刑法中还真的有关于这个话题的探讨,叫做“义务冲突”。义务冲突就是指:行为人同时负有几种义务而不能兼顾时,如果因为履行较高或同等义务,而被迫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违法性不成立。就好像,在救妈妈还是救妻子的问题上,两个义务都是法定义务,因此履行任何义务都不能说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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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社会上很多问题并不是黑白分明,我们不能一味地根据民众的道德判断来审视犯罪行为。而法律在面对这种冲突的时候,是以一个中立的裁判的身份,在对立观点中寻求一个平衡,并且以程序正义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这同时也是法律的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通俗来讲就是:凡事要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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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要讲规则呢?从社会的演变来看,只要有社会,就有规则,即便是动物社会,也同样有规则,比如蚂蚁、蜜蜂、黑猩猩。有了规则,人们的生活才会有秩序,社会关系才会达到平衡。那么,当有人破坏了规则,打破了社会的平衡,该由谁来制裁规则的破坏者呢?要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来维护规则,制裁破坏者。如果通过私人的复仇来执行和伸张正义,不但起不到惩治的作用,反而会破坏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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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一个村子里有个规矩:不能偷别人家的东西。结果,张三说自家的东西被李四给偷了,李四却不承认。于是两人就发生了争议,三天两头地吵架,甚至张三还集结自家的兄弟打上了门。因为没人调解,所以两家开始相互报复,变成世仇。最后整个村子都因为这两家的矛盾不得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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