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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没有正当的程序,我们也不能随意给人贴上好坏的标签。这就是为什么刑事诉讼法有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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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变相的游街示众。被搜索者在道德上是否有错,在愤怒的情绪之下,我们有时很容易只看见自己希望看见的事情,而对反对意见充耳不闻,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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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经营了一家服装店。一天她发现自己店里的衣服少了一件,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好像是一个身穿花衣服的女人偷了自己的衣服。气愤之下蔡某截取了监控视频的画面并配上了“穿花衣服的是小偷”的说明文字,上传到了自己的微博,请求网友“人肉搜索”偷衣服的小偷。两天之后,被害人徐某不堪受辱跳水自杀。法院最后就认为蔡某上传视频截图人肉搜索,导致被害人徐某不堪受辱自杀,情节严重,构成了侮辱罪。[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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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背景下,2009年《刑法》率先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将其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罪从特殊主体调整为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行为方式包括窃取、出售、提供和其他方法,而且最高刑也提高到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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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提供个人信息也构成犯罪。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一对一地提供个人信息都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必说向网络上众多网友提供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了,这是刑法中的“举轻以明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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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所有的正义都应该按照正当程序去追求,否则人们追求正义的初心,很有可能结出非正义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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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高志海:“二中院开庭审理‘人肉搜索第一案’上诉案”,北京法院网,20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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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92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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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刑事审判参考》[第1046号]蔡晓青侮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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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 三、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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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审判”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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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我们经常谈论的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实体正义,一种是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如同一个完美的圆圈,它无法企及,而程序正义就像通过仪器所画出的圆,必定是一个有缺陷的正义。正是因为人类不可能寻找出完美的实体正义,所以,在法律中,程序正义要高于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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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好比,当你在一个非常安静的房间躺卧,不打开任何设备你能听到歌声吗?你会回答说不能。但你周围是否有歌声呢?其实是有的。只不过因为人类的耳朵所能听到声波的频率范围有限,如果不通过特殊的设备,你是听不到的,但我们没有听到并不代表它不存在,我们必须承认人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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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是有限的,所以人类所追逐的正义一定也是有限的。我们只能接受一个有缺陷的程序正义。当然我们要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中寻找一种平衡,或者说我们是通过程序正义来追求实体正义。因为只有合理的程序规则,才能让我们心甘情愿地去接受一个并不完美的实体正义。如果人们无视程序规则去追求所谓的正义,那最后的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曾经说过:“正是这种程序决定了法治和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只有严格地、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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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无论多么严谨的司法制度一定是有限的,法律正义也一定是有缺陷的,那么面对法律制度的种种不确定性,法律是靠什么来让人们接受判决,从而受到约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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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件,就是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People v. Simp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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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12日深夜,在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一桩血案,一男一女被杀,女的是辛普森的前妻妮可,男的是餐馆服务生高曼。鉴定结论显示死亡时间为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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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不愿透露他当天晚上10点到11点的行踪,加上他之前有对妮可家暴的记录,同时辛普森手上有伤口,警察便将辛普森作为唯一的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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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杀现场也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两只带有被害人血迹的手套,在辛普森的车上也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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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案件也有许多重要的疑点:比如警察携带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停留了3小时,所以辩方认为很有可能现场的血迹是警察造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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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最重要的物证之一血手套也被质疑。辩方的律师让辛普森当着亿万观众在陪审团面前戴一下血手套,结果戴不上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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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就涉及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比如在法律的证据规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也就是控方提出的证据,如果是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那就应当被排除,这也是程序正义为了限制强大的国家权力,避免其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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