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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觉得,双方体形相差悬殊,而且在电梯这样密闭的空间,女方是孤立无援的,所以女方没有反抗是合理的,这就是所谓的合理反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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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什么是合理呢?合理反抗是用男性的标准来要求女性,还是用女性的标准来要求女性呢?哭泣和拒绝是不是一种合理反抗呢?男女是平等的,但是男女在生理、心理上可能又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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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女权主义法学的突飞猛进,在很多女权主义者看来,强奸罪这个罪名本身就是对男尊女卑文化的一种认可,它认可了男性在性行为中的积极主动和女性的消极被动,觉得这是一种偏见。无论是中文“强奸罪”还是英文“Rape”,他们都认为这个罪预设了女性是被害人。所以女权主义者们主张一种性别中立主义的立法,把“强奸罪”修改为没有性别特点的“性侵犯罪”“性攻击罪”,以及“犯罪性性行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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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大家会发现,这确实是为了尊重女性的权益,但是如果完全采取性别中立主义立法的话,那我们也就可以对男性和女性采取同样的标准,它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一定是对女性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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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也采取了性别中立主义立法的某些成果,一个突出的体现就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也就是男性也可以是侮辱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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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你仔细去读法条,会发现有一个不一样的地方,因为法条文的表达是强制猥亵他人,“他”既包括男的又包括女的,但是侮辱的背后依然是妇女,也就是说猥亵的对象可以是男的也可以是女的,但是侮辱的对象依然是女性,而不能是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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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张三跟女生吵架,把她上衣扯了下来,构成强制侮辱。但是张三和男生吵架,把他上衣扯下来,就不构成强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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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的是,性别中立主义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一种符号作用,因为即便采取性别中立主义立法的美国,统计数据显示,性侵犯罪的被害人九成以上,甚至99%都是女性。所以性侵犯罪是一类非常独特的犯罪,它是人类中的一性对另一性的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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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在理解不同意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开启女性视野,法律不能用男性的标准来要求女性。虽然男女有别,但是合理的区别对待,也是法律正义的一种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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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等于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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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推动不同意的标准进化出第三种类型,叫“不等于不标准”,就是“No Means No”,说“不”就意味着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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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美国发生了一件非常令人震惊的案件。威尔森是一位25岁的女艺术家,有一天晚上被告瓦尔德破门而入,欲行不轨,这个女孩子就逃到了浴室。瓦尔德把浴室的门给砸了,对威尔森实施了性侵。在性侵之前威尔森对瓦尔德说:“你能不能够戴上安全套?”男的同意了。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因为威尔森让瓦尔德戴上安全套,这就表明她对性行为是同意的,所以最终认为男方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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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震惊了世界,很多男性可能内心深处都认为女方说“不”,只是一种象征性反抗,女方说“不”,只是半推半就。但是女权主义者认为,这样一种偏见是否合理呢?如果一个人已经明确说了“不”,你为什么不能尊重她语言的表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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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慢慢地开始革新,人们开始认为,即便一个男性真诚地认为,“不等于是”,法律也要抛弃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你必须要为你的偏见付出代价,说“不”就意味着“不”,“No Means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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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点在1991年的拳王泰森强奸华盛顿案中得到体现。有一次,泰森给选美比赛当评委,最后评出的选美小姐是18岁的德斯雷·华盛顿。选美比赛结束之后,泰森就邀请华盛顿共进晚餐,双方吃了一顿豪华大餐,然后在泰森的豪车上兜风,在车里泰森跟华盛顿有过亲吻行为。凌晨,到了泰森下榻的酒店,泰森邀请华盛顿到房间坐会。华盛顿同意了,双方坐一起看了很久的电视。过一会儿,华盛顿去洗手间,出来的时候泰森脱光了衣服,强行和华盛顿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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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至终泰森并没有强烈的身体暴力,女方也没有明显的身体反抗。但是证词显示女方有语言上的拒绝,泰森无视华盛顿的哀求,和华盛顿发生了性行为。事发之后女方立即到医院去做检查,并在三天之内向警察报案,控诉泰森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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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森申辩道,华盛顿和他吃饭,坐他的车,和他亲吻,凌晨还进房间一起看电视,这不就是同意吗?但最后法官认为,女方已经明显在语言上说了“不”,根据不等于不标准,女性的语言应该受到尊重,因为她是一个理性的人,当她说了“不”,你的行为就过界了,你就应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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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你真诚地认为说“不”意味着“是”,这也只是一种偏见。语言或哭泣这些消极反抗,应该被视为一种合理的反抗,这是不等于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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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性同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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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又出现了一种更为新颖的标准,叫“肯定性同意标准”。如果说“不等于不标准”是“No Means No”,那“肯定性同意标准”就是“Yes Means Yes”,只有表达肯定性的同意才能在法律上被视为同意,而沉默则要被视为一种拒绝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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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性同意标准”比“不等于不标准”的打击面要更宽一些。我曾经碰到过一个案件,有一个职业培训学校的学生学习压力很大,一男一女就谈恋爱了,用恋爱来对抗枯燥的学习。谈了一个月之后,女生发现不能再谈下去了,再谈下去肯定考不过,所以决定分手。双方跟平常一样约会、吃饭、看电影。结束时,女生对男生说:“我们分手吧,好好学习考完试,有缘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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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一下都懵了,一宿没睡,第二天天还没有亮,就开车去女生宿舍,把女生叫了下来,一把拽到车里,然后开到一个偏僻的地方。那时候是夏天,男生只穿了一条短裤,他把裤头一扯,然后把女生的裙子也扯下来了。女生一个耳光打过去,骂他臭流氓。男生被打醒了,给女生跪下,说对不起,不停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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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男生构成犯罪吗?这个案件的关键,就是在区分“犯罪中止”和“求欢未成”两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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