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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01 除此之外,还有第二种分类,区分为普通的年龄和具有信任关系的年龄。还是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为例,除了10岁和16岁,居然还规定了一个很高的年龄是21岁。《模范刑法典》认为16岁至21岁区间的女性,如果她和具有信任地位的男性发生关系,比如说老师和学生,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这时的同意是无效的,因为男方滥用了他的影响力,滥用了他的信任地位,因此同意无效。所以在美国,师生恋是构成强奸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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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03 我国虽然之前采取的是单一年龄,但是有许许多多的个案对法律都起到了潜移默化的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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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05 2013年,我们通过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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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07 这个司法意见明显是对复合年龄制度的一种借鉴。结合2021年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我们就能更加明确性侵犯罪中的四个年龄段:10岁、12岁、14岁、1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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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12 法律制度不能是完全形而上学的逻辑推演,我们必须要考虑社会生活丰富的经验。美国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如果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案件,各国的立法经验也有对这些案件的应对之道,我想这种成熟的经验就有必要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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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14 当然法律解决不了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人内心的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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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16 我们依然需要聆听康德的伟大教导,我们依然要去思考什么是我们所敬畏的,我们是不是依然能够像康德那样,始终对两件事情保持敬畏,一是头顶璀璨的星空,二是心中神圣的道德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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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18 无论如何,在解决两性关系的问题上,尊重,而非剥削和利用,才是处理两性关系的破局之道,这是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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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20 [60]整理自“一席”讲座演讲稿,部分内容参考《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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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25 法治的细节 [:1702746419]
1702748126 法治的细节 代孕应该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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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28 诺贝尔文学奖作家莫言的小说《蛙》中,有一个叫陈眉的角色令我印象深刻,她原本是一个长相清秀的女子,但在一次意外火灾中毁了容,最后被人聘为代孕妈妈,为他人提供生育服务,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悲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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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30 这个故事涉及了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那就是代孕。仔细研究你会发现,代孕这个议题不仅涉及现行法律,更涉及社会与法律制度应该如何设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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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32 说到代孕,有一个重要的时代背景,那就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形成了生育跟性的分离。在20世纪性和生殖领域就有过两次重大的革命,第一次是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口服的避孕药,这种药品能够有效地把生育跟性分离开,可以有性生活,但是不会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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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34 第二次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IVF(In vitro fertilization),也就是体外人工授精技术,是利用医疗手段把生育跟性分离开来了。这就使得代孕成为了一种可能,夫妻可以只用享受性的快乐,而无需承担生育的责任。代孕者为他人提供子宫进行生育,而不用像填房丫头那样提供性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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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36 所以,你会发现代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无性代孕,也就是通过医疗技术手段进行受精达到代孕的目的;还有一种是有性代孕,就是在代孕的同时还提供性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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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38 有性代孕很显然是违法的,甚至还可能涉及卖淫、重婚等法律问题。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其实是无性代孕。无性代孕中有一种情况,是无偿的无性代孕,比如你可能看到过这样的新闻,母亲为女儿代孕,这种情况一般法律也是不干预的。所以目前,争议最大的就是商业性的无性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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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40 关于商业性代孕是否应该被允许,法律界各执一词,有人从功利主义出发,认为代孕是可以实现多方共赢的。首先,代孕的妈妈有经济上的需要;同时委托代孕的人,可能有不孕不育的问题,通常需要孩子,所以对此持一种开放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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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42 而且功利主义认为这种代孕的地下市场一定是存在的,与其禁止还不如有条件地放任,因为根本无法彻底禁止。所以在政府管制下,能够有条件地允许,反而能够避免这种地下黑市的扩张,有利于保障代孕妈妈以及孩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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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44 这种观点乍一听很有道理,但仔细分析你会发现,这种功利主义的论证是不稳定的。代孕虽然可以解决代孕妈妈的经济问题,可以满足委托方对孩子的需求,但是代孕会出现一系列衍生问题。比如“退货”问题、违约问题。如果代孕妈妈怀上的孩子有残疾,委托人不要这个孩子怎么办?这个孩子的利益谁保护?再比如代孕妈妈和孩子产生感情,不愿意把孩子交给委托人,又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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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46 现实中,真发生过一个经典案例,1985年的跨国代孕案——Baby Cotton。在美国的一个代孕机构的组织下,英国妇女Kim Cotton为一对美国夫妇代孕,约定孩子出生后归美国夫妇,Kim将得到6500英镑的酬劳。可当孩子出生后事情出现了反转,Kim看着婴儿健康可爱,突然不愿意将孩子交给美国夫妇,因此双方闹上法庭。经过调查,法院认为美国夫妇作为孩子的父母是合适的,最终法官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裁定孩子归美国夫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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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48 这个案件衍生出来的就是代孕是否是一种纯粹的服务,这种情况如果只用进行功利主义的考虑,不用考虑其背后的道德价值和妊娠感情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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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150 比如张三帮别人代孕,最初是出于金钱上的考量,但是怀胎十月让她对孩子产生了感情,而且碰巧她又中了彩票,在经济上已经没有任何的担忧,那么这种情况下,孩子应该给谁呢?怀胎十月她对孩子的感情,是否比孩子生物学上的父母更亲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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