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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01 (二)对进步主义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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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03 和启蒙时代大部分的理性主义者一样,穆勒也痴迷于进步主义。在穆勒看来,伴随着文明的进步,每个人都能培养人道的博爱情感。但是,斯蒂芬对进步主义的狂热却非常的冷静。他认为进步是一个混合体,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甚至在很多方面是由强变弱,与过去相比,人们能变得更敏感,但创业精神和宏大抱负也减少了……他们比过去变得更加害怕受苦,无论是他们自己还是别人受苦。(P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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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05 斯蒂芬清醒地预见到进步主义的激进色彩,进步主义会以博爱为名积极地改造社会,改造人性,让“非理性的人”(缺乏博爱之心)变为“理性的人”(拥有博爱之心)。如果你无法变得“理性”,那么就要因“爱”你的缘故,强行让你成为一个理性的人。孔德告诉人们:“只有一种正确的生活道路;智者自发地趋向于它,这就是他们为什么被称作智者的原因。愚者必须借助智者掌握的所有社会手段才能被引导向它;为什么明显的错误还要存在并被培养呢?”[100]当人遵循智者的教导,人也就变得“自由”。用费希特的话来说:“圣贤比你更知道你自己,因为你是你激情的牺牲品,是过着他律生活的、半盲的、无法理解自己真实目标的奴隶。你希望成为一个人。国家的目的正是满足你的这个愿望。”“为了在未来(让你)能增长见识,教育使强迫变得合理。”[101]我们的自由随着不断的牺牲而膨胀,这种自由和它每天的营养物质就是鲜血(切·格瓦拉语)。后世所有的腥风血雨似乎都打上了进步主义的烙印,我们不能不惊诧于斯蒂芬在狂热的时代潮流中清醒的定见和对未来准确的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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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07 (三)实践中的危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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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09 博爱的倡导者爱的是抽象的人类,但却不爱具体的人。年少时我读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我深深地折服。我在想这是一个多么敏感的人啊,看到人类受苦,居然会流出伤心的泪水。随着年岁的渐长,读的书慢慢地多了,才发现我所敬仰的卢梭只爱抽象的人类,根本不爱具体的人。卢梭和女佣通奸,后者为他生了五个孩子,卢梭都把他们都送往了孤儿院。他在《忏悔录》中为自己辩护,说他忙着爱人类,以至没有时间来关心自己的孩子。[102]《悲惨世界》中抛弃芳汀母子的多罗米埃也曾经引用卢梭的高论,为自己始乱终弃的行为辩解。所以,这是为什么斯蒂芬说:“我在读卢梭的《忏悔录》时发现,几乎很少有文学作品能像他对人类表达的爱那样让人恶心。”(P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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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11 博爱的信奉者很容易因着对理想人类的爱,而仇恨现世的具体之人。斯蒂芬说:“对天下人的爱,通常意味着热衷于我本人有关人类应当是什么样子、他们应当如何生活的观点。它经常意味着对现状的不满。一个对自己见过面的兄弟都不爱的人,特别易于觉得他会去爱他从未见过也永远不会见到的远房表兄。”(P197)想象中的人类越可爱,越是觉得身边之人乏味恶心。因为抽象的人类如此可爱,而具体的人如此麻烦。对抽象的人类的爱是无需付出代价的,凭空想象,收放自如。但对具体的人的爱则总是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然而真正的爱一定是要付出代价的,牺牲越大,爱心也就越大。无需付出代价的爱不是为了欺骗自己,就是为了欺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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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13 斯蒂芬指责穆勒总是带着轻蔑的口吻,谈论着同代人的普遍卑琐,但又期待着一个普世之爱,使人类获得新生的时代。他警觉地意识到,那些号称博爱的人,通常会为了他本人所理解的后代的幸福,毫不犹豫地牺牲现在活着的人所理解的幸福。(P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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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15 博爱所依托的人道教是对基督教的拙劣模仿,在斯蒂芬看来,普世之爱的唯一合理性在于其深厚的信仰背景,但是人道教却把这种信仰之根拦腰砍断,因此这种浅薄的人道信仰一定会出现灾难性的后果。爱是与仇恨相对应的,离开了仇恨,爱也就无法理解,但基督教信仰有天堂,也有地狱,有上帝对人类的愤怒,也有上帝对人类的慈爱。人若不理解上帝对人类罪恶的仇恨,也就无法理解上帝之子作为赎罪羔羊代替人类而死的爱之教义。斯蒂芬认为,功利主义必须有信仰的基石,有对永恒的盼望,否则功利主义一定走向排斥超验的庸俗功利主义,结出恶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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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17 孔德所开创的人道教很容易走向双重道德,类似于柏拉图的“高贵的谎言”。孔德曾是圣西门爵士秘书,但后来因为自视甚高,不愿屈居第二而与圣西门决裂,但是孔德的思想打下了圣西门主义的强烈烙印。圣西门真诚地赞同双重道德,他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清晰明白地表达了下列立场:让那些了解科技需要和当前科技种种可能性的精英人物来管理社会,而不是民主来管理社会,这是很重要的;由于人类当中大部分人蠢不堪言,由于他们主要受情感的支配,因此启蒙精英的任务是,对自己奉行一套道德,而用另一套道德去反哺他们治下的臣属。在圣西门看来,双重道德没有什么不道德,反而是唯一的一条进步途径,唯一的将人类导向天堂大门的途径。[103]孔德的人道教显然深受圣西门双重道德理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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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19 总之,斯蒂芬的伟大之处在于,他如此清澈地洞察了根植于人道教的博爱是一种完全不容于自由的价值,可能酿成巨大的恶果:那些对人类怀着无私的爱,却对具体的人缺乏基本的责任感,他们会用自己对全人类的大爱,变成对具体人采取一切暴力行为的理由。(P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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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21 四、容易导致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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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23 与穆勒的书相比,斯蒂芬的书并不好读。他逻辑性不算严谨,体系也难说严密。如果缺乏对其思想脉络的把握,很容易出现误读。关于本书,至少有两点容易误读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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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25 (一)崇拜权力的威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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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27 斯蒂芬深受霍布斯的影响,他认为权力非常的重要。关于自由与权力,斯蒂芬明确地告诉我们,权力先于自由——自由从本质上说依赖于权力;只有在一个组织良好,既明智又强大的政府保护下,自由才有可能存在。(P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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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29 因此,人们很容易把斯蒂芬看成崇拜权力的威权主义者。威权主义强调对权力的服从,反对对权力加以限制。但斯蒂芬认为,权力不是无限的,它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正如自由是秩序下的自由,而权力也只有在法治下才具有正当性。基于对法治的推崇,斯蒂芬告别了霍布斯的强权政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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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31 斯蒂芬认为法律本身有其超验的根源,因此立法者的意志并非最高意志,在其上还有道德和宗教的源头。因此,一个国家不仅仅有政治权威,还应有其他社会权威,它们之间有相互的制约作用。政府并非最高道德权威的化身,斯蒂芬告诫我们,任何政治制度都注定存在缺陷:“人们的愚蠢、软弱和无知,在所有人类制度中都留有深深的烙印,就像其他任何时代和地点一样,它们现在仍然清晰可辨。”(P176)作为法律源头的道德和宗教是对政治权威的一种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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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33 (二)因循守旧的保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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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35 如果硬要给斯蒂芬贴上一个标签的话,那么他大致可以归入保守主义。当然保守主义并没有条理清晰的体系,也缺乏统一的目标和明确稳定的政治立场。但是,保守主义具有强大的工具性价值,对于维护社会中某些既有的结构性成分,避免某些政治方案的恶果,它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总序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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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37 谈及保守主义,人们本能的反应是因循守旧,落后反动。然而正如斯蒂芬告诉我们的,传统并非一无是处,进步也不是永远正确,人类经验累积的知识比那种凭空想象的理论,可能更可确保人们在制度设计上少跌跟头。“在人生的几乎所有重大事务上,确切地说,有关未来的所有事务上,我们不得不在黑暗中摸索。”(P234)但是,相比于经常开出空头支票的理想主义,保守主义基于对超验道德的笃信,对理性万能的警惕,对人性幽暗的洞察,他们立足现实的观点,虽然可能难以博人眼球,但却可能更加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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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39 五、对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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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41 斯蒂芬是一位出色的刑法学者,因此这本书带给我更多的思考是有关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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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43 (一)犯罪论中道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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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45 刑法保护的是道德规范,还是法益,这是刑法学的基本问题。当前,绝大多数中国刑法学者认为刑法保护的是法益,这深受穆勒观点的影响。穆勒在《论自由》一书中所提出的“损害原则”(没有侵害就没有刑罚)一直是刑法规范正当化的基础。“法益理论”虽然是一种来源于德国的知识话语,但它基本是穆勒“损害原则”的德国制造,其哲学基础也是穆勒式的功利主义,这种立场反对将刑法作为维护道德规范的工具。[104]然而,斯蒂芬对穆勒自由观的有力驳斥,让我们不得不反思道德主义在刑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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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47 事实上,在斯蒂芬之后,法律道德主义与损害原则的争论从未停止。20世纪60年代,哈特和德夫林勋爵就违背性道德的行为能否被犯罪化的激辩不过是19世纪论战的延续。20世纪80年代美国法学家范伯格在其四卷本的巨著《刑法的道德界限》中细致地研究了穆勒的观点,发展了穆勒的损害原则。他讨论了能够为犯罪化提供合理辩护的四种原则:损害原则、冒犯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和法律道德主义。作为穆勒的门徒,范伯格认为只有损害原则和冒犯原则才能为刑事立法提供正当性辩护,而法律家长主义和道德主义则不具有正当性。但是范伯格认为“冒犯”也是一种损害本身就是对“损害原则”的突破。范伯格的观点再次引发道德主义与损害原则的争论。持道德主义的学者批评范伯格逻辑立场不一,认为冒犯原则会不可避免地滑向法律道德主义。当前,美国仍有一些重要的学者都为法律道德主义辩护。法律道德主义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斯蒂芬与穆勒的论战仍在继续。中国学界对这种声势浩大的争论不能充耳不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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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649 如果把道德主义区分为作为入罪根据的积极的道德主义和作为出罪根据消极的道德主义,相当比例的学者都认可消极的道德主义。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所鼓励或者容忍的行为,那么即便它符合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法益,也不应该以犯罪论处。道德所鼓励的行为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道德所容忍的行为一般可视为责任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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