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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30 并且金朝有一位非常了不起的皇帝,那就是金世宗(雍)(1161—1189)。他对于政治法律,都有极高明的见解。大定四年(1164),大兴民李十妇人杨仙奇,以乱言当斩。他说:“愚民不识典法,有司亦未尝丁宁诰诫,岂可遽加极刑?”减死论。七年(1167),左藏库有盗,五人拷检诬伏。因为他认为有问题,才把事情平反,他说:“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狱者不以情求之乎?”八年(1168),制品官犯赌博,听赎,再犯者杖之。他说:“杖者所以罪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又命决杖至百者,臀背分受如旧法,已而谓宰臣曰:“朕念罪人杖不分受,恐至深重,乃命复旧,今闻民间有不欲者,其令罢之!”十年(1170),河中府张锦自言复父讎,法当死,他说:“彼复父讎,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死论。”十二年(1172),盗有发冢者,他说:“功臣坟墓,亦有盗发者,盖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如此之类,金史中记载的还多得很。所以刑法志说他“或去律据经,或揆义制法,近世人君听断,言几于道,鲜有及之者”。当他在位之时,国人称他为“小尧舜”,夷人入主中国,有如此令誉,也真可以自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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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32 (三)元(1271—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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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34 1. 《大元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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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36 元人最早是一个战斗的部落,根本说不上什么法律。太祖(成吉思汗)六年(1211),从金朝降将郭宝玉的建议,颁“条画”五章,是为一代制法之始。后来疆土日扩,百司断理狱讼,都是循用金律。世祖(忽必烈)至元八年(1271),始禁用金泰和律。二十七年(1920),命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至元新格》,二十八年(1291)刻板颁行,这是元朝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大德三年(1299),又命何荣祖更命律令,而后来未及颁行。[126]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时(1312—1320),命右丞相阿散等,择开国以来法制事例,汇集折衷,以示所司。其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条格画一之法也;断例则因事立法,断一事而为一例者也;诏制则不依格例而裁之自上者也。延祐三年(1316)书成,敕枢密院、御史台、翰林、国史、集贤院诸臣,相与是正之,英宗(硕德八剌)至治三年(1323),又命完颜纳丹、曹伯启等再加损益,名曰《大元通制》[127]:凡诏制为条九十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一十有七,令类五百七十有七,共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其类二十有一:曰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十恶、奸非、盗贼、诈端、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赎刑。旧元史刑法志叙录各种条文一千余条,分类及次序,一如上述,只以“赎刑”一类,附于“名例”之后,这些条文,无疑的是以大元通制为本的。此外现存有《元典章》前集及新集,不知何人著述,所载诏令,截至英宗至治二年(1322)。各门皆载有断例,沈家本认为也应当都是通制里的原文。[128]不过和旧元史刑法志所载,间有不合,大概二者之中,有的是经过了修改的。顺帝(多懽帖睦耳)至正六年(1346)四月,又把大元通制删修了一遍,名之曰《至治条格》,颁于天下。可是当年即有江州罗天麟,云南死可伐,湖广吴天保之乱,七年(1347)沿江盗起,八年(1348)方国珍起,十年(1350),刘福通徐寿辉起,海内鼎沸,天下大乱,这部条格,再无人遵守,也就不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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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38 律书——新格、通制、条格——之外,仁宗(1312—1320)时还曾经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类集成书”,名之曰《风宪宏纲》。文宗(图帖睦尔)天历(1328)时,采辑本朝典故,准唐宋会要,著为《经世大典》,共十篇,凡八百卷。二书也全都没有流传。[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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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40 2. 元朝法律的奇奇怪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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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42 大元通制,很早已经失传。我们现在根据旧元史刑法志和元典章所载的条文,加以研究,可以看出来元律的精神,是不采古制以“成律断狱”的方法,而都是集取一时所行之事,制为条格,因之胥吏易为奸弊。所以后来明太祖说:“元时条格繁冗,其害不胜”[130],这个道理是很显然的。我们试举出几项条文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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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44 奸非:“诸职官因谑部民妻,被其夫弃妻者,杖六十七,罢职,降二等杂职叙,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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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46 奸非:“诸壻诬妻父与女奸者,杖九十七,妻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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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48 盗贼:“诸女在室丧,其父不能存,有祖父母而不之恤,因盗祖父母钱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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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50 盗贼:“诸夜发同舟槖中装取其财者,与窃盗真犯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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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52 盗贼:“诸兄盗牛,胁其弟同宰杀者,弟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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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54 诈伪:“诸边臣辄以子壻,诈称招徕蛮獠,保充土官者,除名不叙,拘夺所受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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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56 斗殴:“诸弟虽听兄之讎,同谋剜其兄之眼,即以弟为首,各杖一百七,流远,而弟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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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58 杀伤:“诸故杀无罪子孙,以诬赖仇人者,以故杀常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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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60 看上面这些例子,全都是把些实在的案子,在判决的主文上加上一个“诸”字,就算作抽象的法律条文,这实在是以制法开玩笑,并不只是立法技术的幼稚而已。元朝的笞杖制度,自世祖起,把以前的十下,一律改为七下,说是“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131],仿佛是意存宽厚,但是实际定刑,却把原来杖五十的改作杖五十七,原来杖一百的改作一百七,事实上这不是减了三下,而反是加了七下。又如“诸妻以残酷殴死其妾者,杖一百七,去衣受刑”(杀伤),“诸娼女斗伤良人,辜限之外死者,杖九十七,单衣受刑”(斗殴);仿佛上面的是使之羞耻,下面的是认其原无羞耻。这也是一种奇怪的逻辑。还有些条文,如“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户婚);“诸弃妻改嫁,后夫亡,复纳以为妻者,离”(户婚);都使人难以猜度其用意所在。不过元律中也有少数良好的规定,如户婚,“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禁令,“诸为子行孝,辄以割肝刲股埋儿之属为孝者,并禁止之”;“诸毁伤体肤以行丐于市者,禁之”,如此之类,也就算难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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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62 3. 元人之种族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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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64 总之,元人以武功立国,骋驰欧亚,席卷天下,因之有极强烈的种族优越感,尤其看不起文弱的汉人,哪里谈得上接受汉化?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诏杀人者死,依蒙古人例,犯者没一女入仇家,无女者征银四锭。这乃是以夷变夏,不但不能比金人之以夏变夷,连治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的辽人都不如。并且蒙古汉人间,种族界限,非常清楚:蒙古人居官犯法,都要选蒙古官来断之,行杖时亦然。蒙古人相犯有罪,大半都是从本“奥鲁”归断。元朝种族的阶级,有四种之多,最高阶级的是蒙古人。其次是“色目”人,成吉思汗平定西域时所收各种族皆属之。第三是“汉人”,这是灭金时新得的臣属:包括契丹、高丽、女真、竹因歹、术里阔歹、竹温、竹亦歹、渤海等八种人(真的汉人反不在内)。第四是灭宋后所臣服的“南人”。汉人南人,虽可登仕板,但是皆不得作“正印官”。[132]至元二年(1265),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尔噶齐,汉人充总管,回回人为同知,南人不得预选,南人之被歧视如此。元朝又把人民的职业分作十等: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匠、八娼、九儒、十丐。[133]儒不如娼,而农不如丐。这样子的用心糟跶中国人,八十多年(1280—1368),天下就被推翻,还应该说是太慢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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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66 九、明(1368—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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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68 (一)明之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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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70 明太祖(朱元璋)深知道法律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又亲眼看见元朝条格的支离破碎,“使吏得为奸,民不得治”,所以在吴元年(至正二十七年,1367),平定武昌之后,就已经议定律令,令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总其事。李上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从之。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又命大理卿周植等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洪武元年(1368),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六年(1373)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及成,翰林学士宋濂为表以进,里面说:“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于唐: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曰名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134],续律百二十八条[135],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二十二年(1389),刑部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至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类附入。这时中央的官制,早已经废除中书,政归六部,于是更定大明律,亦以六曹分类,而一千年来古律的面目,至此一变。这部新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其篇目条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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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72 名例律一卷 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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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74 吏律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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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76  职制十五条 公式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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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578 户律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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