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5056e+09
1702750560 看上面这些例子,全都是把些实在的案子,在判决的主文上加上一个“诸”字,就算作抽象的法律条文,这实在是以制法开玩笑,并不只是立法技术的幼稚而已。元朝的笞杖制度,自世祖起,把以前的十下,一律改为七下,说是“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131],仿佛是意存宽厚,但是实际定刑,却把原来杖五十的改作杖五十七,原来杖一百的改作一百七,事实上这不是减了三下,而反是加了七下。又如“诸妻以残酷殴死其妾者,杖一百七,去衣受刑”(杀伤),“诸娼女斗伤良人,辜限之外死者,杖九十七,单衣受刑”(斗殴);仿佛上面的是使之羞耻,下面的是认其原无羞耻。这也是一种奇怪的逻辑。还有些条文,如“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户婚);“诸弃妻改嫁,后夫亡,复纳以为妻者,离”(户婚);都使人难以猜度其用意所在。不过元律中也有少数良好的规定,如户婚,“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禁令,“诸为子行孝,辄以割肝刲股埋儿之属为孝者,并禁止之”;“诸毁伤体肤以行丐于市者,禁之”,如此之类,也就算难得了。
1702750561
1702750562 3. 元人之种族观念
1702750563
1702750564 总之,元人以武功立国,骋驰欧亚,席卷天下,因之有极强烈的种族优越感,尤其看不起文弱的汉人,哪里谈得上接受汉化?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诏杀人者死,依蒙古人例,犯者没一女入仇家,无女者征银四锭。这乃是以夷变夏,不但不能比金人之以夏变夷,连治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的辽人都不如。并且蒙古汉人间,种族界限,非常清楚:蒙古人居官犯法,都要选蒙古官来断之,行杖时亦然。蒙古人相犯有罪,大半都是从本“奥鲁”归断。元朝种族的阶级,有四种之多,最高阶级的是蒙古人。其次是“色目”人,成吉思汗平定西域时所收各种族皆属之。第三是“汉人”,这是灭金时新得的臣属:包括契丹、高丽、女真、竹因歹、术里阔歹、竹温、竹亦歹、渤海等八种人(真的汉人反不在内)。第四是灭宋后所臣服的“南人”。汉人南人,虽可登仕板,但是皆不得作“正印官”。[132]至元二年(1265),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尔噶齐,汉人充总管,回回人为同知,南人不得预选,南人之被歧视如此。元朝又把人民的职业分作十等: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匠、八娼、九儒、十丐。[133]儒不如娼,而农不如丐。这样子的用心糟跶中国人,八十多年(1280—1368),天下就被推翻,还应该说是太慢了呢!
1702750565
1702750566 九、明(1368—1644)
1702750567
1702750568 (一)明之律例
1702750569
1702750570 明太祖(朱元璋)深知道法律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又亲眼看见元朝条格的支离破碎,“使吏得为奸,民不得治”,所以在吴元年(至正二十七年,1367),平定武昌之后,就已经议定律令,令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总其事。李上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从之。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又命大理卿周植等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洪武元年(1368),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六年(1373)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及成,翰林学士宋濂为表以进,里面说:“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于唐: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曰名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134],续律百二十八条[135],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二十二年(1389),刑部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至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类附入。这时中央的官制,早已经废除中书,政归六部,于是更定大明律,亦以六曹分类,而一千年来古律的面目,至此一变。这部新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其篇目条数如下:
1702750571
1702750572 名例律一卷 四十七条
1702750573
1702750574 吏律二卷
1702750575
1702750576  职制十五条 公式十八条
1702750577
1702750578 户律七卷
1702750579
1702750580  户役十五条 田宅十一条 婚姻十八条 仓库二十四条 课程十九条钱 债三条 市廛五条
1702750581
1702750582 礼律二卷
1702750583
1702750584  祭祀六条 仪制二十条
1702750585
1702750586 兵律五卷
1702750587
1702750588  宫卫十九条 军政二十条 关津七条 厩牧十一条 邮驿十八条
1702750589
1702750590 刑律十一卷
1702750591
1702750592  贼盗二十八条 人命二十条 斗殴二十二条 骂詈八条 诉讼十二条 受赃十一条 诈伪十二条 犯奸十条 杂犯十一条 捕亡八条 断狱二十九条
1702750593
1702750594 工律二卷
1702750595
1702750596  营造九条 河防四条
1702750597
1702750598 后来太孙先请更定了五条,后请更定了七十三条,自此遂成定本,这就是施行有明一代二百七十几年的大明律。
1702750599
1702750600 到了孝宗(祐樘)弘治五年(1492),这时离开定律的时候,已经一百多年,鸿胪少卿李鐩请删定问刑条例,刑部尚书彭韶等议曰:“刑书所载有限,天下之情无穷,故有情轻罪重,亦有情重罪轻:往往取自上裁,斟酌损益,著为事例。盖此例行于在京法司者多,而行于在外者少,故在外问刑,多至轻重失宜。宜选属官,汇卒前后奏准事例,分类编集,会官裁定成编,通行内外,与《大明律》并用。应事例有定,情罪无遗。”[136]从之,十三年(1500)二月,三法司奉诏看详历年“问刑条例”,定经久可行者,条具奏请。帝以狱事至重,下诸司大臣同议之,议上二百九十七条,帝谪其中六条,命复议已,乃布行,这是“例”的第一次的编纂,也是律例并行的正式开始。世宗(厚熜)嘉靖二十八年(1549)顾应祥等议定,增至二百四十九条[137],三十四年(1555),何鳌又增入九条。[138]神宗(翊钧)万历十三年(1585),刑部尚书舒化等奉命重加酌议,他在“重修问刑条例疏”中说:“法因事变,情以世殊,其中(指问刑条例)或有举其一而未尽其详,亦有宜于前而不宜于后。事本一类,乃分载于各条,罪本同科,或变文以异断。至若繁词冗义,未尽芟除,甲是乙非,未经画一。盖立例以辅律,贵依律以定例。律有重而难行,故例常从轻,不无过轻而失之纵;律有轻而易犯,故例常从重,不无过重而近于苛。如此之类……据文既有可訾,于律不无相碍。今臣等所议,必求经久可行,明白易晓,校勘多年,粗有端绪……除各例妥当相应照旧者,共一百九十一条,其应删应并应增改者共一百九十一条。乞容臣等仍将大明律逐款开列于前,各例附列于后,刊刻成书,颁布问刑衙门,永永遵守。”[139]这是《问刑条例》的一次大清理。[140]而且《问刑条例》,以前只是单本刊行,自此才纂为一书,正式刊附律文之后。虽然另外也还有单行本,恐怕就不如律例合刊本的通行了。
1702750601
1702750602 至于明朝“律”外之“例”,特别发达的缘因,甚为明显。因为明律是太祖亲手制定的法典,自认为所以斟酌损益之者,至纤至悉,是他一生得意之作。后来子孙焉敢妄议?洪武二十五年(1392),刑部言:“律条与条例不同者宜更定”,太祖说:“条例特一时权宜,定律不可改”。二十八年(1395)六月,他御奉天门昭谕群臣:“后嗣止循‘律’与‘大诰’,不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臣下敢以请者,置重典”。九月,颁《皇明祖训条章》于中外,“后世有言更祖制者,以奸臣论”。[141]成祖(棣)(1404—1424)诏法司问囚,一依《大明律》拟议。宪宗(见深)成化元年(1465),也令有司谳囚,一依正律。这样的更成了一代家法,所以历代相承,对于律文,并不敢稍议更改。但是“刑书所载有限,天下之事无穷”,乃是一个无情的事实,“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繁而弊愈无穷”矣。
1702750603
1702750604 (二)唐明律比较
1702750605
1702750606 中国法律,自唐以后,五代及宋,以至辽金,全部是以唐律为宗。惟有元律以夷变夏,不肯受唐律的范围。然其支离破碎,终亦不能自成系统。明律最初完全规仿唐律,即篇目亦一无更改。洪武二十二年(1389)的更定,把六百零六条条文,减为四百六十条,又改以六部分篇,而唐律原来的面目,至此为之一变。虽然如此,明律中主要的制度和基本思想,仍然丝毫脱离不了唐律的范围。不过明朝人喜欢自作聪明,在因袭唐律时,往往故为同异,因而率意更张,常常不免弄巧成拙。后来有人批评明律,说明律之更改唐律,常是轻其所轻,而重其所重,结果轻罪愈轻则易犯,重罪愈重则多冤。[142]我们没有唐明两朝狱讼的正确统计,更缺乏两朝教育和经济的比较材料,对此论断,无从加以批评。但是我们若把唐明律拿在一起,一条一条的,相互对照,马上就可以发现明律不如唐律的地方,实在不少。清末薛允升先生(云阶)著有《唐明律合编》,沈家本先生(子惇)著有《明律目笺》,虽然都是在借明律来批评——沿袭明律的——清律,但是明律不如唐律的地方,自此都一一的被明白的指点出来。现在姑举几个比较重要的例子如下。
1702750607
1702750608 (1)唐律,毁大祀神御之物者,以盗论(杂律,弃毁神御之物条),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贼盗,大祀神御物条)。明律,毁神御物,改为徒二年,而盗神御物,则改为斩罪(礼律祭祀,毁大祀丘坛条)。同样两罪,一则减轻,一则加重,而相去悬殊如此。[143]
1702750609
[ 上一页 ]  [ :1.7027505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