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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00 “格”者,就我们根据各种史料的研究,是一种皇帝“敕”书的编纂。旧《唐书·刑法志》,载贞观时,“删武德贞观以来敕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其曹之常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这是唐朝最初的编敕为格。到了高宗,更明明白白的规定,把格分成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其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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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02 格是皇帝敕书的编集,而皇帝的敕书,事实上是可以更改一切律令的。(但是这一点,唐朝一代的君臣,都始终不肯明白说出。到了宋神宗,才说出“禁于未然之谓敕”,而公然的以敕代律了。)所以唐朝许多皇帝尽量利用敕书,而避免修改律令。但是一代一代的敕书,前后堆积,必有许多参差矛盾的地方,所以他们又必须常常删定格敕。我们看旧《唐书·刑法志》所载,太宗贞观格十八卷之后,有高宗的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武后的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颁格三卷,睿宗的太极格十卷,玄宗的开元前格十卷,开元后格十卷。有了格敕的删定,就再没有修定律令之事了。到了玄宗开元十九年(731),裴光庭、萧蒿等因为“格后制敕,行用之后,颇与格文相违,于事非便”,于是又有“格后长行敕”的删撰。宪宗元和十三年(818)“格后敕”三十卷;文宗太和七年(833)的“格后敕”五十卷,都是仿效这个方法。宣宗大中五年(851),刘琢等编修“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六十卷,起贞观二年六月二日,至大中五年四月十三日,凡二百二十四年杂敕,都计六百四十六门,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这是唐朝对于敕书的最后一次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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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04 我们从上面所说的,可以看出,唐朝修定法律的手续,最初是修订律令,后来以删定“格”敕的方法,代替修“律”,再后则以删撰“格后敕”的方法,代替编修新“格”。唐律自永徽年以后,只有到了武后时,才经过一次文字上的小小修改。[165]此外二百五十年间,一字未经改易。[166]这一件事实,我们与其归功于律疏写作的完美,不如说是各种“格”和“格后敕”作了保障它的安全的通气活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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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06 (三)“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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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08 后周显德五年(958)的《大周刑统》,是把“律”,和有关的“格敕”,及“令”和“式”的一种混合编纂,实在是一种非常科学的编纂方法;虽然是和“律疏”及“令”、“式”一并通行,实际上当然完全代替了这三种法书。宋朝建隆四年(963)的《重定刑统》,就是这一部《大周刑统》的改编,只是削去了令式宣敕一百九条,增入制敕十五条而已。然而宋朝实际上法制的演变,在“刑统”之外,后来逐渐转移到“编敕”上:凡“律”所不载者,一听之于“敕”,而时轻时重,遂无一定之归。神宗(1068—)以后,改称“编敕”为“敕令格式”,事实上是一样,不过名称上稍有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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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10 (四)“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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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12 辽人元人,都是有心以夷变夏,所以也全不肯援用汉人名称,因之辽称“条制”(1036)、元称“新格”(1291)、“通制”(1323)、“条格”(1346)[167]:这都是要避免使用“律”字的意思。所以元朝这个“格”,和唐朝宋朝的“格”,全是两事,不可混为一谈也。惟有金人接受汉人文化,所以前颁《明昌律义》(1194),后颁《泰和律义》(1201),而且实际上根本就是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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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14 (五)“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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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16 明朝最初在明律外,编《问刑条例》(1500),作用很像宋朝的“编敕”(与律并行),后来和律文合刊(1585),则更像后周的“刑统”。清朝处处师学明朝,甚至于起先单行《现行则例》(1679),后来再律例合刊(1689),在这一个步骤上,也完全和明朝一样,真是有意思!至于存律变例,以求“宽严之用,因乎其时”,原来未尝不是善法,可是一经成了固定制度之后(1736—),主其事者,认为故常,而“修”例变成了“增”例,于是有了修例之“名”,而反失去了修例之“实”,真使人不能不兴“有治人,无治法”之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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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18 [1]台北,正中书局,1976年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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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20 [2]譬如为研究孔子而考证到“孔”字的来源和涵义,这是研究“孔”字这个字,而不是研究“孔子”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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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22 [3]我们看看罗马的十二铜表法(450 B.C.?)它们包涵者多么丰富的法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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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24 [4]后汉的陈宠,曾经一度打算根据吕刑的“三十”之数,删减当时的刑名(94 A. D.),但也不过只是一个数目字的问题罢了(见《后汉书·陈宠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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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26 [5]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51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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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28 [6]希腊:都拉科(Draco)公布的法典,在621 B.C.,索伦(Solon)的修改,在594 B.C.,罗马派考察团到希腊学习法律,在454 B.C.,公布十二表法,在450 B.C.,都是看重成文法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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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30 [7]黄奭的汉学堂丛书,收有李子《法经》六篇,全是以唐律改窜,有“天尊”、“佛像”、“道士”、“女冠”等名辞。我们所见的伪造的古书,未有幼稚的如此可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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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32 [8]例如罗马法很早就讨论到“法律和公平”、“公法和私法”、“自然法”,“债权”、“婚姻”、“继承”、“诉讼程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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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34 [9]喜欢听弹钢琴的人,不一定就是会弹钢琴的人。就使他描写钢琴如何好听,也并不就是在讲说钢琴如何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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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36 [10]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3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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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38 [1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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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40 [12]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6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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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42 [13]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9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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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44 [14]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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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46 [15]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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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748 [16]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3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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