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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55 我们要研究中国固有的法律制度,两三千年的历史,从何处说起?但是这里我们有一个简便的方法。就是就唐朝的法律制度加以研究。我们有两个理由要这样做:一、唐律是最能代表中国法律制度的;二、唐律是过去许多朝代中最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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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57 中国法律,比较成了一个系统,有了一部成文法典,应当首推战国时李悝所制的《法经》六篇(约400B.C.)。后来商鞅传之至秦(359B.C.),改“法”为“律”,是为秦律。萧何相汉,加上三篇,为“九章之律”,是为汉律(201B.C.)。后来经过魏律(约227),晋律(268),北魏律(481?),北齐律(564),隋律(583),传之至唐,一脉相传的,都是这一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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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59 中国法律,到了唐代,发达到了最鼎盛的时期,以后就再没有多大的变化。五代及宋,完全是承用唐律。元朝时只有极少的更改。明律(1397)的内容,十之七八,全是唐律,清律(1646)更是因袭明律。唐朝以后的法律,条目间有增损,刑名偶有轻重,但其整个系统精神,基本观念,实在从来没有离开过唐律的轨道一步,所以中国过去的法律制度,唐律是最有代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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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61 中国过去的法典,现在还存在的,应当推唐律为最古。宋朝承用唐律,自己未制律。元律支离琐碎,不成系统。明律严刑峻法,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结果是轻罪愈轻而易犯,重罪愈重而多冤。清律是步趋明律的。清末薛允升云阶先生著有《唐明律合编》,沈家本子惇先生著有《明律目笺》,都是一条一条的对照,明白地指出明(清)律不如唐律的地方。后来有人说,三代之后,管理之法式,未有逾于唐律者[2],或者说,古今之律得其中者,唯有唐律。[3]所以说,唐律是过去许多朝代中最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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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63 唐律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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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65 唐高祖(618—626)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624)奏上,是为武德律。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更加厘改,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637?),是为贞观律。高宗永徽二年(651),长孙无忌、李勣等奏上新撰律十二卷,是为永徽律。三年(652)五月,以“律学未有定疏”,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于是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褚遂良等十九人,撰“律疏”三十卷奏上,四年(653)十月,颁于天下,计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十二篇,共三十卷。后人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开始,误称之为《唐律疏议》。[4]现传的律疏,其文字中之地名官号及城门名称,曾经各依照着开元(713—741)年间的制度窜改(Interpolation),以致有人认为此乃《开元律》,而非《永徽律》。实则这个说法,既缺乏充分的理,也没有重要的意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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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67 唐律中的礼教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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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69 唐律所代表的中国法律思想及制度,其第一个特点,即两汉以来整个控制中国政治思想的礼教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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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71 所谓礼教的法律观,即是认为法律的作用,在辅助礼教之不足。唐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就是本于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说法。而法律之所以为“法”(人民之所以应当遵守的),也就是因为它是礼教的保障,法之所禁,必是礼之所不容,礼之所许,也一定是法之所不禁。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后汉书·陈宠传》),就是这个道理。这种法律观,和春秋战国时法家所主张的以“法者天下之至道”(管子),或“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慎子)者,自然大相径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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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73 这种基于礼教的法律观念,表现在制度方面的,有以下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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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75 (一)唐律中有许多罪名,专门是为保障礼教规律而设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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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77 职制,大祀不预申期条:“诸大祀(天地宗庙神州等为大祀),入散斋(斋官画理事如故,夜宿于正寝),不宿正寝者,一宿笞五十(无正寝者,于余斋房内宿者亦无罪,皆不得预秽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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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79 户婚,居父母丧生子条:“诸居父母丧生子者(谓在二十七月内而妊娠生子者),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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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81 户婚,父母囚禁嫁娶条:“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若祖父母父母犯当死罪,嫁娶者徒一年半,流罪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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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83 (二)“律疏”解释律文,常常从礼经中取证。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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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85 名例,十恶条:“四曰恶逆”……“问……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答曰:夫者,据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其有尅吉日及定婚夫等,难不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并同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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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87 名例,十恶条:“七曰不孝: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疏:“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钜尤切……今事匿不举哀,或捡择时日者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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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89 户婚,许嫁女报婚书条:“诸许嫁女,已报婚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疏:“婚礼先以娉财为信,故礼云,娉则为妻,虽无许婚之言,但受娉财亦是。即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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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91 (三)礼教规则,可以补充法律之不足,而被拿来作条文来应用。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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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93 职制,匿父母夫丧条,疏:“问居期丧作乐……,律条无文,合得何罪?答曰:礼云,大功将至辟琴瑟……身服期功,心忘宁戚,……须加惩戒。律虽无文,不合无罪。从‘不应为’之坐,期丧从重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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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95 名例,老小废疾条,疏:“问殴已父母不伤,若为科断?答曰:其殴父母,虽小及疾可矜,敢殴者仍为恶逆,或愚痴而犯,或情恶故为,于律虽得无论,准礼仍为不孝,老小重疾,上请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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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97 (四)最重要的,法律条文的引用及解释,可以不受严格的形式主义的拘束。唐律中本来已经有内容很富弹性的一项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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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99 杂律,不应得为条:“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疏:“临时处断,量情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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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01 而此外还有“轻重相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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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03 名例,断罪无正条:“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疏:“依贼盗律,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灼然不坐。此举重明轻之类。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而得死罪,杀及谋而已伤是重,明从皆斩之坐。是举轻明重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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