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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95 名例,老小废疾条,疏:“问殴已父母不伤,若为科断?答曰:其殴父母,虽小及疾可矜,敢殴者仍为恶逆,或愚痴而犯,或情恶故为,于律虽得无论,准礼仍为不孝,老小重疾,上请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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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97 (四)最重要的,法律条文的引用及解释,可以不受严格的形式主义的拘束。唐律中本来已经有内容很富弹性的一项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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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399 杂律,不应得为条:“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疏:“临时处断,量情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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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01 而此外还有“轻重相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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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03 名例,断罪无正条:“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疏:“依贼盗律,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灼然不坐。此举重明轻之类。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而得死罪,杀及谋而已伤是重,明从皆斩之坐。是举轻明重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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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05 再则有以多数条文,“比附论罪”之例。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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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07 斗讼,告缌麻卑幼条,疏:“问女君于妾,依礼无服,其有诬告,得减罪以否?答曰:律云,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6]又条,诬告期亲卑幼,减所诬罪二等。[7]其妻虽非卑幼,义与亲卑幼同。[8]夫若诬告妻,须减所诬罪二等。[9]妻诬告妾,亦与夫告妻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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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09 有这样内容空泛的条文,和这样弹性的解释和引用的方法,再加上有特别案情,可以随时“上议请裁”、“廷讯”、“御审”等,法律学家自然不会发觉有“法律空隙”(Rechtsuecken)的问题,社会上更不会感觉到司法制度有什么不敷应用的地方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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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11 唐律中的伦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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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13 中国的礼教,是建立于“五伦”之上的,所以人与人的关系,在法律方面上,全受双方相对身份之支配。大体言之,可分以下数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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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15 (一)君主的特别人格:唐律五百零一条中,刑名最重的,莫过于谋反(谋害国君):犯者不分首从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贼盗,谋反大逆条)。事涉皇帝而致死罪者,几乎有二十条。(例如阑入上合内者绞,阑入殿内者绞,越殿垣者绞,非宿卫人冒名入殿内者绞,不承敕擅开宫殿门者绞,夜持杖入殿门者绞,宿卫人于御在所误拔刀子者绞,射箭至队仗内者绞,合和御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造御膳犯食禁者主食绞,造御幸舟船不牢固者工匠绞,监当主司误将杂药至御所者绞,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绞,谋反大逆者斩,盗御宝者绞,伪造皇帝八宝者斩,伪写宫殿门符者绞,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绞。)所以有人说,唐律之为后代君主所喜者,就是以其特别尊重皇帝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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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17 但是如若我们细读唐律,可以发现君主在唐律中有时是代表国家,有时是代表个人。例如“十恶”的次序,“谋反”(谋犯国君)和“大逆”(毁宗庙山陵),在最前面,而“大不敬”(乘舆服御物,指斥乘舆,对捍制无人臣理),则在“恶逆”(谋杀杀祖父母父母)“不道”(杀一家非罪三人,支解人)之后,可见前者是国家为主,后者以皇帝个人为主。职制律中,“署置过限”、“贡举非其人”、“刺吏县令私自出境”之罪在先,而“和合御药不如本方”、“造御舟船不牢固”之罪在后,可见服务国家之事,重于侍奉皇帝之事。斗讼律:殴皇家袒免亲,若亦为已之所亲,则各准尊卑服数为罪,不在皇亲加例。可见私人亲属关系,重过皇亲与平民间的关系。所以“君主为国家象征”这个意识,在中国过去的国家论中,并不能说是完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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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19 (二)官吏的特殊地位:唐律判刑,居官者和平民不同,凡是九品以上之官,只要所犯的不是五流(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和死罪[12],都可以去官抵罪,谓之“官当”:私罪,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公罪各加一年当。流罪比徒四年。其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名例,以官当徒条,及以官当徒不尽条)。七品以上之官,流罪以下,皆减一等,谓之“减罪”(名例减章)。五品以上之官,犯非恶逆,虽坐绞斩,亦听自尽于家(断狱,断罪应绞而斩条)。居官者虽是犯了五流而配流如法,也还是可以免居作之役(名例,赎章)。就是说,居官的犯了罪,纵是处死刑成配流,也还是不服劳役,不受拷打,而被保全他一种光荣的身份。[13]至于他们的舍宅,车服,器物甚至祖先的坟茔石兽之类,都有一定制造的规定,来显著(Conspicously)的表示他们的品级身份(杂律,舍宅车服器物条)。唐律对于官吏在社会上的地位,确实是予以十分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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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21 但是因此居官的人们,在一般作人的责任上,也比较平人为大。尤其在取与授受之间,显著的表示出法律对他们要求之严格。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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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23 职制,监主受财枉法条:“监临主司受财枉法者……十五匹绞。”而平民窃盗,虽五十匹,也不过止是加役流而已(贼盗,窃盗条)。作监临主司而受财虽是不枉法,(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也要一尺杖九十……三十匠加役流(监主受财枉法条)。甚至于“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职制,有事先不许财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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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25 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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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27 职制,受所监临财物条:“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乞取者加一等(非财主自与而官人从乞者,强乞取者;若以威力强乞取者),准枉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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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29 职制,贷所监临财物条:“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14]若百日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若卖买有剩利者(官人于部卖物及买物,计时估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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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31 职制,役使所监临条:“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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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33 职制,监临受供馈条:“诸监临之官,受猪羊供馈,坐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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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35 职制,率敛监临财物条:“诸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谓率人敛物或以身率人),虽不入己,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若自入者,同乞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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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37 职制,监临家人乞借条:“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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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39 职制,去官受旧官属条:“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前任所僚士庶佐旧所管部人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三等,其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扶持形势,及乡闾首望豪右之乞索财物者),坐赃论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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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41 看上面出差的不能接受礼物;部下的财物,即借用亦不许;家人敛索,主人不知情也要得罪;虽去官仍不能受部属的馈赠;法律之所以防闲官吏者,可谓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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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443 再则作官吏的,对于国家的公物,更有特别爱护的责任。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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