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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城内街巷走车马条:“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无要速事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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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筎船不如法条:“诸船人行船,筎船写漏(筎船谓筎塞船缝,写漏谓写去漏水),安标宿止(行船宿泊之所,须在浦岛之内仍即安标),不如法,若船筏应回避而不回避者,笞五十。以故损失官私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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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舍宅车服器物条:“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疏:“舍宅者营缮令:王公以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车者,仪制令:一品青油,通宪虚偃。服者,一品衮冕,二品鹫冕。器物者,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纯金纯玉,坟茔者,一品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石兽者,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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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失时不修堤防条:“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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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盗决堤防条:“诸盗决堤防者(盗水以供私用若为官检校,虽供官用亦是),杖一百。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者坐赃论。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者,亦如之。其故决堤防者(非因盗水,或挟嫌隙,或恐水漂自损之类),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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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医合药不如方条:“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故不如本方,虽不伤人,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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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侵巷街阡陌条:“穿垣出秽污者(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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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盗,以毒药药人条:“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贪者不坐,仍科不焚速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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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施机枪作坑井条:“深山迥泽,及有猛兽犯暴之处,施机枪作坑井者,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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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盗,山野物已加功力条:“诸山野之物(谓草木药石之类),已加功力(或刈伐,或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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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卖买不和较固条:“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若参市(谓负贩之徒,共相表裹,参合贵贱,惑乱外人),而规自入者,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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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器用绢布行滥条:“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行滥谓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狭谓绢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之属)而卖者,各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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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私作斛斗秤度条:“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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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校斛斗秤度条疏:“校斛斗秤度,每年八月,诣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官校,并印署,然后听用。量,以北方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一斗,十斗为斛。秤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一两,十六两为斤。度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一尺,十尺为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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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盗,盗毁天尊佛像条:“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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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盗,发冢条:“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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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国忌作乐条:“诸国忌日废务日作乐者,杖一百,私忌减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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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得宿藏物条:“得古器(谓得古器钟鼎之类)形制异(形制异于常者),而不送官者准所得之器,坐赃论减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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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禁,私度关条:“诸私度关者(无公文),徒一年。越度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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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禁,不应度关条:“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类,不合辙给过所),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即以‘过所’与人,及受而度者,亦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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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二十几条条文,只是一些有代表性的选择,已可看出户籍警察、交通警察、营建警察、水利警察、卫生警察、山林警察、经济警察、宗教警察、古物警察、边界警察这些观念,在当时不但存在,并且是很发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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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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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司法制度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要点之一,即法官对于其断案之曲直,负有绝对之责任。唐律中,无罪之人被罪判,谓之“入罪”,有罪之人被放纵,谓之“出罪”。其处罚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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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入人罪者(或虚立证据,或忘构异端,指法用情,锻炼成罪),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谓增减情状之徒,足以动事之类从重出轻),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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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法官裁判,故意违法的,皆随其所判得罪;就是以过失而误判的,也要减等论罪,而不能诿谢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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