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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失时不修堤防条:“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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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盗决堤防条:“诸盗决堤防者(盗水以供私用若为官检校,虽供官用亦是),杖一百。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者坐赃论。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者,亦如之。其故决堤防者(非因盗水,或挟嫌隙,或恐水漂自损之类),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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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医合药不如方条:“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故不如本方,虽不伤人,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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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侵巷街阡陌条:“穿垣出秽污者(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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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盗,以毒药药人条:“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贪者不坐,仍科不焚速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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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施机枪作坑井条:“深山迥泽,及有猛兽犯暴之处,施机枪作坑井者,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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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盗,山野物已加功力条:“诸山野之物(谓草木药石之类),已加功力(或刈伐,或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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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卖买不和较固条:“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若参市(谓负贩之徒,共相表裹,参合贵贱,惑乱外人),而规自入者,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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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器用绢布行滥条:“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行滥谓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狭谓绢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之属)而卖者,各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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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私作斛斗秤度条:“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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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校斛斗秤度条疏:“校斛斗秤度,每年八月,诣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官校,并印署,然后听用。量,以北方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一斗,十斗为斛。秤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一两,十六两为斤。度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一尺,十尺为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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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盗,盗毁天尊佛像条:“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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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盗,发冢条:“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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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国忌作乐条:“诸国忌日废务日作乐者,杖一百,私忌减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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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得宿藏物条:“得古器(谓得古器钟鼎之类)形制异(形制异于常者),而不送官者准所得之器,坐赃论减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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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禁,私度关条:“诸私度关者(无公文),徒一年。越度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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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禁,不应度关条:“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类,不合辙给过所),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即以‘过所’与人,及受而度者,亦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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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二十几条条文,只是一些有代表性的选择,已可看出户籍警察、交通警察、营建警察、水利警察、卫生警察、山林警察、经济警察、宗教警察、古物警察、边界警察这些观念,在当时不但存在,并且是很发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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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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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司法制度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要点之一,即法官对于其断案之曲直,负有绝对之责任。唐律中,无罪之人被罪判,谓之“入罪”,有罪之人被放纵,谓之“出罪”。其处罚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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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入人罪者(或虚立证据,或忘构异端,指法用情,锻炼成罪),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谓增减情状之徒,足以动事之类从重出轻),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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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法官裁判,故意违法的,皆随其所判得罪;就是以过失而误判的,也要减等论罪,而不能诿谢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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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各级裁判机关之管辖权,则“徒断于州,杖断于县”,是一般地方上的管辖范围。“徒刑以上归大理,其下由京师法曹参军事与诸司断之”,是京城里的管辖范围。“县申州,州申省刑部”是一般“覆审”的程序。凡鞫大狱,特召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大理卿同案之,谓之“三司使”,是一种特别法庭。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议请裁[18],廷讯御审,是一种非常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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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狱,应言上而不言条疏:“杖罪以上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送州覆审。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断徒,申省覆审。大理寺及诸州断流以上,皆连写状申省。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即封案送。若驾行幸,即准诸州例,案覆理尽申奏。”断狱,死囚覆奏报决条疏:“死罪囚,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覆奏讫,然始下决,即奏讫报下应行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这就是说,杖罪以下断于县,一审即可执行。徒以上罪断于州,必定要经过一次的“复审”。流以上罪,必须经过“申奏”,而死罪必须“复奏”三次,批准之后,再经过三天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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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刑狱之制,非常薄罚而慎杀。累犯笞杖,决之不得过二百,累犯流刑,流不过三千里。累犯流徒,役不过四年(名例,犯罪已发条)。死刑不出绞斩,废除了过去种种惨酷不人道的暴刑(名例,死二条)。缘坐入死限于父子,再无合门诛族之事(贼盗,谋反大逆条),而其笞杖的粗细长短,有一定的限制。[19]背、腿、臀分受,有明白的说明。[20]捶人而滥施大杖,徒流应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都有严格的制裁(断狱,监临以杖捶人条,徒流送配稽留条)。而且秋分以前,立春以后,正月五月九月(断屠月),一日,八日,十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至三十日(禁杀日亦称十直日),皆不得决死刑。一年之中,能杀人的,前后算起来还不到八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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