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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587 [9]夫诬告妻,减所诬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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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589 [10]妻诬告妾应同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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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591 [11]在礼教的法律观中,人与人的关系重,所以社会为本位,而刑法为中心,而行政法官吏法次之,而可以不斤斤于条文。在权利的法律观中(罗马法系),人与物的关系重,所以个人为本位,而债权法为中心,而继承法诉讼法次之,而自然走向形式主义。详见拙著《唐律通论》,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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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593 [12]虽十恶之罪,有的还是可以官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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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595 [13]德国中古法中,斩是光荣的死罪,绞是不光荣的死罪,与此可以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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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597 [14]坐赃之罪,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杂律》坐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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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599 [15]上条“贷”指消费,本条“借”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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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01 [16]赎罪、死刑,铜一百二十斤,流刑,八十至一百斤,徒刑二十至六十斤,杖刑六至十斤,笞刑一至五斤(名例,笞刑至死刑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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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03 [17]失火者笞五十。于官府廨院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杂律非时烧田野条、官府仓库失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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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05 [18]狱官所疑,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讲裁(断狱,疑罪条)。按法无罪依礼应罚者,可上请听裁(名例,老小废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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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07 [19]杖皆节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断狱,决罚不如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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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09 [20]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分受,笞以下愿背、腿分受者听(同上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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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11 [21]以上两敕,并见《旧唐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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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13 [22]沈家本:《刑制总考》卷四,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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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15 [23]沈家本:《刑制总考》卷四,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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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20 徐道隣法政文集 [:1702749897]
1702751621 徐道隣法政文集 从法制史上看东方及西方法律观念之形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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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25 中国民族和西洋民族,在法律生活上,有两点特别显著的差异:一是关于人民守法的精神,二是关于自由和人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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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27 一,谈到守法,凡是到西洋留过学的人,第一感觉到的,就是他们一般人民的普遍的守法的精神。这种对于公共规律和秩序的尊敬,在他们认为理所当然的,在我们却实在不容易看到。中国人是不太守法的。过于守法的人,往往被认为谄媚软弱没有出息。奉公守法而不顾亲友情面的,不但不受尊敬,反而不免被人唾骂。注意私谊,厚待其亲戚邻里者,虽然大家明知其不免贪污舞弊,但大半都肯予以原谅,而使之在社会上留得一个美名。至于劫富济贫,梁山泊式的范法行为,更是广泛群众最欣赏的幻想的对象。(旧版的《诗经》,头一页常常印着一幅“五子闹学”,也只有从这一个角度上才能了解其深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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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29 谈到自由和权利,这在西洋都是很早就很普遍的观念,但是在中国却不甚发达。例如像美国《独立宣言》代表的那一种自由和人权的主义,实在是中国传统脑筋所一直无法想象出来的。(中国虽有十分成熟的法律思考和非常丰富的政治文献,但是同样的或类似的语句,就是少数也难以找出。)我们一向读中国古书的人,在初次接触到这类思想的文字时,看它们那样有力地描写人类的尊严,真感觉到说不出的兴奋、骄傲和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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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31 关于这两个现象——守法精神和权利意识——的解释,我有一个粗浅的想法,就是西洋的法律,全是人民向统治者争取得来的。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是他们流血奋斗的结果。所以他们自由的意识强,对于法律秩序都自动的予以尊敬。中国的法律,则是统治者自己颁布的。所以人民对于它,没有自动自发的尊敬。同时中国的法律制度,是相当成熟的。在这个制度之下,人民已有了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根本用不着用激烈的手段向统治者去争取。所以中国的人民,一般说来,对于这些得来容易的东西,也就不知道像西洋人那样地以全部灵魂和心血来爱惜它,宝贵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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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33 二,西洋法系,是导源于希腊和罗马的。希腊的法律,最早的比较具体的记载,是公元前621年(周襄王三十一年)杜累科(Draco)为雅典制定的法典。杜累科立法的原因,我们都知道,是为了安抚平民对贵族的不满。因为在当时执法的官吏,大半都是贵族,他们尽力利用权势,来压迫平民。于是杜累科把当时认为通行的法律制度,编订成为法典,使之具有白纸黑字的根据,以免执法的贵族,任意歪曲破坏。所以杜累科的功劳,并不是有任何创制的贡献,而只是在“法律成文化”(Aufzeichnung)这一点上。而这一点正奠定了以后千秋万世任何法律制度的主要基础。所以杜累科的立法,虽然并不高明——杜累科法典之严酷,成了历史上的谚语:“杜累科的方式”(Draconic)即代表无情的残酷——而在历史上一直被人不忘的,也就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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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35 梭伦(Solon)之为雅典立法(公元前594年),也正是在雅典贵族控制雅典,压迫平民到了贫无立锥之地的时候。他第一个动作,就是取消当时一切贫富之间的债务关系。同时禁止任何以个人的身体作抵押的债务行为。他另外一个重要的改革,就是建立了四个财产阶级,而打倒了原有土著贵族的独有的特权。对于不服法官裁判的人民,他给予他们一种上诉权。所以整个的《梭伦立法》,可以说是帮助平民抵抗统治者压迫剥削的一种努力。接着五〇三年,克莱斯蒂尼(Cleisthenes)的变法,四六二年后,伯里克里斯(Pericles)的当政,都是一步一步的提高了平民的政治权利,而终于使雅典成了一个民主政治的典型。所以法律制度和政治的发展,在雅典来说,就是民主和自由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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